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的几种方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的几种方式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贸易救济的几种方式

贸易救济是指由于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或数量激增,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损害,进口国政府采取一定措施,抑制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或数量激增,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做了规定,WTO成员方在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方面,都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1)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低于其正常价值。

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第一种,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第二种,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该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第三种,结构价格(即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合理利润之和)。

②该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本国产业的建立。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知识拓展:损害的确定

损害主要根据以下事实来确定:一是倾销的输入量。①绝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②绝对量的增加不显著,但是输入国的生产或者消费的相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二是倾销输入对价格的影响。①输入价格同输入国的国内价格相比,是否有相当程度的下降;②根据倾销输入的影响,对输入国的国内价格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压制;③如果没有倾销输入,对可能产生的价格上升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妨碍。三是对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价格的影响。对与该产业的状态有关系的所有的经济要素以及指标进行评价,比如,①产量、销售、市场占有率、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者开工率方面,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下降;②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③资金的流出流入,库存、雇佣、工资的增长,资本筹措能力,或者对投资有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不良影响。

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必须严格认定倾销产生的影响和倾销带来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如果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损害不能完全归咎于倾销输入。

(2)反倾销调查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采取反倾销措施,首先要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请(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反倾销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开始。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进口国主管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进口方当局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

进口国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做出裁决。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综合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后,即进入裁定阶段。按时间顺序,分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初步裁定指进口国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无论是倾销或损害,只要其中一项做出否定性初步裁决,即可确定不存在倾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在肯定性初步裁定基础上,进口国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被诉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做出最终裁定。

(3)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由于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进口国调查机关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进口国调查机关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做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调查机关决定。调查机关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做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做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最终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二是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做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三是非歧视原则。“对已被认定倾销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倾销税”,即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对所有实施产品倾销的国家一视同仁,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最终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最终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4)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进口国调查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调查机关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采取的补救措施。

(1)补贴的含义和种类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被定义为:在一成员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一个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世贸组织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并对其进行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①禁止使用的补贴:是指WTO禁止各成员政府使用或实施的补贴。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出口补贴,它是直接针对出口的,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补贴;另一类是国内含量补贴,又称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它是间接针对进口的。由于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反补贴协议对此类补贴以及维持此类补贴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②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的补贴,但如果发现此类补贴的成员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便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www.daowen.com)

③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各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其特点是:普遍适用性,以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上的必要性,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研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

(2)征收反补贴税的基本条件

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的救济措施有两种:一种是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另一种是进口成员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办法得到救济。

进口国通过调查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①确定存在补贴的事实。

②确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

③确定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反补贴调查程序

反补贴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相同,包括申请(申诉)、磋商、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①提出调查申请:由国内产业全体或可以代表国内产业的产业协会或若干企业向本国反补贴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被指控补贴产品及其所涉及的国家、生产者和出口经营者的情况、销售价格、进口数量变化等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据。

②磋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政府在收到启动反补贴程序申请后开始调查前,应邀请与申请中涉及产品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若磋商达成了协议,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满意,则不需要进一步的行动。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采取下一个步骤。在整个调查期间,应给予其产品为调查对象的成员方以继续磋商的合理机会,以便澄清事实并达成彼此同意的解决办法。

③立案与公告:调查机关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审,如认为申请合理,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做出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及时将调查涉及的国家、产品、调查日期、调查期限、指控依据、利害关系方送交答辩书的期限和地点等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国和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并发布公告。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问卷调查与实地核查:调查开始后,调查机关一般会向被控补贴进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等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回答调查问卷并交回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对收回的问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后续裁定的依据。为证实申请方或应诉方所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可以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征得出口方政府和企业同意或应应诉方的要求,还可以在出口国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国家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必要,调查机关还应根据请求或主动召开听证会,给予各利害关系方见面、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以及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或提出新的证据。

⑤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调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补贴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初步结论是否定的,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调查。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指控做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最终裁定,并予以公告。如果是肯定性裁定,调查机关可以征收最终反补贴税。如果是否定性裁定,则终止调查。

⑥复审:在采取有关措施一段合理时间后,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对有关措施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如复审确定措施的终止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将继续采取措施。如无正当理由继续采取措施,则措施应立即终止。

(4)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有以下几种:

①临时措施。调查当局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临时措施:A.已正式立案并已公告,且所有利害关系方已得到充分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机会;B.经初步审查已肯定存在补贴并因此补贴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C.调查当局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的扩大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存款保证书,其数额应与临时估计的补贴数额相等。临时措施应自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后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②承诺。在调查当局做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做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③征收反补贴税。在调查最终结果表明存在补贴、损害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由调查当局自主决定。如果决定征收反补贴税,所征数额应与补贴数额相等或比之更少。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对所有被发现有补贴及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

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差额部分不再征收;如果低于,已征收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是对一项严重损害威胁适用反补贴税(此时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发生),则只能从最终决定之日起征收,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已运用临时措施的应当返还。如果最终决定是否定的,则适用临时措施所征收的现金等应立即返还。

反补贴税适用的期限应以足以抵消补贴造成的损害为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在期满前经审查发现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与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者除外。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的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进口数量急剧增加

因不可预见的变化和履行关贸总协定义务而使某产品“进口数量不断大量增加”。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在判断增加的进口是否已经导致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成员的主管机构应评估所有有关该产业的那些客观及具有数量性质的因素,尤其是要从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增长和绝对增长,以及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等方面评估该进口产品增加的速度与数量,增加的进口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评估销售水平、生产量、生产率、利润与亏损、生产力的利用以及就业的变化。

(2)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威胁

因进口增加而使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协议明确规定了确定损害行为的标准。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总体上的重大损害。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3)进口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7条规定,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当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长。与反倾销法或反补贴法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同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进口当局在调查、确认了进口急剧增加及其原因和后果,并履行通知与磋商义务后,进口成员政府即可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方式主要有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以及数量限制等。但保障措施应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必要限度内。协议要求,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产业,或有证据证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实施的全部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10年。保障措施应不分来源地适用于某项进口产品,不能对不同来源的产品有歧视性待遇。

课堂任务:

小组讨论:1.遭遇反补贴案件为什么比遭遇反倾销案件有更大的危害?

2.试比较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