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企业清算是指在企业解散过程中,为了结束现行职能、终结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剩余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和变现的行为。企业清算是企业终止时的主要工作,企业的各种经济和法律关系只有通过清算才能了结。
企业清算可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是指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二)企业清算的原因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清算: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作出企业终止的特别决议,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散。
(5)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6)企业宣告破产。
(7)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企业由于上述第6项原因进行清算的,应按《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清算的程序
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www.daowen.com)
(四)破产清算
1.含义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进行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企业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企业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企业的资产总额虽大于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被迫依法宣告破产。
2.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包括:
(1)提出破产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案件后,应在案件受理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对于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企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
(5)组建清算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3.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宣告破产后,依法能进行清算和分配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确定后,通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以获得货币资金,用来清偿债务。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4)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5)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法出售的财产,经追回后属于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时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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