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构建多样性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构建多样性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二是信息的复杂性原则,即全国范围内易于统一标准、信息复杂度不高的属于中央政府事权范围,而信息特别复杂、变动经常频繁的通常归为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二是上级要求下级承担某一特定任务、政策所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理论上讲,转移支付体系的功用主要是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同时推进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实现。

构建多样性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资金收支划分、管理权责之间的规定,通常也称为财政体制,其核心是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层面的稳定统一性和各地治理多样性之间的协调问题。

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进行粗略划分。二是按税种属性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类。三是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改革任务所进行的重大改革,但总体而言仍属于过渡性质,保留了诸多旧体制的特点(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方面),并随着此后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剧变,显示出诸多不合意的方面,典型的如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风险等,需要进行改革。

第一,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范围。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的划分问题其实质是职能、权力如何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事权主要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即受益范围为全国的应归为中央政府事权、受益范围仅限于一个地方的归为地方政府事权、跨区域事权归为共同事权。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政府行政辖区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二是信息的复杂性原则,即全国范围内易于统一标准、信息复杂度不高的属于中央政府事权范围,而信息特别复杂、变动经常频繁的通常归为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三是激励相容原则,即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面对激励、共同承担风险,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必要的博弈成本。

以此三原则为出发点,我国政府间事权范围可进行如下划分:

中央事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司法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确定为中央事权。二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确定为中央事权,如义务教育、部分社会保障等。

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地方事权。凡地域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如各类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等,宜作为地方事权范围,以发挥地方政府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

第二,重新构建地方收入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担负着对本地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财力,以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广义地看,地方政府的财力即地方收入体系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有权获得中央政府基于既定原则下拨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包括基于效率原则由地方政府向本地居民征收的收入,包括地方税、使用者付费等,此外还包括满足地方某些重大资本性支出需要的债务收入,以此形成完备的、对应地方政府各方面正常需要的收入体系。具体而言:(www.daowen.com)

地方税。凡税基难于移动、产权明晰、有助于提高本地公共服务质量的税种,原则上应当划为地方税,如房产税资源税等。另外,那些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由于消费了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备和公共服务,因此其税收中的一部分也要交给地方政府,未来要结合消费税的改造,逐渐将其培养成地方税的主要来源之一。

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转移支付应包括两部分,一是上级政府为平衡区域差距而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二是上级要求下级承担某一特定任务、政策所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一般转移支付应当成为今后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下,理顺包括税收返还、调整分享比例、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重构转移支付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少量的收费收入、基金收入、资产性收入,如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基金性收入以及特殊的资产性收入等。

债务收入。由于我国城镇化尚处于中期,地方面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很重,各类资本性支出很高。从财政管理的角度看,资本性支出往往需要债务收入与之对应。因此,要结合我国现行地方债的实际情况,要开辟为基础设施融资的阳光通道,同时加强立法监管,加强债务的使用管理、加强市场对于债务的优胜劣汰,保证地方债情况清楚、规模适度、风险可控。

第三,以促进基本公共均等化为导向重新设计转移支付体系。转移支付体系是分税制的三驾马车之一。理论上讲,转移支付体系的功用主要是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同时推进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实现。

一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原则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需要确定国家层面应向国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类别和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支出和标准财政收入,以及各类影响因子,以此确定科学合理的一般转移支付规模。特别重要的是,一般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应当有较高的制度刚性,防止前紧后松,最终导致整个体系功能涣散。近期要增强转移支付的公开性、科学性,远期可考虑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

二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承担着促进中央特定政策意图实现的功能,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必要继续存在,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收缩范围、减少种类,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合并。同时要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管理方式,部分引入竞争性资金使用方式,试行合同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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