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九种。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背书转让;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汇款(付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制“银行汇票申请书”向签发银行申请签发汇票,经银行审查同意并签发银行汇票后,汇款人可以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当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后,应填制“进账单”将汇票提交银行,然后根据“进账单”的回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由于银行汇票可以全额结算也可以作部分结算,因此,当银行汇票使用后有多余款时,汇款人应根据签发行送来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进行处理。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面额是否确定可以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可转账也可以提现。其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结算。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可以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4.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目前,我国的支票可以按其作用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为10天;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支票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全份保存,不得撕毁。(www.daowen.com)
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用于转账的支票可以在同城票交换区内背书转让。异地使用支票金额上限为50万元。
5.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
汇兑适用单位和个人异地各种款项的结算。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按款项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付款单位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还适用于收取赊销商品款、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费用等有关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和异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均可使用。
7.异地托收承付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是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金额起点为1000元。
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方式分为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查验单据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查验货物的承付期限为10天。如承付期满日,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银行负责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经过验单或验货后,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并填制“拒付理由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8.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9.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银行承担在信用证条款完全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向出口方付款的责任。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预先把一定款项专户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交货,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批准,商业银行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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