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解析与探讨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解析与探讨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特之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解析与探讨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原则,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有4个核心要点。①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方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例如,A国、B国和C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当A国把从B国进口汽车关税从20%降至10%时,这个10%的税率同样要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又如A国和B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X国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当A国把从X国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从30%降至20%,这个20%的税率也应自动地适用于从B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但当A国降低从B国等成员方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时,降低后的关税税率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于X国,X国只能根据与A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享有这种关税优惠。②同一性: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仍以上述A国、B国和C国为例,A国给予从B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C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③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又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④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包括:①关税税率;②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海关手续费);③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④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⑤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⑥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特之处。它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应超过10年。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5种情形:①以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这种区域经济安排可以分为双边形式和区域形式。双边形式,如美国和以色列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形式,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②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允许发达国家仅对发展中国家提供。③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千米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目的是方便边境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由于现实情况不一,如在边境线15千米以内无人居住,边境贸易并不严格局限于15千米的范围。④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等诸边贸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⑤有关动植物和人民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国家安全。如美国以反恐为由对某些进口商品实施的检查。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包括3个核心要点。①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②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③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理解: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出口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包括:①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②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③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这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例子有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烟叶,或要求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

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征收税费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这里的“国内生产”一词,不仅指国内同类产品,也包括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例如,本国不生产天然橡胶,但生产人造橡胶,对进口天然橡胶则应适用与人造橡胶相同的国内税收政策。又如,成员方对国产烧酒不征收从价税,而对进口威士忌白兰地等烈酒既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并且对国产烧酒征收的从量税比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征收的从量税低许多,这种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对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而言,国产烧酒是所谓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该成员方这种征税方法对国产烧酒生产提供了保护,而对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造成了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以下情形:①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②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该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③有关外国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

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上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确定。比如,经过谈判,成员方可以限制其他成员方的律师从事某些法律服务,限制外资控股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处于比最惠国待遇原则更突出的位置。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国民待遇条款放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之前,因为实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实践表明,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国际保护手段是国民待遇,其次才是最惠国待遇。

2)互惠互利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的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是成员各方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②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③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做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

3)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这个原则也称为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WTO在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的主要措施有:①为使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②为防止海关任意估价,《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来估价。如海关对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有疑问,可按该协议规定的顺序采用其他估价方法。③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④为使原产地规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⑤为使装运前检验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迟延和不公平待遇,《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了使用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成员方应遵循的原则与规则。⑥为防止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作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⑦为防止国有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的国有贸易企业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国有贸易企业情况。(www.daowen.com)

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就开放做出了承诺,其中发达成员承诺开放的部门占所有服务部门的64%,经济转型成员占52%,发展中成员占16%。

4)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包括以下3个核心要点。①该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该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如出口补贴,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如倾销。③该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关协议有《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又称为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收支困难或外汇储备下降,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进口需要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②为了发展或建立一种新兴产业,可以实行进口限制或保持关税结构的充分弹性。如中国为发展汽车行业,可以采用许可证措施来限制进口数量。③允许出口补贴。④授权条款:成员方给予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成员,也无须得到WTO的批准。授权的范围有:GSP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6)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为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世界贸易组织除了要求成员方遵守有关市场开放等具体承诺外,还要求成员方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保持透明。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贸易措施的公布。

A.需要公布的内容广泛。包括: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比如,成员决定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企业需要获得该成员方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计算方法等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应诉。

B.公布的时间要迅速。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如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等。个别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还要求,在起草有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如果该有关法规和程序与现行国际标准不一致,或没有现行的国际标准,并且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45~60天),以便其他成员就有关法规和程序草案发表意见。

C.不需公布的内容具体化。对于可能会导致影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些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不需披露。比如,一国汇率利率的调整在实施之前,通常不要求予以公布。

②贸易措施的通知。

贸易措施的通知采用三种形式:

A.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措施的更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只要成员方国内通过了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要立即通知。

B.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通知,如《装运前检验协议》要求,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有关成员生效时,一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发展中成员方如要推迟实施该协议,加入时就应通知其意向。另一种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如《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应每年通知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总量。

C.反向通知:是指其他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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