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客观规律办事。我国是从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以后,还处在不发达或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初始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还存在广泛的商品经济。这是因为,由于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它们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也还存在着经济利益不同的矛盾,从而决定了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的劳动交换,要通过商品交换来进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间存在着集体利益不同的矛盾,因而它们之间的劳动交换也要实行商品交换;城乡间都还存在少量的个体所有制(包括集体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与某些城市居民的个体经营)以及由此决定的商品生产。此外,全民所有制的消费品生产也是商品生产,而且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交换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同样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因为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全民所有制还不成熟,企业对产品有一定的局部占有关系,还具有与真正的全民利益相区别的企业自身特有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决定了企业不能将它的产品无偿地让渡给对方,它在让渡自己生产的产品时,不能不考虑与计较生产中的劳动耗费能否得到补偿,不能不关心它的生产与交换活动能否给企业带来物质利益,从而决定了产品的商品性质。可见,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具有普遍的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社会主义初始发展阶段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要求在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中,在组织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挥商品交换对生产的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自5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上承袭苏联的管理体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资管理采用统购包销,在财政上采用全收全支,极大地束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由于1958年大刮“共产风”,以及“文化大革命”以来,“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曾经两度大规模地削弱与破坏商品经济。集市贸易被取缔,不许社员出售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产品;只许社员进行自给性的生产,甚至进一步干脆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不许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企业搞多种经营和社队工业,强行征购社队的农副产品,不准社队进行市场交换。在农产品定价上反对按价值规律办事,实际上是用产品调拨来取代农产品的商品交换。国营企业的经济核算遭到破坏,提倡全民所有制企业间不分你我,吃大锅饭,用直接产品分配来取代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强行变成形式上的商品经济而实际上的产品经济。这进一步破坏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出现了我国社会经济向实物化的自然经济逆转的倾向。就农村而言,不少地区出现了农业生产中社会分工的被破坏,集体经济商品率降低和经济自给自足性增长的状况。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出现了各个地区(如省与省)间社会分工被破坏、地区间商品交换受到削弱,按行政区划实行自给自足的倾向。就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出现了搞大而全、小而全,万事不求人,在企业范围内自给化的倾向。这种经济向实物化的自然经济逆转,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它必然抑阻和破坏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商品经济未能得到充分运用,除了错误路线的干扰外,还存在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流行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一旦产生,商品经济就为产品经济所取代的理论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还不曾有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经验情况下,曾经设想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旦出现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商品经济就为产品经济所代替,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不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而是由劳动券来实现。无疑,科学的态度不是拘泥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而是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但是,十月革命前许多西欧的社会主义者不是采取这样的立场,他们固守社会主义一旦胜利商品货币就消亡的观点。在十月革命后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由于物资缺乏的历史条件,也由于经验不足与认识的错误,俄共(布)曾经主张和实行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来代替商品生产与交换,并准备在不久的将来消灭货币。列宁及时总结了苏维埃政权初期革命与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根据苏维埃俄国在革命胜利后革命与建设的实践经验,对商品经济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述,阐明了像俄国这样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还必须保留商品生产,论述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要实行“商业原则”,搞商品生产与交换。在列宁大力纠正前一时期按共产主义产品交换和分配原则来组织国民经济的错误时,左派共产主义者及托洛茨基分子却继续对商品货币关系采取否定的态度。这批左的反对派用“实行商品经济就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极左口号,来反对列宁发展和利用商品经济的正确路线。此后,斯大林晚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从理论上论证了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还必须保留商品生产的原因,阐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性质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重要意义。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理论,对苏联20年代以来经济理论界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产品经济的错误思潮,进行了澄清和做出了正确的总结。但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中,斯大林将商品限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间交换的产品,以及国家和职工间交换的消费品领域。他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产品,只保留商品的外壳,实质上不是商品。他过分强调对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范围的限制,例如反对将拖拉机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间进行交换。斯大林过早地主张把集体所有制与国家间进行农产品的商品交换向产品交换过渡,忽视了进一步发展与运用集体经济的商品性质,以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发达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性质、范围、作用、前途等一系列问题,也未能做出全面的科学阐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商品理论上的不彻底,导致了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实行过度的中央集权,使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缺乏从事商品生产的必要权利,妨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完善。(www.daowen.com)
如果说斯大林只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上没有将理论贯彻到底,未能彻底克服产品经济的影响,那么在我国,陈伯达之流、宣扬的商品消亡论就完全回到了斯大林所批判的托洛茨基分子的极左理论。1958年陈伯达宣扬取消人民公社商品生产,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提倡取消货币等价值杠杆。针对1958年在社会主义商品理论上的极左思潮,毛泽东同志曾做出如下评述: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之势,看见商品生产就发愁,以为是资本主义。但是,由于我们对于这种可以称为“恐商症”的极左思潮未能从理论上进行彻底的清算,因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一伙接过布哈林、托洛茨基分子的“恐商”理论,进一步加以发展,鼓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必定要产生与复辟资本主义,并且竭力地推行一条破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极左路线。他们这一套极左理论与路线的影响,迄今还未完全肃清,例如不少同志至今对于我国现阶段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意义认识不足,不少实际工作同志还心有余悸,还不敢大胆地采取措施,大力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为了加快我国四个现代化的步伐,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时纠正和克服经济实物化和自给自足化的倾向。经济理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刻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发达阶段的特征,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予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阐明,要结合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具体条件,深刻阐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四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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