理论教育 农村联产承包化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之路

农村联产承包化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之路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生产的商品化,可以说是农村联产承包化后,在农村经济中发生的又一次深入的变革,它意味着社会主义合作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近年来农业生产全面的、持续的增产,均是与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不可分的。商品生产存在于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诸社会经济形式下,它是为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发展服务的。商品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般特性,对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更是带有更加完全的商品生产的特征。

农村联产承包化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之路

我国农村正处在伟大的历史性的转变之中,即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现代农业转化。商品关系的扩大和发展,是当前每时每刻都正在农村中进行着的深刻变革。我国亿万农民群众,他们的生产热情和劳动积极性,为农业生产责任制所调动,正在废寝忘食地大力发展承包经济中农、林、牧、副、渔各业为市场的商品生产与交换。他们还大力发展商品性的自营经济。这种承包农户的自营经济,不再是传统的集体经济模式下的那种自给、半自给的家庭副业生产,而业已变成了为市场出售的家庭商品生产。此外,在各地蓬勃兴起的乡村工业即社队企业,它是依靠家庭承包制解放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办起来的,是农村发展较大规模商品生产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在那些社队企业获得迅速发展的地方,社队企业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此外,由于党中央及时采取了发展和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效措施,包括实行放宽政策,允许农民从事经营商品购销活动,从事短途和长途贩运等,农村的商品流通渠道进一步得到疏通,商品流通得到进一步发展,它由此对商品生产起了有力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商品生产大发展,表现在农村出售各种产品的金额,1982年比1978年增加了89.1%,出售农副产品金额增加了98.9%,商品率由51.5%上升为59.4%。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农村正在发生一场普遍的生产与交换商品化的变革,农村经济的那种在很大程度上的自给、半自给的面貌正在发生改变,多年来主要从事于自给、半自给性生产活动的集体农民,现在一下子都卷入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之中,成了关心商品价值,关心市场信息,关心经营管理,关心成本核算,关心经济效果的社会主义的联合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成为当前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活跃分子和积极力量。农村生产的商品化,可以说是农村联产承包化后,在农村经济中发生的又一次深入的变革,它意味着社会主义合作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这一生产的商品化进一步增强了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动力,健全了它的运行机制,使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更加充满生机。

我国近年来农业生产全面的、持续的增产,均是与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不可分的。商品生产不同于产品生产,在于它不是为生产者自身的消费而进行的生产,而是为市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生产存在于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诸社会经济形式下,它是为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发展服务的。商品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一般特性,对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更是带有更加完全的商品生产的特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的合作经济,它实行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产品归集体占有,经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再生产的资金与社员分配依靠集体本身的收入,而不能依靠国家的财政资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一个具有完全意义的自负盈亏单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共同体),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经济活动必须立足于对自身的利益关心之上,决定了它在与外部进行交换时,必须要考虑价格的高低,要考虑在交换中能否补偿其劳动的耗费,要计算整个生产与交换的利害得失。因此,它的产品不能任意作价卖给对方,更不能无偿地让与他人,而必须按照价值来交换,必须作为商品来对待。可见,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保证集体单位具有生产自主权,有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使它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与经营,这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能够得到顺利发展和表现出它的充沛生命力的重要条件。否认集体经济生产的商品性,对集体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调拨,在集体单位的生产与交换中,不尊重价值规律和否认市场机制的作用,总之,把集体经济作为产品经济来管理,就违反了集体所有制固有的性质,并且必然要使集体单位的生产遭受到破坏性的影响。

农业合作化以后要大力发展合作社的商品生产与交换,这也是人们从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实践中日益得到加深的理论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阐述了通过把个体农民组织到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中以实现农业领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英明思想。但是,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19世纪,当时,在国民经济中还存在着较多个体农民的西欧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尚未成熟,因而他们对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的具体步骤、合作社的具体形式以及合作经济与商品生产、市场等问题并未加以论述。显然,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必须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在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国家实行了在城乡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革命措施,在农村也采取发展“共耕社”(即生产合作)的形式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1918年至1921年,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对苏维埃政权进行大规模反革命的武装干涉,特别是由于俄共(布)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和实行产品经济的方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商品性是加以否认的。如在余粮征集制之下,当时农村存在的“共耕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成为与市场相割裂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甚至连个体农民经济也失去了它固有的商品经济的性质。事实证明,俄国苏维埃初期的那种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共耕社”)实行强制性产品调拨的管理方法,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挫伤了广大农民(而且是刚刚联合起来的昨天的个体农民)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带来了农业生产减退的严重后果。为了扭转国内形势和迅速地振兴经济,1921年春,在列宁的倡导下,苏联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在农村恢复自由贸易,大力发展个体农民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列宁总结了苏维埃革命初期企图越过商品生产的发展阶段而直接地过渡到共产主义产品生产的错误,阐述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要大力发展与运用商品生产的重要原理,特别是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设计了一个实行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合作社(包括从购销合作到生产合作)模式,论述了必须把千百年来习惯于小生产的个体农民,吸引到流通领域的合作,即农产品集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集体采购的“买卖机关”[2]中来。列宁指出,合作社要大力发展对外的商品“周转”[3],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要学会“文明商人的本领”[4]。显然,列宁是把合作社规定为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也认为这种合作社的商品关系也就是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因为,他指出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5]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不仅仅论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待个体农民问题上,要承认与关心千百年来习惯于小私有农民的“私人买卖的利益”[6],要通过允许小生产者进行自由贸易,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提供对“个体经济相适应的刺激、推动和鼓励”[7]。而且列宁还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主义合作社(包括购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也要承认和关心它的作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也要利用商品关系和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来使社会主义集体的商品生产与经营得到利益上的关心和物质鼓励。

可见,列宁阐明了合作制,一是要采取多样形式,要由流通合作到生产合作,循序渐进地发展。二是合作社要进行商品生产,要与外界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可以说,列宁已经是把农业合作化(农民组织起来)与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联系起来,这是列宁晚年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重大创新,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在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列宁的上述思想并未能得到贯彻,30年代以来在苏联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体制中,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庄)的商品生产与交换未获得充分地发展,农村集体单位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被束缚于自然经济的运行模式之中,这种情况对苏联农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把农业合作化与发展农村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相结合,作为一种理论认识,对我们来说,是经过了许多实践中的曲折才得以明确的。我国在“一五”时期,合作化稳步推进,农村商品生产与交换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出售的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其他产品数量上不断增长,农民能自主地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农民的积极性非常高,农村经济很活。我国农业合作化取得基本胜利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占领了农村经济阵地,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社会分工发展不足,合作化基本实现后的农村,除了那些原先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外,一般地说,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自给、半自给的面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能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促使自给、半自给的农村经济向着交换化和商品化的方向发展,加速分工分业和农业的社会化。这可以从我国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单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生产增长基础上,提高了商品率和专业化生产取得巨大进展上表现出来。

但是,我国50年代末形成的农村经济体制,和整个国民经济体制一样,是一种高度集权的农村体制。它的弊病是:(1)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具体形式还不适当,采取了单一的生产合作的形式,加之以高级合作化发展过快,又推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工分分配的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1958年后,在“左”的思潮下,又进一步并社升级,向“一大二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过渡,进一步导向吃大锅饭与平均主义,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使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2)对农业实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的集中管理,管得过多、过死,社队集体经济与农民个人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受到限制、阻碍与禁止。如对农业生产的广泛领域实行指令性计划,束缚了社队的生产自主权,在一定时期实行带有强制性的农产品收购制度(统购)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派购范围太广,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对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限制过死,农村流通渠道不畅通等弊病。此外,片面地推行“以粮为纲”,搞单一的粮食生产,限制了多种经营的发展;片面地搞单一的农业生产,限制社队工业、副业的发展,禁止农业集体单位从事商业经营;搞单一的集体生产,限制农民家庭自留地和个人经营,限制甚至禁堵农民商品性的个人副业的生产和经营,等等。上述做法,堵塞了广大社队发展多方面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门路,许多社队主要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的粮食,又因粮价偏低,而生产成本又不断增加,而形成生产得多,卖出得多,亏损得多,“农业高产,社员减收”的现象,这样就使农民对商品性的粮食生产失去积极性。正是由于多年来“左”的做法,挫伤了我国集体单位的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延缓了我国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它造成农村商品生产停滞不前,商品率增长缓慢。1976年前除少数社队(占百分之十几)而外,大多数社队商品交换的比重没有什么变化,在十年动乱时期,“四人帮”大肆宣扬发展商品生产就是复辟资本主义,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取缔自留地,关闭集市贸易,提倡社队自给自足,这些倒行逆施,进一步打击与禁锢了几百万农村生产队与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积极性,它不仅带来了农村万马齐喑的、经济停滞不前的局面,而且还一度引起农村由商品经济向自给自足性的自然经济的方向逆转。不少原来商品生产业已发展起来的地方,又重新退步为自给化生产,一些地方长期从事的传统土特产品生产减产或几乎绝灭,原来十分兴旺的小集镇逐步冷落和衰败。如甘肃省1977年供销社收购的棉花大麻、胡麻、黑瓜子、红枣、核桃、花椒、小茴香、椒干、蜂蜡、黄花、木耳、晒烟、棕片、生漆、苇席、蜂蜜等17种农副产品,除了苇席一种超过了历史上最好水平,蜂蜜持平外,其他15种均低于历史上最好水平,棉花、大麻收购数为1958年的1/2,木耳、生漆收购数分别为1956年与1957年的1/3,有的如黑瓜子、椒干甚至仅及历史上最好水平的1/8和1/10。多种经营水平很低,1972年至1977年林、牧、副、渔业的收入仅占全省农业总收入的1/4。由于现金少,全省很大一部分社队社员扣除粮食等折款后基本上没有现金收入。甘肃省这种状况正是在“四人帮”长期破坏下,我国经济实物化的写照。另外,重庆郊区石马生产队有土地231亩,社员283人,人平土地不到八分,多年来由于忽视商品性经济作物,片面强调“自力更生,丰衣足食”,致使该队年年种水稻小麦、高粱、苞谷、茉莉花、桃子、蘑菇甘蔗、各种蔬菜等28种作物,每样作物占地很少,加之间杂点种,未连成一片,无法搞机械化,1978年队里买过一台拖拉机,由于不能使用只好又卖了。队里粮食、蔬菜基本自给,由于劳动日值只有三角八分,社员分配收入粮食、蔬菜折款占85%,分得现金很少,购买力低,对社会的依赖性很少,生产队很大程度上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这个生产队正是“四人帮”破坏下,从微观来看的我国农村经济自给化的写照。经济的自给化与实物化,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与要求大相径庭的,这种趋势必然是劳动生产率低,社员收入增长缓慢和农村长期不能摆脱贫穷。

我国1958年以来,农村工作的经验教训,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在所有制关系上追求“一大二公”,不断变更生产关系,合作经济形式单一(单一的生产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高级社,特别是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完善,不适合我国国情。一句话,未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二是不重视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没有找到一种适当的宏观的管理方式与微观的经营方式,原有的管理体制把有缺陷的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工分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禁锢于自然经济的运行机制之中。这种集体经济本来已由于内部结构不完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而缺乏动力,再加以缺少商品生产与市场机制(包含着竞争作用)的激励与压力,从而它由此丧失了活力与生机,不能以一个能动的、活跃的商品经济细胞来发挥作用。农村基层单位的活动功能的萎靡不振,必然导致农业生产增长的缓慢和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踏步不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在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严重歉收和极左做法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下,还会使农村自然经济的传统秩序强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首先在思想政治路线上拨乱反正。在商品生产问题上,批判了“四人帮”的混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界线的“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的温床”论,恢复了建设社会主义要充分地运用商品货币关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并且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生产,制定了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方针。更重要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进一步发展和运用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方针。(1)我国城市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的体制改革,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这一改革实质上是赋予国营企业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使它们能够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进行自主的商品生产和自觉地运用市场作用。(2)在农业生产上改变了过去单一地从事粮食生产的片面做法,提倡发展多种经营,恢复和发展集市贸易,进一步扩大社员自留地,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个人副业和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这一切均是旨在扩大农村的商品生产与交换。(3)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使我们找到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合的社会主义农业的组织形式,它开拓了我国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广阔道路,这一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新形式一旦出现,就带来了我国农村商品关系蓬蓬勃勃地大发展的新局面。(www.daowen.com)

联产承包制乃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于商品关系的发展的合作经济新形式。

第一,家庭承包制使承包农民有对农业基本劳动手段的更充分的支配使用权。承包制使土地所有权与占用权相分离,农民在承包期(15年或更长)以内可以在土地上进行独立自主的生产与经营,但不得从事制砖、造坟茔、修房等破坏土地的活动。此外,农民个人可以购置与占有生产资料(从中小农具、耕畜到拖拉机和汽车船舶、运输工具等),这种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归家庭占用和占有的形式,赋予了我国亿万农民家庭以自主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同时,它又使农民家庭有了用以发展商品生产的物质条件。

第二,家庭承包制在经营上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这种双重经营形式赋予农民家庭以自主的经营主体的地位,农民在生产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他们可以在完成承包任务前提下,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条件,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地生产与经营(包括从事长途、短途贩运等商业活动)。

第三,承包改变了分配的形式。“上交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在这里,平均产量范围内按规定提留,超过平均产量以上的增产部分全部归农民家庭占有,农民在生产中的物质利益得到清楚的和精确的表现,因而,它大大调动了农民进行商品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生产队和承包农民拥有市场交换的自主权,完成统派购任务以后富余的产品均可以在集市出售。这种市场交换的自主权是集体和农民家庭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的必要条件。

总之,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对原先农村集体经济的占有方式、生产与经营方式、分配方式、交换方式的改革与调整,把生产队集体,特别是亿万承包农户都变成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这样在农村中出现了一种双重的商品生产组织结构,即包括集体(生产队)和家庭商品生产两个层次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组织,这种社会主义联合的商品生产者既能发挥集体单位的统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又能充分调动农民家庭的商品生产的潜力和积极性。农民不仅由集体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得到利益,而且又能直接由家庭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得到利益。因此,家庭承包制不仅仅是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而且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联合的商品生产者的新形式,这种集体商品生产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农村商品生产最迅速地发展的经济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现,使我们终于找到了推动我国农村商品化的最适当的经济形式,再加以党中央又及时地在计划管理、价格、商业流通、税收等体制上实行了适应家庭承包的变革,解开原先捆绑着集体单位和农民的手脚的各种各样的束缚,使农村合作经济的商品性质更加完整,这样,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一下子就涌现出来。在我国广阔的农村就有了亿万承包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热潮的兴起。而且,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正方兴未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汇成不可抗拒的潮流,成为推动我国农业振兴的强大动因。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当前,一要进一步坚持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完善承包制度,要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承包者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此外,要通过承包期的延长,进一步实行所有、占有的分离,使农民对土地有更长期的占有权,以鼓励承包者从事改良土地和从事开发性活动的积极性,还要实行土地转包和允许招用一定数量的帮工,使家庭生产具有适当的规模,能进行更有效、更经济的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与经营。二要进一步实行计划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税收体制等宏观领域的改革,完善对农村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起动、鼓励、调节的机构和各种杠杆(如健全各种商品市场、健全和扩大农村银行信贷网、建立完备的税收制度、信息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等),以形成一个服从于国家的计划指导的十分灵活的社会主义农村商品经济自动运行的机制(包括允许劳力、技术、资金、产品的自由流动和承包地的转移),这种机制既要保证国家对农村经济活动能实行有效的计划指导,又要使集体单位和承包农户的商品生产与交换能够不受抑阻地进行。

总之,要以有利于农村的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与交换来进行家庭承包制微观的调整(即上述的第一个方面)和宏观的承包经济的完善和调整(即上述的第二个方面),这是促进我国农村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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