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税则:关税征收的法律基础

海关税则:关税征收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在世界各国海关税则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例如,我国海关税则在《协调制度》目录六位数编码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贸易管制和满足差别税率的需要,税则号增设了第七、八乃至第九、十位数编码。按照税率表的栏数,可将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海关税则:关税征收的法律基础

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其中,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及税率(Rate of Duty)三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或按加工程度或按自然属性、功能和用途等分为不同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越来越细,这不仅是由于商品日益增多而产生技术上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各国开始利用海关税则更有针对性地限制有关商品进口,更有效地进行贸易谈判,将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

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统一税则目录开始出现并不断完善。1950年,有关国家签署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开始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原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它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 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前4类(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余17类(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在世界各国海关税则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与此同时,出于贸易统计和研究的需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编制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虽然制定了相互对照表,但仍给很多工作带来不便。为了更进一步协调和统一这两种国际贸易分类体系,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决定成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团组成的工作团来研究探讨是否可能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目录。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包括关贸总协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和铁路国际运输组织等参加了研究工作。经过10多年的努力,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海关、国际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及生产部门等国际贸易领域。《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6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

《协调制度》基本上按商品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成分、用途、加工程度和制造阶段等进行编制,共有21类(Section)、97章(Chapter),其中1—24章为农副产品,25—97章为加工制成品,第77章的金属材料为空缺,是为新型材料的出现而留空的。在章下设有用四位数编码的项目(Heading)1 241个,其中有311个没有细分目录,其余930个项目被分为3 246个一级子目(One-dash Subheading),这些子目中又有796个被进一步分出2 258个二级子目(Two-dash Subheading),因此,在《协调制度》中共有5 019个税目。(www.daowen.com)

《协调制度》的基础目都用六位数字编码。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其中,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在的章,后两位表示该商品在章中所处的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表示该商品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为二级子目,是一级子目的进一步细分。前四位与后两位之间用实点隔开。《协调制度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协调制度》框架下增设细目,包括第七、八乃至第九、十位数码。例如,我国海关税则在《协调制度》目录六位数编码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贸易管制和满足差别税率的需要,税则号增设了第七、八乃至第九、十位数编码。相对于《协调制度》的六位数编码而言,第七至十位编码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本国子目”。此外,为了使《协调制度》执行起来清楚、明确,《协调制度》有类、章的注释及项目和子目的注释,并在目录之首列有六条归类总规则,作为商品归类的指导。

海关税则中的同一商品,可以采用一种税率征税,也可以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征税。按照税率表的栏数,可将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即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以同一税率征税,没有差别待遇。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和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是指同一税目下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两者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及四栏不等。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实行三栏税则,而欧盟等国实行四栏税则。通常,对同一税目所设置的税率栏次越多,税则的灵活性和区别对待的特性越强,同时,表现出的歧视性也越强。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定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或国定税则和协定税则。前者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后者则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协定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通过与他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而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此外,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进出口商品流向的不同,还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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