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坏账损失的概念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可能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拒付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也叫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2.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各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债务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www.daowen.com)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期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既注重证据又注重实质,并规定坏账损失的审批权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机构。
3.坏账损失的确认范围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账户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施工企业在根据上述规定确认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时,还应结合施工行业应收款项的特点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施工企业发生的投标保证金、在工程合同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公司系统内部的往来款项等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龄应以该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期责任期满,应当以收回质量保证金的日期为账龄计算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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