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旅游用地改革的建议

优化旅游用地改革的建议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整合改造旅游项目涉及农户宅基地的,可经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将原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旅游经营。

优化旅游用地改革的建议

1.推进空间规划一张图,探索弹性规划管理体系

考虑机构改革要求及发展需求,建议由桂林市人大组织,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推进多规合一“一张图”编制工作及“一张蓝图干到底”。在完善基本农田储备制度的基础之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修编时,探索开展弹性规划,允许在指标范围内进行年度布局调整;综合考虑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和空间需求,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调整完善后的允许建设区范围,落实规划用地指标,为未来发展留足弹性指标及发展空间,保障全域旅游、全业旅游尤其是旅游新业态发展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旅游产业持续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效实施。旅游产业发展是个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县(区)要在对接好旅游规划的基础之上,全面做好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工作。同时,完善重大项目清单机制,重点补充划入及退出制度。

2.为乡村振兴及美丽桂林建设创新村镇规划

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农业农村发展正经历着深刻变化。从发展需求来看,每个村硬性制订个“规划”的必要性不大。而各地“一乡一品”、旅游产业连片发展等产业发展模式,已经创造性地提出了“村镇规划”的新模式,如贵州省盘州市娘娘山自发编制的多村、联合、综合发展规划。针对桂林的情况,需要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和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村镇规划。在明确景、村、镇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旅游资源分布,以生态环境保护、就近安置、规模适度、集约利用为原则,对现有空间进行调整重组,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整合散乱、低效、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构建起功能分区明确、资源有效利用、区域协调发展的村镇空间格局,以充分利用村镇特色旅游资源发展经济。强化执法监督和管理,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3.完善旅游用地分类管理政策

参照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结合桂林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以旅游景观和生态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及旅游地产用地为分类基础的旅游用地分类体系,并加强与新国标的衔接,以适应土地审批系统需求。例如,简化景区景观道路用地管理,8米以下按农村道路管理;对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亭、台、楼、阁、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按现用途管理;安排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出租、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允许将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积调整为建设用地,用于从事旅游、康养、文化、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开发建设。

4.激活设施农用地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

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纳入弹性规划和复合用地管理范畴。鼓励村集体和个人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推动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项目,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种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在平原(平坝)地区及耕地资源紧张的山区,在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比例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设施农用地的多种功能,用于发展乡村旅游。

5.从分类管理角度完善旅游用地征转分离

从旅游项目性质、形式等方面严格限制只征不转政策用于旅游开发的范围,明确只征不转土地使用权证的组件标准和办事流程。在转为国有土地后,应明确监管主体,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合理制定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支付和管理办法,避免因旅游项目供地周期和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资金筹措与债务风险。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旅游项目,其间仍应将土地交由原使用人或其他人员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特别是耕地应严禁撂荒,需继续耕种。(www.daowen.com)

6.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合用于乡村旅游开发

强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编制和执行村庄规划、促进本村旅游开发及脱贫攻坚中的重大作用。推进农户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有偿退出。在不改变所有权、用途和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可与集体建设用地捆绑,以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因整合改造旅游项目涉及农户宅基地的,可经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将原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旅游经营。引导多户村民合并宅基地集中建房用于旅游开发,使用权由参与农户分享。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农村闲置、废弃宅基地,用于发展休闲养老、观光旅游。社会资本可以代建、租赁等模式与农户联合实施住房改造用于旅游开发。

7.全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更新完善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加大闲置用地盘活处置。对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显示为建设用地、暂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允许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罚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土地现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联营方式申请改造;多宗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政府主导引入开发投资者,在落实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措施和用地手续完善的前提下,由开发者自行进行集中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包括改为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低效用地,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开发文化旅游相关项目。

8.创新旅游用地供应方式简化审批手续

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旅游交通道路、码头电力及网络基础设施,旅游景区配套的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景观绿化等公共公益性设施,相关民生等方面的项目,按公用设施用途供地。必须全面取得广西自然资源厅支持。对于旅游产业项目,以减少报批环节、减少报批材料、减少审批时限为原则,精简用地审批程序。对于各级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配套工程,在用地审批流程上开辟绿色通道

9.为全域旅游发展及乡村振兴提供更强有力的组合政策支持

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鼓励整合项目区内的涉农项目和资金,与旅游产业项目相结合,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美化环境景观,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和效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小块并大块”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并按照《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农村集体或社会资本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新增集中连片耕地达到100亩以上的,允许将新增耕地的7%最多不超过20亩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投资建设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亩土地(30亩林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等经营活动。对符合规划的相关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各县(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宅基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与全域旅游发展相结合。增加的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旅游项目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可按规定向自治区内调剂,但须保留一定量的周转指标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名县、贫困县旅游扶贫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边批报;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占补承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结合旅游资源开发的移民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办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旅游名县、贫困县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剩余指标可用于开发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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