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税的基本种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关税的基本种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经过其领土时不再征收过境税,只是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等。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关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重要性都在日益降低。关税主要用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另外,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这种优惠关税称为普惠税,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税和免税。

关税的基本种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1)按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划分的关税种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1)进口税(Import Duties)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一些国家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这些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我们通常提及的关税壁垒,便是指高额进口税。

各国在制定进口税税率时,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一概征收高关税。一般地,大多数国家的关税结构是: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对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2)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征收的关税。

出口税的征收将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削弱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因而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征收。一些国家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有:第一,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瑞典、挪威对于木材出口征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第三,为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税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上涨。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保持在国外市场上的有利价格。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向跨国公司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出口税,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或国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经过其领土时不再征收过境税,只是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等。

2)按征税的目的划分的关税种类: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关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重要性都在日益降低。关税主要用于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

(2)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进口关税。

为达到保护的目的,保护关税的税率比较高,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称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 Duty)。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加,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的关税种类:普通税、最惠国税、进口附加税、普遍优惠制税、特惠税、差价税

(1)普通税(General Duties)

普通税适用于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普通税率是一国进口税中的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未建交)国家的商品进口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MFN Duties,Most Favored Nation Duties)

最惠国税率是一种优惠税率,往往和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相关,适用于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所谓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6.8%。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关贸总协定(现由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其协定),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因而这种关税税率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税率。

值得一提的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另外,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普遍优惠制税(GSP Duties,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uties)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关税称为普惠税,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税和免税。

普遍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目前世界上有40个给惠国家,实行普惠制方案。它们是欧洲联盟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190多个。

(4)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2000年6月23日欧盟15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77国(简称非加太集团)签订的科托努协定(前身为《洛美协定》)的特惠税,它是欧共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根据协定,在协定的8年过渡期中,非加太国家96%的农产品和全部工业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

(5)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加征进口关税。这种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称之为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报复关税五种。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www.daowen.com)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成员方领土内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反倾销税征收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②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的主要目的是抵消国外政府对其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相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

③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④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愿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了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假报进口手续,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另外,惩罚关税有时还被用作贸易谈判的手段。例如,美国在与别国进行贸易谈判时,就经常扬言若谈判破裂就要向对方课征高额惩罚关税,以此逼迫对方让步。这一手段在美国经济政治实力鼎盛时期是非常有效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多极化、国际化等趋势的加强,这一手段日渐乏力,且越来越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

⑤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联盟就农产品补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美国提出一个“零点方案”,要求欧盟10年内将补贴降为零,否则除了向美国农产品增加补贴外,还要对欧盟进口商品增收200%的报复关税。欧盟也不甘示弱,扬言反报复。双方剑拔弩张,若非最后相互妥协,就差点葬送了这一轮谈判的成果。

(6)差价税(Variable 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差价税的典型表现是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的做法。欧盟为了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而对进口的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欧盟征收差价税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按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Target Price);其次从目标价格中扣除从进境地运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得到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或称闸门价格;最后若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进境地的CIF(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按其间差额确定差价税率。实行差价税后,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被抬至欧盟内部的最高价格,从而丧失了价格竞争优势。欧盟则借此有力地保护了其内部的农业生产。此外,对使用了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的进口制成品,欧盟除征收工业品的进口税外,还对其所含农产品部分另征部分差价税,并把所征税款用作农业发展资金,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的发展。因此,欧盟使用差价税实际上是其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保护和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

4)按征税方法或征税标准划分的关税种类

(1)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以重量为单位征收从量税必须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净重和净净重。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包括部分内包装材料的重量。净净重(Net Net Weight)则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例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普通税率为每磅50美分,最惠国税率为每磅17美分。

从量税计算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额

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的特点如表3-1所示。

表3-1 从量税的特点

(2)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

从价税是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例如,美国规定对羽毛制品的进口,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4.7%。

计算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进口商品总额×从价税率

采用从价税计征关税的特点如表3-2所示。

表3-2 从价税的特点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完税。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往往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3种:出口国离岸价格(FOB)、进口国到岸价格(CIF)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此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且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6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其中采用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即以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或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臆断或虚构的价格为依据。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和选择税,以弥补从量税、从价税的不足。目前单一使用从价税的国家并不太多,主要有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3)混合税(Compound Duties)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指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混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例如,美国进口小提琴每把征税1.25美元,另加征35%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我国进口征税以从价税为主,从1999年起对部分商品征收复合税。例如,2014年对于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2 000美元/台的广播级磁带录像机执行单一的从价税,普通税率是130%,最惠国税率是30%;但对完税价格高于2 000美元/台的广播级磁带录像机征收复合税,普通税率是每台6%的从价税,再加征20 600元人民币的从量税,最惠国税率是每台3%的从价税,再加征3 283元人民币的从量税。

计算公式为: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

选择税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制定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

例如,2014年我国对于天然乳胶进口暂定税率为10%或720元/吨,两者从低征收。

由于选择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扬长避短,哪一种方法更有利,就使用哪一种方法或以其为主征收关税,因而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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