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的给惠国是通过制订普惠制方案来落实其普惠制制度的。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订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则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以及给惠方案有效期6个方面。
1)给惠产品范围
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例如,欧盟1994年12月31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年1月l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税率。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征正常关税的85%;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予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下的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受惠国家和地区
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或排除名单。各给惠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其受惠国。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政治、经济标准,一些发展中国家被某些给惠国或某个给惠国排除在受惠国(地区)名单之外,受到歧视。
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
普惠制减免关税,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削减或豁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此优惠幅度是给惠国的进口商最关心的关键点,也是普惠制的核心点。例如:某给惠国进口商进口某项产品时,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5%,则关税削减幅度为5%,即减半税;若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则关税削减幅度为10%。
普惠制的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大多数给惠国对农产品实行减税,且优惠幅度较小;对工业品则优惠幅度较大,甚至免税。
4)保护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订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及毕业条款四个方面。
①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很明显,例外条款表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其国内市场不会因给惠而受到干扰。如加拿大曾对橡胶鞋及彩电的进口引用例外条款,对来自受惠国的这两种商品停止使用普惠制税率,而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给惠国常常引用例外条款对农产品进行保护。
②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
③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on):又称竞争需要排除,就是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果超过当年规定的进口额度或超过进口国全部进口商品的一半,则取消这种商品在下一年度的关税优惠待遇,若该产品在以后年进口额度降至限额内,则下一年仍可恢复关税优惠待遇。(www.daowen.com)
④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国家毕业是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也就是取消受惠国或地区的受惠资格。产品毕业是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 50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约3 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
毕业条款是一项最敏感、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其实施会对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地说,“已毕业”的国家和产品因为不能再享受优惠待遇,一方面不得不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竞争,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乘势取而代之打入进口国市场的严峻挑战。以亚洲“四小龙”为例,1987年它们享受美国普惠制的受惠额占美国所给全部受惠额的60%,达到美国规定的毕业标准。于是美国政府1988年1月29日宣布,亚洲“四小龙”已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毕业,从1989年起取消其向美国出口商品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这样,亚洲“四小龙”被迫在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情况下同美国市场上的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竞争。同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从中得益甚多,向美国市场扩大出口。
5)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①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a):原产地标准把受惠国产品分两类,一类是完全原产的产品,指完全使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原产的产品,是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制成的产品,但这些原料和零部件经过受惠国的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和特征必须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要求,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以享受关税的优惠待遇。
衡量实质性变化的标准有两种,其一是百分比标准,是根据非原产成分或原产成分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美国等。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加拿大规定进口成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规定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美国规定本国成分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其二是加工标准,规定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在加工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即可被认为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欧盟、日本、瑞士、挪威等国采用这项标准。
②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制定这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领土运转,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③原产地证书(Documentary Evidence):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6)普惠制的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目前,正处于普惠制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实施以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烦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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