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动机。2002—2011年,外商在华投资接近8000亿美元,约占改革开放30多年吸收外资总量的70%。以2010年为例,当年以跨国公司、全球公司为主要代表的外资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税收、进出口额分别占到全国的28%、22%、55%,直接吸纳就业约4500万人。通过引进跨国公司的投资,我国引进了资金、技术和管理,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为了更好地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和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当前我国应该对以下方面进行统筹兼顾。
第一,放宽投资准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这一表述意味着对内外资实现一视同仁,可视为决定中明确的“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对外开放领域的自然延伸。从国际趋势看,贸易政策的重心正从“第一代贸易政策”(如关税、许可证等)转向“第二代贸易政策”(如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放松管制、环境等)。多年来,我们采取逐案审批和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管理方式,同时,在一些领域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法律法规。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产业政策导向性强,缺点是审批环节多,政策稳定性不足,容易导致“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行政成本和营商成本都较高。而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都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随着上海自贸区挂牌,2013版的负面清单也随之发布。这份最新出炉的清单明确列出了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超过八成的行业开放。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模式,由“正”转“负”,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按照“非禁止即开放”的原则,清单之外的行业及项目全都开放。负面清单只列出不允许项目,其他没有列入的都允许投资,这充分体现了投资便利化与放宽投资准入的积极主动开放战略,具有开创意义。
第二,综合把握引进外资的量与度。以促进国内产业适度竞争、避免外资企业形成垄断地位为原则。中国的发展经历已经证明,外资的引进和中国市场的开放,通过加强市场竞争极大地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与外资企业激烈搏杀的过程中,中国企业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不断成长壮大并主动走出去,在世界市场中占领了一席之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许多行业的竞争力仍然较弱,如果不注意控制外资进入的适度性,盲目依赖并过度地引进外资,很有可能在中国企业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竞争能力之前就导致了外资的垄断,这反而会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违背吸引外资的初衷。
第三,加强对引进外资的行业引导。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占领中国市场,它不会从促进中国发展的角度出发,自觉主动地投入到那些能够促进东道国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当中。因此,政府必须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必要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制定规范可行的政策机制,以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外资进入那些对于我们而言最需要的行业和领域。
一是要依据当前阶段的发展战略对外资进行行业引导。为了更好地配合我国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政府可以通过不断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不断促进和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
二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的产业安全问题。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在引进和利用外资时必须高度警惕,注意开放的有序性和稳妥性,加强对相关产业的外资进入安全审查制度建设,从准入、股权控制比例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调控。产业安全不仅包括那些与国防安全相关的行业,同时也涉及一般经济领域中的某些重要行业,例如金融业、部分装备制造业等。必须注意,在一般经济领域中,产业安全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在那些发展还很不成熟、外资一进入就很容易占据控制地位的重要行业中,产业安全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如果中国企业在相关行业已经形成了绝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完全有能力应对外资进入,则产业安全问题也会随之淡化。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充分研究并确定相应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制定限制外资过度进入或并购的合理有效措施,也应该是外资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第四,放宽对外投资的各种限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关键是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对外投资的各种限制,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三个允许”,即“允许企业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政策导向。(www.daowen.com)
第五,建立国家层面的中国“走出去”战略规划。国家在企业走出去中应制定战略性规划,统筹安排,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战略研究部门,研究和分析未来十年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部署。摆脱上层热、中间冷、下层不知道怎么办的信息不畅的局面。此外,政府应加强和相关国家在政府层面的交流,做到知己知彼,一方面可以未雨绸缪,另一方面出了问题能及时解决。目前我国的政策仍以应对为主,应加强主动性和应用性,以我为主,对我有利。加强走出去五大体系的建设:政策支持体系、金融保险支持体系、法律体系、人才支持体系、风险管控和预警机制体系。
第六,建立行业协调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服务,给企业提供咨询,不能让企业单打独斗,摆脱企业在海外打价格战的恶性竞争。国内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把国家战略和企业战略结合起来。完善、统一“走出去”审批体系,改变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多头管理的现状,给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率的平台支持。在海外既要利用使领馆、经商处资源,也要学会利用当地资源和国际专业人才。聘用当地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当地税务政策和劳工政策。此外,海外企业还面临东道国反垄断法和反垄断调查的威胁。政府应考虑依法对外企采取反制措施,有所作为,如中国外贸运输80%的市场由外国海运企业占据,并采取低价倾销等不公平竞争方式。应加强在重点海外投资地区设立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
第七,加强对海外投资的立法,支持企业发展,规范企业行为。“十二五”规划提出“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要像重视“引进来”一样重视“走出去”,系统研究,上升到立法层面,建立法律保护和支持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企业在海外有序竞争,用“组合拳”来解决问题。一是制定系统性的战略,确定政策目标。二是加强立法支持,如制定海外投资促进保护法。三是放松管制,强化市场主体,简化审批程序,帮助企业“走出去”。四是政府应向企业提供咨询、保障等必要的服务,降低企业负担,如财税政策上避免“双重征税”等。在“走出去”问题上要理顺政企关系,应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要替代企业,要避免将海外投资项目“政治化”,干预企业经营,而应引导企业有序投资,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抓紧对劳务输出的立法工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人员培训。目前,不少地区的劳务输出较为混乱,境外存在大量非法劳务人员,给管理带来很大难题,也有损国家形象。
第八,探索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利用渠道,创设“走出去”专项基金。目前国家对“走出去”融资支持仍然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民营经济对外投资应加强支持力度。不少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心存芥蒂,但对民营企业不设防,接纳度较高。在此情况下,我国可探索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利用渠道,建议创设“走出去”专项基金,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外汇储备更多转化为实体经济投资。要充分利用巨额外汇储备,支持企业对外进行资源类投资,运用国外资源弥补国内不足。扩大货币互存的规模,调动商业银行的渠道和积极性,用更充分的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商业银行“走出去”,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第九,“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在品牌、技术、人才上与跨国公司还有很大差距。在中国以往实行以“引进来”战略为主的长期实践中,中国企业逐渐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全球产业价值链中附加值最低的一个环节,由此形成了一种以服务于跨国公司为主导的被动型的国际化经营模式。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建立中国自主的国际生产体系,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由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尚处于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优势主要还是来源于国内强大的生产能力以及劳动力资源成本优势,其目标定位也多集中在开拓市场和获取战略性资源上。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依靠技术、品牌管理等在全球配置资源、构建自主国际生产体系尚有很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向引进来的跨国公司学习,如吉利并购沃尔沃就是“引进来”与“走出去”很好结合的案例,走弯道超车的模式,用资金买跨国公司的品牌,在与跨国公司的融合过程中,培养我们的研发人员与技术工人,从而掌握人家的核心技术为我所用,利用跨国公司的品牌与影响力扩大市场的份额,从而逐步做大市场,占领市场,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走出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