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支持乡村发展开始较早,其模式和做法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农业很发达,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划分10个主要的农业区,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专一专业化”;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传统农作物从播种到入库完全由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完成。美国高度发达的农业背后,离不开农村金融体系的大力支持。
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美联储规定,农业贷款规模占全部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该系统由政府出资建立,由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及其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系统、联邦土地银行及基层合作社等三个独立的系统组成。该系统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由全国信用社管理局进行独立监管。合作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农业合作社、农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美国以法律的形式对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不缴存款准备金、免征各种税负、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利率。三是政府农贷机构。该机构包括商业信贷公司、农民家计局及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均隶属美国农业部,资本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拨款,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信贷公司以保护农业生产者权益、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为目的,主要提供农机设备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农产品仓储贷款、差价补贴等服务。农民家计局为无法在商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提供金融支持,主要为美国政府农业发展目标而服务。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以提高美国农村的电气化水平为目的,主要为农村电业合作社与非营利性的农场发放贷款。
(二)德国模式:信用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
德国是最早发展农地金融制度的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其农地金融支持模式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以土地抵押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运作。从农地金融制度所包含的机构来看,可分为合作金融模式与委托金融模式。一是以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为主的合作金融模式。德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分三个层次,呈现金字塔形结构,依次是中央合作银行、区域联合银行及抵押信用合作社。其中后两个层次是政府强制组成的,是德国农地抵押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是“自下而上”的模式,即土地所有者以土地抵押方式自发组建信用合作社,将各自的土地交给信用合作社作为抵押品,以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向上发展成立联合合作银行。二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的委托金融模式。德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德国农地抵押融资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农地信贷活动的主要金融机构多为再融资性质,一般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农业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三)英国模式:商业银行+民办官助农村金融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完整城乡规划体系的国家,1947年《城市规划法》和2004年《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的出台,推进实现了城乡的整体布局、共同发展,而规划的落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www.daowen.com)
英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居于主导地位。该国1928年出台《新农业信用法》,确立该国商业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构架,限定政府不提供农业信贷但须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及补助。该国五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布乡村,占农村金融市场份额70%以上,通常采用无抵押透支形式发放农业贷款,其中中短期贷款约占50%,无担保贷款约占三分之一,但要求农场主为家禽和农具购买保险。
英国政府根据《新农业信用法》牵头成立农业抵押公司、农业信贷公司等民办官助的金融机构。其中,农业抵押公司负责不动产抵押长期信用,由10家商业银行认购股本,利用股东银行的乡村机构办理业务,以农地和建筑物作抵押,发放金额不超过抵押品估算价值2/3、期限不超过60年的贷款,每半年或1年分期还款。政府对该公司提供无息贷款资助并对股息和分红进行限制。农业信贷公司由全国农业协会出资,负责为以农作物、家畜、农具等作为担保的农业动产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农民与银行签订动产担保契约后须到土地登记处登记,银行对登记后的契约享受索赔优先权,农户违约银行向该公司索赔时,政府将承担部分责任。
(四)日本模式:农协金融+政策性农村金融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村一品”运动,即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开发农产品为目标,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增加产品附加值。通过“一村一品”运动,日本逐步消除了城乡差别,农户收入超过城市家庭。在此过程中,农协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1947年,日本出台《农业协同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协,农协会员既是存款户又可以是贷款户。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规定,基层农协存款利率可高于普通银行,同时以优惠条件向农户发放贷款,且一般不需要担保。农户贷款的用途并不限于从事农业生产,还可用于非农业生产投资、消费型的房屋建设改造等。另外,政府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也会通过各级农协的窗口发放给农户。
日本政策性农村金融是以日本农协为基础的合作性金融的重要补充,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由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于1953年全资设立,由最初为农地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及农业技术基础项目提供信贷资金,逐步发展到涵盖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的信贷资金投放,通过资金投放引导农业产业发展。二是制度金融,指政府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限定用途的无息贷款或贷款利息补贴。三是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前者主要为农业经营者申请专项规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后者则为前者担保的债务提供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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