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探析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探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位于法律框架的最高层,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宪章,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法和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管辖权,争端解决的依据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也就是构成其法律框架的各个单项协定。与GATT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不是外交途径、政治磋商性质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是保证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安全的关键因素。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约束的是各成员政府的行为。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探析

世界贸易组织法框架的主干由其自身赖以存在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c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及其4个附件构成,连同1994年乌拉圭回合GATT各缔约方所签署的、历经8轮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约50个协议、决定和谅解等法律文件一起构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如图4-1所示。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位于法律框架的最高层,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宪章,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法和组织法。《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世界贸易组织法人资格。协定要求其成员必须适用WTO规则,每个成员方应当保证使其本经济体的法律、管理和行政程序,与该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不得做任何保留。协定要求各方做出努力,以增加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图4-1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16个条款,就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规定,也未包含具有实质意义的贸易政策义务,这些实质性规定体现在它的4个附件中。

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它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2个专门协定组成。《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是GATT的全面继承和发展,其最大成就在于取消了祖父条款——即在对待进出口的国内税收国民待遇问题上,首先适用各缔约方的国内法,而不是GATT。《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和制度体现在各个专门协定中,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制度、数量限制(配额、许可证贸易)、补贴、国家垄断经营、非关税壁垒的限制、透明度原则等。

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它将货物贸易中形成的多边贸易体制延伸到了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不同在于它的壁垒大多来自国内限制竞争的政策法律,内容包括数量限制、差别待遇、限制服务业输出输入的国际活动等。因此,有必要用一个专门的协定来规范和管理服务领域的贸易活动。

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三大支柱之一。协定涉及的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库地理标志、未公开的信息等。其核心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加强对贸易中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制止、阻止任一成员中盗版、假冒、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www.daowen.com)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是一个程序性的文件,达成这个文件的目的在于保障WTO规则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管辖权,争端解决的依据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也就是构成其法律框架的各个单项协定。与GATT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不是外交途径、政治磋商性质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是保证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安全的关键因素。

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在形式上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文件,只有8个条款,但它为有效监督各成员在各协定下的承诺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使各成员进一步提高其贸易政策和行为的透明度。

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是一成员接受才生效的协定,该协定下辖4个具体的协定。由此使WTO规则形成两层结构:一是成员方全体必须参加的协定;二是一部分成员方接受才生效的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约束的是各成员政府的行为。因为国际贸易壁垒主要是政府设置的,货物贸易协定约束的是政府的关税减让、关税约束项目行为,并且要求政府逐步消除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协定约束的是政府和立法机构妨碍竞争的国内政策和法律及妨碍竞争的行政管理活动;知识产权协定则约束政府在贸易过程中的行政活动:一是政府要行使知识产权获得和维持的职能;二是政府要实施假冒、盗版的查处和侵权后的救济职能,大部分是行政救济职能。

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各个单项协定是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中行为方式的准绳,人们常说的WTO的基本制度、WTO规则和WTO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总括的说法,它具体指的就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和执行的这套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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