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定共分6个部分29个条款和8个附录,其主要宗旨是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该协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范围与定义(第1条)。GATS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各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和“服务部门参考清单”所列12种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并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方面的含义。
②义务与原则(第2条至第15条)。该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义务,指适用于各个部门的义务,例如,不论成员方是否开放这个或这些部门,都必须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义务,是指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而不适用于未开放的服务部门。
该协定所规定的原则主要有:A.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和无条件给予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某一缔约方相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如果一缔约方无法取得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措施,则应在协定生效前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B.透明度原则。各缔约方最迟应在其生效时公布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及习惯做法,同时还应公布与缔约方签署的一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协议。C.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协定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发达国家承诺将采取具体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出口,并给予有效的市场准入。D.经济一体化。任何成员都可以缔结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可以单独享受优惠待遇。E.国内规定。每一参加方国内法律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总协定。F.垄断及专营服务。允许垄断,但不得违背总协定原则。G.保障与例外。任何保护措施都应是临时性的,在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困难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时,已缔约方可在其已实施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贸易中实行或维持限制措施。
③“具体义务”(第16至18条)。其是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任何参加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开放其国内市场,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提供的条件和待遇。GATS还列举了6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A.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B.限制交易金额或资产额;C.限制服务的总产出量;D.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E.限定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法律组织形式,如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F.限制外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或最大资本投入数量。(www.daowen.com)
④“逐步自由化”(第19至21条)。GATS要求所有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一定时间内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并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制订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内容包括:承担市场准入的义务;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采取有关的附加义务;完成承担义务的适当时间框架;承担义务的生效日期。
⑤“组织条款”(第22至26条)。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⑥“最后条款”(第27至29条)。这部分包括利益的拒绝给予、定义、附件。对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做出了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以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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