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地方债务管理体制应选择制度约束型为主的模式,即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同时赋予地方政府按规定发行、使用、管理债务的权力,正常情况下不受干预。具体而言,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务总额管理,控制地方债务的总规模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财政收支的总体情况,测算出可接受的国家债务总水平。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债务规模。具体操作上,一是可根据国际经验——如赤字率低于3%的欧盟标准——对全国债务规模进行总额控制。二是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债务控制线。三是加强立法机构对于债务总水平的控制力度,由人大每年分别确定债务累积余额限额、当年发行额,严禁地方政府突破。
第二,制定发行地方债务的准入条件。原则上讲,只有具备偿还条件、财政运行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方能发行债券。具体操作上可参考当地近几年的财政收支水平、经济发展预期、历史债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出可操作、可识别的准入标准。
第三,地方债要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这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面向市场发行的债券,必须采用公募拍卖的方式,现在具有国债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均可进入地方债的承销体系。二是地方政府向银行的借款部分,应由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操作,一并纳入当年地方债务的总盘子。
第四,构建地方债务监控指标体系。一是反映地方政府承债能力的相关指标,如赤字率、债务率、债务负担率等。二是反映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相关指标,如公债依存度、偿债率等。三是反映地方债务结构的相关指标,如期限结构、偿还期结构等,对此可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地方债要严格适用债务管理的“黄金法则”。必须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务只能用于长期性、资本性项目,严格禁止将债务资金用于日常财政支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者,除了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记入债务管理“黑名单”,削减或取消下一次发行债务的资格和额度。(www.daowen.com)
第六,建立常规性的偿债基金。应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由债务资金支持的项目收益、当地财政收支盈余、预备费的结余部分等,均按规定进入偿债基金。偿债资金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不当提取和使用。
第七,实施严格的债务报告与审计制度。一是要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对债务进行全面的统计,凡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应列入必须统计的范围,负有担保责任、连带责任的债务以附件形式另加说明。二是对地方债进行定期审计。三是要实行地方债报告制度,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审计情况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同时将其列入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八,严格限定实施债务救助的条件。制度型债务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不仅负有对地方债务的管理之责,同时在地方政府面临债务危机时,也要承担必要的救助责任。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债务管理的全面松弛,必须严格限定债务救助的条件和程序,如暂时性接管地方财政、规定处于债务危机中的地方政府必须相应地减少支出、变卖资产等,同时要问责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不同处分,以最大限度地防控地方债风险。
以制度约束型为导向的地方债务管理体制,一方面要赋予地方政府发行、使用债务资金的正当权力,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原则上不进行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央政府必须就地方政府的债务行为制定出明确的行为规范、管理指南、约束性条款等,从整体上防控风险、规范市场。
总之,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担负着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责。财政改革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经验与做法,另一方面也要随着我国自己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只有不断地将改革深入进行下去,才能适应我国从经济大国到经济强国的需要,建立起一套既有我国特色、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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