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发展土地流转型、土地入股型、服务带动型等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以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导向,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房屋试点。深化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四十二)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9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好国家试验示范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家庭经营责任制,稳妥开展草原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草原规范流转。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规范交易行为、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推动成为农村各类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项目招商活动、项目合作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探索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
(四十三)建立健全人才流向乡村的机制。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人才管理职能部门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基层用人主体自主权。鼓励各地出台市场准入、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人才流向乡村创业就业。实施基层党组织“千名好书记”培养引领计划和10万村级后备干部培育工程,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就业,完善创业就业人员的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完善新型农村经营人才扶持政策,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推行“岗编适度分离”新机制,引导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行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健全乡村教师、医生、农技员的补充、发展、关爱等制度,出台工资、职称等扶持政策,提高岗位吸引力。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援助机制,选派党政机关干部人才开展对口援助,选派乡镇优秀干部人才到省、市机关挂职锻炼。实施专家下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到乡村开展智力服务。建立从省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选派优秀教师、医生、科技和文化工作者等到乡村开展援助服务的长效机制。统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推行省属公办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单独划线录取藏区彝区学生制度,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推荐就业,打造一支规模宏大、留得住、能战斗、带不走的乡村人才队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的积极作用,共同支持乡村振兴。研究引导和支持退休干部、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新乡贤返乡的扶持政策。正确引导和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协设立新乡贤界别。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引导工商资本和企业积极投入乡村振兴事业。
(四十四)全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按照“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总要求,加快培育现代农民。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研究制定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总体规划。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开设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实用专业,逐步建立初、中、高三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支持高校、职业院校综合利用教育培训资源,灵活设置专业,创新培养模式,为乡村振兴培养专业化人才。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构建教育培训、标准条件、生产经营、风险防控、社会福利、退养保障等政策体系,形成扶持各类人才进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制度安排。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
(四十五)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确保村域范围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实施整治和增减挂钩等,优化村土地利用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整理,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各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特色产业使用建设用地的,允许实施点状供地。在严格禁止开发商品住宅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前提下,拓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从事冷链物流、烘干仓储、农产品加工、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村组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www.daowen.com)
(四十六)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各级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实施财政支农投入考评制度,建立市县多投入、省级多补助的激励机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改进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和市域、县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经验和财政资金“五补五改”模式。加强县、乡基本财力保障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继续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探索建立以县为主、省市适当补助、县域封闭运行的乡村振兴贷款风险金制度。管好用好“四项扶贫基金”。完善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策,吸引和撬动国有资本、金融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乡村建设运营,探索重大农业项目PPP模式及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总结推广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供销投资集团在农业投融资等方面的带动作用。设立省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发展基金。支持市、县政府将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推动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四十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完善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总结农村资金互助社、村级扶贫互助社改革试点经验,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和设立模式,稳妥培育村镇银行。加大金融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便利度。运用大数据系统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常态化的“三农”融资精准对接和监测通报,满足多主体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推动构建省、市、县三级的农业政策性担保体系,支持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扩大规模和覆盖面。研究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扩大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制种保险、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试点。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
(四十八)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对外开放合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对外开放合作长效协调机制。加强四川农博会、川台农业合作论坛、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等形式的合作交流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天府农业博览园,构建资源共享、要素互通、优势互补的合作交流机制,营造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管理等资源要素投资四川的良好环境。研究出台“走出去”的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农业投融资、农产品国际贸易、农业技术创新等领域开展合作,重点支持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加工、物流、仓储、码头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科技含量高的技术领域开展对外投资,提高对外投资层次和投资效益。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农产品宣传推介机制,支持“川字号”农产品参加国际性农产品、食品、美食类展会和推介会,加快“川字号”农产品走出去步伐。强化农业投资风险管控,建立统一的农业境外投资预警机制,完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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