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税制度改革和大幅度的关税减让
在原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关税政策是制定以防范为目的保护性高关税,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国是世界上关税最高的国家,1986年中国申请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时计算的我国进口关税算术平均值为44.2%。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加快,中国的进口关税也在不断降低,至2001年1月1日已降低到15.35%。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中国加入WTO的承诺是逐步将进口关税降低到2008年的10%,基本达到WTO体制内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2)非关税制度的改革
WTO的基本原则就是逐步实现自由贸易政策,进口国应逐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特别是非关税壁垒政策应向WTO的有关规则靠拢。GATT 1994第3条明确规定进口国只能用关税保护国内工业,而不能用其他手段限制进口。为此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7条非关税措施中承诺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按照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有计划地逐步取消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是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最常见、最有效的措施。我国长期以来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实施进口配额,目的就是有效地保护国内工农业。但是进口配额制度违背了WTO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做出逐步取消进口配额的表示。
目前,我国只保留关税配额,比如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为关税配额,配额内关税税率为4%~6%,配额外关税税率为50%~70%。
(2)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也是非关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它不能像配额一样会在几年内取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今后仍不同程度地保留许可证制度,为此WTO专门签署一个有关进口许可程序的多边协议,并成立一个有关的专业委员会。中国入世议定书第8条为“进口许可证程序”,在中国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有专门的条款,主要承诺包括:
①透明度原则:中国应及时公布许可证制度变动的信息和货物清单。
②非歧视原则:许可证制度对WTO所有成员实行同等待遇,对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一视同仁。
③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如特殊情况缩短有效期应及时通知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委员会。(www.daowen.com)
④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发证机关为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和省市外经贸委,审批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有效期一般为1年。
⑤进口许可证的类型:可分为一般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管理主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允许进口类,对限制进口商品需要申领一般进口许可证,2007年我国进口许可证的需证商品只限消耗臭氧层物质一类。
对自由进口类的部分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不是为了限制进口,只是为了对某些特定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监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进口企业“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应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3)外汇制度的改革
外汇管理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GATT 1994第15条外汇安排规定各成员方在采取贸易外汇限制措施上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不能实行外汇双轨制,不能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政策,不能以外汇管制形成非关税壁垒。我国在1994年以前基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外汇管制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所以在加入WTO的进程中对外汇政策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节经济政策中专门有“外汇和支付”一节,表示中国已经形成统一的外汇市场,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市场力量的作用。具体改革内容包括:
①汇率并轨:中国原有的外汇汇率是双重汇率制,即包括官定汇率和市场调节汇率两种,这种制度违背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要求。自1994年1月开始实行了汇率并轨,实际取消了官定汇率,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②市场调节汇率:即由传统的政府确定汇率改为市场调节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单一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前一个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3种货币的基准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对美元的买卖价可以在基准汇率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各银行挂牌的美元买卖汇率不得超过基准汇率的0.15%。
③银行结售汇制:即由过去的政府审批外汇制改为银行直接对企业结汇与售汇,进口企业只要凭真实有效的商业单证就可以直接到银行去购买外汇。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从1996年7月开始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具体办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外资企业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开立结算账户,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才须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外资企业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支付和转移没有限制,外资企业可以持有效凭证购买外汇或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⑤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1996年1月中国政府宣布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具体为避免对经常性国际支付的限制,避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政策,承诺兑付外国在经常性国际交易中所需支付的本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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