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预计可收回金额通常可以按照市价确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值如果不予以确认,必定导致虚夸资产的价值,这既不符合真实性原则,也有悖于稳健原则。因此,对那些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例如,在技术上已经被淘汰的机器设备等,尽管实物仍然存在,但它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机器设施就不能再确认为资产。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为了核算和监督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建筑设施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它属于资产类账户,也是“固定资产”账户的备抵调整账户。其贷方登记企业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方登记企业因处置固定资产时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而同时结转的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需要指出的是:
1)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再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计提,而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2)企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3)企业因变更固定资产期末计价政策,即由期末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改按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价,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相关项目时,对此次因追溯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影响的累计折旧,也不再进行调整。
【例7-14】诚达建筑工程公司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有塔吊一台,其账面原价为6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已使用两年,累计已提折旧为120000元。第三年年末,企业预计该设备的可回收金额为35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预计净残值不变,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年均未再发生减值。第三年及以后年度的账务处理如下。(www.daowen.com)
1)第三年计提折旧额60000元(600000÷10)。
借:机械作业 6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2)第三年末,计算应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600000−60000×3)−350000=7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0000
3)第四年,计算应提取的折旧额。
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尚可使用年限
=350000÷7=50000元
借:机械作业 5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以后各年计提的折旧额及其账务处理均与第四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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