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是以各类机动车辆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者可以合并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
12.3.1 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一般来说,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泛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物质准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一般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集资合办的合作保险等多种保险形式。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按商业经营原则,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遭受约定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特点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
(2)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否发生或何时发生是不确定的。
(3)承保的风险事故是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的。
(4)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12.3.2 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并将它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负担责任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是以各类机动车辆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它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者可以合并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附加险是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责任免除而设置的,如全车盗抢险和车上责任险等。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几层含义:
(1)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机动车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2)它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机动车辆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比如要填制保险单,否则机动车辆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2.特点
①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②业务量大,投保率高;③扩大保险利益;④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12.3.3 我国汽车保险的种类
机动车辆的风险有两种:机动车本身所面临的风险、机动车本身所创造的风险。
一、基本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一样都是机动车辆的基本险,但车辆损失险不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投保与否。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要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就一定要先投保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承担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坏或毁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由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施救、保护费用构成。
(1)意外事故: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等。
(2)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
(3)施救保护费用:衡量施救保护费用是否合理,原则上以是否是“为了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来确定。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它分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最基本的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代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也就是,被保险人为了免除或减少自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的经济负担,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但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中,需说明以下几点:
①直接损毁: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补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及财物毁损补偿。②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③使用保险车辆过程。④意外事故。⑤第三者:在这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为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即为第三者。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强调的只是对保险车辆整车的盗抢负责赔偿。对保险车辆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如仅仅是轮胎或车上音响设备被盗了,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另外,对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2)玻璃单独破损险:是一个传统的机动车辆附加险,必须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才可投保。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和停放期间,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门窗及侧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车辆的灯具、车镜玻璃破碎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予赔偿。
(3)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保险责任就是在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上,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的价值来计算的,一般都在300~500元之间。
(5)车辆停驶损失险:其保险责任是车辆停驶期间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车身损毁,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而造成的间接利益损失,如私家车车主因此而付出的租车费用等,保险公司给予每天一定数额的费用补偿。车辆停驶损失险一般不实行免赔。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其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在原有附属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CD及电视录像等设备。
(7)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保险责任是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在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8)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其保险责任是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9)无过失责任险:其保险责任是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0)不计免赔特约险: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保险责任是办理了本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保险人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本保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进行赔偿。
12.3.4 业务流程
一、投保
机动车辆的投保,就是投保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办理保险手续,与保险人正式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过程。
投保人要积极配合保险业务员办理有关手续,履行应尽的义务。
投保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流程如图12-4所示。
图12-4 车辆保险的基本流程图
(1)投保准备。基本内容包括:准备好证件,保养好车辆,协助业务员验证、验车,以及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等。
(2)保户填写投保单。基本内容:投保人的姓名、厂牌型号、车辆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使用性质、吨位或座位、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保险价值、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第三责任险赔偿限额、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保险限额、车辆总数、保险期限、联系方式、特别约定、投保人签章。
(3)交纳保费。投保单所有项目填写完毕,并经保险人审核,计算出保险费后,即可缮制签发保险单证,同时开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接到保险收据后,应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可据此办理交费手续。
(4)领取保险单证。投保人拿到保险单证后,应再核对一遍,检查各栏目填写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若有错误或遗漏,要及时更正。
(5)审核保险单证并妥善保管。保险单带回后应妥善保管,因为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是参加保险的凭证。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合理选择代理人;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6)其他注意事项。
①如实填写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保管好所有凭证。②如实告知。③及时交纳保费。④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以约定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二、承保
承保实质上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1)核保
①投保人资格:通过核对行驶证来完成。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④保险标的。⑤保险金额。⑥保险费。⑦附加条款。
2)接受业务
3)缮制单证(www.daowen.com)
要求单证相符、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数字准确、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12.3.5 事故理赔(图12-5)
图12-5 理赔流程图
(1)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提供:①出险通知书;②出险证明;③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④其他必要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2)如果涉及车损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①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者凭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②抢救治疗费收据;③事故责任认定书;④事故调解书;⑤伤亡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⑥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3)车辆丢失索赔(图12-6)。
图12-6 丢车索赔流程
车辆丢失后,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报案。
带上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一张《出险通知书》、一式四份《权益转让书》和一张盗抢险索赔所需手续清单。《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时使用;填写好《出险通知书》,待其他手续办齐后一起交回保险公司;《权益转让书》签字或盖章后一份自己留下,一份交回保险公司,一份交给丢车地公安局,一份在办丢失证明时交给公安局二处。
第二步:耐心等待三个月。
在保险公司报完案,公安部门需要三个月后才能确认车已经丢失,才会给开《丢失证明》,有了《丢失证明》,保险公司才能赔偿。
第三步:开丢失证明和停驶证明。
从丢车日起满三个月后,就可以去办《丢失证明》了。具体方法是:写一份关于丢车情况的报告,并拿一份填好的权益转让书交给丢车地的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开一份丢车情况证明;然后,带一份丢车情况报告、一份填好的权益转让书和公安分局开的丢车情况证明去市公安局出具一份正式的丢失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带上市公安局出具的《丢失证明》到公路局开一份车辆停驶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第四步:递交索赔单证。
把下列手续办齐后交给保险公司:
《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费缴费凭证和收据、《权益转让书》、《丢失证明》、《停驶证明》、汽车钥匙、车主证件、养路费收据、《赔款结算单》。
以上单证中,如果有随车丢失的,需要到原单位去补办。《丢失证明》和《停驶证明》是必须提供的,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行驶证》《购置费凭证》《购车发票》及车钥匙每缺少一项,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加5%的免赔率。
第五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12.3.6 退保过程(图12-7)
图12-7 退保流程图
1.退保条件
(1)车辆的保单必须在有效期内。
(2)在有效期内,该车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
2.退保所需提供的单证
(1)退保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发票。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一、保险费率的概念
保险费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价格规律的核心是使价格真实地反映价值,从而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公平和对价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从被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市场适度和有序的竞争实现这一目标,但这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从主动和积极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希望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探索出确定价格的科学和合理的模式。
就汽车保险而言,保险人同样希望保费设计得更精确、更合理。在不断的统计和分析研究中,人们发现影响汽车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幅度的危险因子很多,而且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每一辆汽车的风险程度是由其自身风险因子综合影响的结果,所以,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风险因子后确定费率。
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两类:
(1)与汽车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汽车的种类、使用的情况和行驶的区域等。
(2)与驾驶人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驾驶人的性格、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
由此各国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是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为主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人员的风险因子为主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
二、从车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体系中,影响费率的主要变量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
(1)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
(2)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
(3)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车辆种类与吨位。
除了上述3个主要的从车因素外,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还将车辆行驶的区域作为汽车保险的风险因子,即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费率,如在深圳和大连采用专门的费率。
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模式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正逐渐进入家庭,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采用从人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影响起到决定因素的是与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优待与车辆联系,而不是与驾驶人联系,显然不利于调动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本身也与设立无赔偿优待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从人费率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均属于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各国采用的从人费率模式考虑的风险因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1)根据驾驶人的年龄划分:通常将驾驶人按年龄划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年龄较大,是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2)根据驾驶人的性格划分:男性与女性。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为此,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
(3)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划分: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
(4)根据安全记录划分: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
从以上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从人费率相对于从车费率具有更科学和合理的特征,所以,我国正在积极探索,逐步将从车费率的模式过渡到从人费率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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