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从历史规律中找力量。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财富分配主要是通过四个基本手段实现的,即强权左右市场规则、主权货币运转能力、国家之间的利益约定、引领全球产业发展方向。因此,中国应对国际“碳”压的国家战略选择也应该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设计(见图5-4)。
第一,国际气候谈判策略:坚持三个原则与六个公平减排机制。中国在国际谈判中原则性问题坚决不能让步。我们不能在制度设计这个环节上输了。排放二氧化碳是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必须以尊重一切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为出发点,以构建公正合理的碳排放秩序为根本目标,以下三个原则尤为重要。
原则一:以“2.0版双轨制”充分体现《京都议定书》核心要素原则。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国际气候谈判形成了“双轨制”(笔者称之为“1.0版双轨制”),即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但在2010年坎昆国际气候大会上,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并轨”要求,日本也抛出“终结《京都议定书》论”,他们希望通过谈判形成单一的法律文件以替代《京都议定书》。“并轨”就意味着抛弃《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也将失去重要的法律载体。而《京都议定书》是目前唯一具有法律效力,强制缔约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重要成果,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气候“博弈”中的最有利砝码。
图5-4 世界财富分配基本手段与中国应对国际“碳”压的国家战略
作为一种妥协,建议提出“2.0版双轨制”概念。“2.0版双轨制”隐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国家范围的重新界定。现在的“双轨制”包含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世界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这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必须先于发展中国家“并轨”;二是时间的重新界定。即发展中国家并不是无期限地享受“双轨制”,应该根据本国工业化、城市化完成情况分阶段在不同时间内完成“并轨”,如中国2030年可完成工业化,城市化率也接近70%。那么2030年后中国即可“并轨”。可以说,“2.0版双轨制”既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又能表明“形成单一的法律文件”是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
原则二: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则。
在气候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两套法律体系,一是《京都议定书》这样的国际法,另一是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即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违反或规避国家应尽的条约义务。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的判例中得以确立。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符合国际法,导致有关国家遭受损害,就在国际上引起承担国际责任的结果。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结论。
在“碳政治”中,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对我国有利,相反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通过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不利于我国。我们目前的减排压力与其说来自国际法层面,不如说来自欧美国家的国内法层面。因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我们要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则,也就是要坚持按照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来解决,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的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由此,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反应就不是“引发贸易战”之类的经济话语,而是强烈谴责美国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新帝国主义”。中国就需要将自身立场和意图明确无误地传达给西方世界:在“碳政治”问题上,除非美国和欧盟国家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否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在未来也不承担任何减排承诺。
原则三:自主性减排行为的测量、报告应坚持“自我主导”原则。
根据“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排行动不需要接受“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要求。然而,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超越“巴厘路线图”的约束,要求发展中国家整体减排行动进行“三可”认证。我国不能接受来自外部的对减排工作的核查,特别是自主性减排行为的监督。我国的自主性减排行为的测量、报告应坚持自我主导的原则,应继续发挥国家信息通报(以及温室气体清单)在气候变化领域报告的主渠道作用。
在气候规则制定上,应促成国际社会建立六个公平减排机制。后京都时代国际制度框架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谈判中,中国应促成国际社会建立六个公平减排机制:
机制一:提出“碳排放峰值与工业化进程相关联”的综合考核机制。
历史时期化石燃料的累计消费量同国民富裕程度有密切关系,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强度存在着这样一个普遍规律:工业化前期,经济增长需要更高比例的能源投入和支撑,碳排放强度上升;工业化中后期,经济增长只需较少比例的能源投入,碳排放强度下降。任何大国从不发达到发达这一发展过程中,均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人均CO2排放高峰期。发达国家经历了工业化带来的碳排放高峰(见图5-5)期分别是:英国在1870—1880年前后,美国在1901—1910年前后,德国在1918—1925年前后,日本在1960—1970年前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无法超越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目前发达国家的高碳排放来自居民的日常消耗,在减排上有着巨大潜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工业化的必经过程,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要达到减排的可能性非常小。
图5-5 各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无法超越这样的发展规律。中国目前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已经占世界总量的1/4,但峰值还没有出现。一份最新的加州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国可能在20年之内达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峰值,也就是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能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3]。英国廷道尔气候研究中心一项研究也表明,中国将在2020—2030年间达到碳排放峰值,比2005年高24%至72%。随后下降,在2050年降至比2005年低15%至70%(见图5-6)。
从廷道尔气候研究中心的研究,我们得出如下重要政策启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来得越晚,中国面临的困难就会越大,随后减排幅度就越大。中国低碳发展,关键在于让排放峰值早点到来。这种转变越快,经济增长就会更快、更加可持续,而且更能抵御外部的冲击。因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必须将经济发展阶段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问题提出来,以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机制二:根据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来确定各国考核指标的选取。
图5-6 中国碳排放:历史数据、预测和廷道尔情景[4]
在如何控制大气中的CO2浓度问题上,国际上存在着两大类观点:一类是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简单化的“限量减排”标准,一类是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诸因素的“排放配额”标准。“排放配额”和“限量减排”是控制大气CO2浓度的两种途径,但实施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限量减排”是以某年为基准,此后逐年减少排放量,如哥本哈根大会前夕,美国承诺到202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日本则承诺到202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限量减排”标准,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多数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既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资格作为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
“排放配额”[5]则以某个时间段为单位,分配此时间段内各国可排放的额度,至于如何实现最终排放不超过此额度,则可由各国灵活掌握。按照“排放配额”的算法,即使2050年G8国家达到减排80%的标准,其在1900—2050年间,“人均累计排放”也将达到其他国家的6倍之多。如果把“排放配额”作为标准,就可以在公平正义原则下,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诸因素以及不同国家的特殊诉求。具体落实到指标体系上,就是以“人均累计排放”,这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分配指标。
关于中国用什么标准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要根据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来确定考核指标选取问题。建议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2030年前):自主减排阶段下的软约束指标——以碳强度指标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指标。
2009年11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中国首次公布了到2020年CO2排放量与2005年相比削减40%~50%的减排目标。此次削减目标并不是排放总量本身,而是把“单位GDP”作为对象,而且始终坚持只在国内具有约束力的“自主性”,并不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中国为什么提出碳强度指标,而非总量指标呢?从二氧化碳总量看,中国从2007年起,二氧化碳总量就超过了美国。截至2009年底,中国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18.59亿吨,位居世界各国之首,中国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压力。排名第二的美国每年排放的温室气体达到14.26亿吨(见图5-7)。
图57 主要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比较(1950-2009年)[6]
中国提出碳强度指标,是非常有智慧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际上没有给自己设总量限制,不会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碳强度指标这一相对指标,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减缓碳的努力,又不是绝对量控制指标,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从1990年到2009年一直在稳步上升,而能源利用结构得到了逐步的优化,单位GDP碳强度却不断下降。从图57中可以看出,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直在持续增长,从1990年的23亿6909万吨增长到了2009年的70亿4989万吨,虽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不断上升,但是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却基本保持着稳步下降的态势。1990年CO2排放强度为每万元6.44吨,2009年为每万元2.90吨,比1990年下降55.0%。二是在国内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生态效率来看,中国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以1000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为例,我国的能源效率只有日本的1/12;我国1万美元GDP的水资源消耗是1407立方米,而加拿大为652立方米,以色列只有168立方米。从排放绩效来看,我国单位GDP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是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8倍至9倍。
但是,国际社会不可能让中国长期采用“碳强度指标”,到2020—2030年后中国政府可能接受一个碳排放总量的限额。
第二阶段(2020—2030年以后):在总量约束指标下,坚持按“人均累计排放指标”作为考查指标。
如果采取用“碳排放总量”来考核中国减排目标,中国必须坚持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要考虑人口因素(中国有13亿人口,人已经存在不能消灭,必须保障当代人的公平权利)。确保全世界的所有人口均享有普遍的排放标准,不能对部分国家人均排放形成歧视性排放标准。二是要考虑历史责任因素。根据全球气候变化趋势的需要,结合各国历史排放责任,综合制定国家排放峰值标准。两个因素综合起来,就是坚持按“人均累计排放指标”作为考查指标。坚持这一指标,符合《京都议定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为什么这么说呢?人均累计排放指在一时段内某个国家或地区人均逐年排放的总和,在具体计算时,它只须获知某国历年的人口总数和历年通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CO2总量。只有按照人均累计排放的标准来分配未来的排放额度,才能充分顾及过去历史与未来的发展,将使“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落到实处。
欧美等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多,已经用完全部碳预算,且占用其他国家碳预算已成事实;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较少,总碳预算有较多剩余。根据中国科学院一项研究表明,1960年,美国人均累计排放量为234.48吨二氧化碳,英国为177.17吨二氧化碳,而中国2005年人均累计排放量也仅为24.14吨二氧化碳。按照每吨二氧化碳20美元价值计算,G8国家已累计形成排放赤字5.5万亿美元。根据人均累计排放指标,G8国家1990—2050年人均累计排放是其他国家的4倍。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已经超额排放,而且今后也没有排放空间。
机制三:推出“消费端、生产端、投资端”三端减排机制。
目前国际社会减排模式是:“谁制造谁承担减排的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费有很大差异,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在许多发达国家,企业与居民的碳排放量之比是3∶7,即30%的碳是企业排放的,而70%的碳是居民排放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则恰好相反,70%的碳是企业排放的,30%的碳是居民排放的(见图5-8)。可见,发达国家的高碳排放与群体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有密切关系,有大量奢侈型排放。而发展中国家的碳消耗主要来自于工业化,是生存型排放。发达国家10亿人口,消耗全球32%的能源用于消费领域,发展中国家57亿人口,消耗全球18%的能源用于消费领域,发达国家人均在消费领域的能耗为发展中国家的10倍。可以肯定地说,最终产品消费得越多,承担的责任就越大,而不应该仅仅看制造过程。因此,人均消费领域的能源消耗应是中国对应气候变暖和碳减排的谈判要点。
图5-8 世界主要经济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比较
资料来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数据库。
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中,由于发达国家把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品最终出口到发达国家,碳排放问题却留在了发展中国家。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成为能源与污染输出渠道。斯坦福大学的最近一项研究发现,中国22%的碳排放量来源于制造业中的输出品。研究也发现被美国输入的货物产品中,一年碳排放量达一亿九千万吨。如果将中国输出品和美国进口货的排放考虑在内,美国仍是全球最大的排放国家(Amy Heinzerling,2010)[7]。美国通过贸易“避免”二氧化碳在美国排放。如果美国在国内制造相同数量的产品,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远远高出今天的水平。1997-2003年,通过贸易,美国一共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11公吨,减少的数额比世界第三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俄罗斯在2003年的排放量高出6%。根据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遍布世界各地的工厂,每天燃烧1800万桶石油和消耗1500亿升淡水,只是为了生产美国人所需要的瓶装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高排放,本质上说是由于这些国家处于整个制造业产业链的底层。无数事实表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等“产业链中最脏的部分”,都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中国的高碳产品并非都由中国自己消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约30%是“转移排放”,实际上为许多发达国家承担了排放压力。“中国制造”的结果是“消费供世界,污染留本地”,“贸易顺差”与“环境逆差”并存。现在发达国家既使用了最终产品,又避免了本国生产最终产品产生的碳排放,却把减排的责任推给生产国,这是“霸权条款”。
实行“消费端、生产端、投资端”三端减排考核机制,不仅有利于倡导国际社会更加节能的生活方式,也有利于中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改变因贸易长期顺差带来大量外汇储备的压力。
机制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减排技术是“全球性公共品”。
麦肯锡公司研究发现,在2030年前,75%的温室气体减排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和非技术措施实现,无需开发新的技术。如果发达国家让渡这些技术,配备以适度资金援助或新的国际融资安排,气候变化问题即使是真的,也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拒不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承诺。(www.daowen.com)
因此,在涉及技术谈判问题上,我们要坚持这样的立场:一是气候问题既然是人类的共同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是“全球性公共品”的性质。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发达国家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为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保障。对于气候这样的全球性“公共品”的技术供给,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一种技术封锁行为,都有悖于“公共品”非排他性原则。二是“人类行为导致气候变暖”如果是真的,那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不能以市场失灵来解决。然而,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的解决思路是依靠市场,即由企业按照市场行为来解决技术问题。“公共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不可能让私人部门来提供。像气候这样的全球性“公共品”,则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去做。因此,要积极推动设立气候技术委员会,联合国气候技术合作开发项目,将企业开拓市场、联合国技术援助和各国减排责任结合起来,推进国际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进程。
机制五:根据IMF份额比重的办法建立国际转移支付机制,以落实“绿色气候基金”和“快速启动基金”来源问题。
在2010年坎昆会议上,谈判各方同意建立“绿色气候基金”(2020年前发达国家每年1000亿美元)和“快速启动基金”(在2010—2012年,发达国家提供300亿美元)。但如何落实资金来源问题,发达国家却没有明确的方案。从目前欧盟内部协调结果来看,欧盟认为资金应来自三个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自有资金(包括公私部门)、国际公共资金(来自发达国家公共部门)和国际碳市场。与此同时,欧盟强调私人资金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共资金发挥辅助作用。这种过分强调私人资金的主导作用,使得气候资金缺乏稳定的国际转移支付的机制。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也应主要由政府机制来解决。全球减排资金缺口达3万亿美元。当前,全球碳交易机制只是一个市场机制,在资金来源上不具有稳定性,只能作为补充。“绿色气候基金”和“快速启动基金”应当是可预测的稳定的公共资金来源。建议中国提出如下资金落实方案:各发达国家向“绿色气候基金”和“快速启动基金”交纳资金的多寡,可效仿IMF份额比重来决定。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成员国在IMF认缴份额越大,应交纳的气候基金也应越多,如美国和欧盟在IMF中所持份额分别为17%和30%,那么他们每年要分别向“绿色气候基金”交纳17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在2012年前分别向“快速启动基金”交纳51亿美元和90亿美元。由于中国、印度、南非和巴西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气候公约相关规定,是享受气候资金支持方,因此不需要按照IMF份额来出资。
机制六:建立发展中国家之间碳交易市场,完善国际碳交易体系。
目前国际上碳交易市场有四种形式: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易市场,联合履行机制(JI)是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的交易市场,国际排放贸易(I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ETS)是欧盟内部的交易市场。这四个市场交易机制有一个共同特点,通过“境外减排”为发达国家提供了灵活履行减排机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国际碳交易体系明显缺失一个市场,即缺少“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这对于未来(比如2030年后)接受“总量指标”考核的中国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见图59)。这意味着,在国际碳交易中,中国永远是供给方,如果中国因发展生产需要更多的碳信用额度时,中国都没有地方去购买,也就没有“压力与成本”输出通道。
图5-9 缺失的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第二,国家金融战略:“碳—人民币”国际化方案。如果说WTO制定了世界有形商品的贸易体系的话,那么《京都议定书》则制定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信用为标的的无形产品贸易体系。作为一种基于国际规则而具有内涵价值的无形商品,碳信用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选择同样适用于有形商品贸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的经典理论和一般规律(王颖、管清友,2009)[8]。碳交易市场份额、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和碳信用额差异性都将成为影响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的因素。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结算货币选择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根据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理论,国际贸易商有三种结算货币选择:出口国货币(PCP)、进口国货币(LCP)以及第三国货币——关键货币(VCP)。
根据上述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理论,国际碳交易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有以下几个有利条件:一是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出口方)。二是中国是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出售年减排份额最大的国家。近两年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全球领先,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减排额,目前中国的核证减排量供应量占据全球碳市场的50%。三是不同碳信用种类间存在差异性,即碳交易具有异质性商品性质。尽管对于碳买家来说,购买不同碳信用种类抵免减排义务的效果是一致的,具有同质性产品,但不同碳信用种类间存在差异性,如EUAs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内部碳信用额度的直接交易,CERs是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额,ERUs是发达国家之间投资JI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额。碳买家购买选择所承担的风险不一致。EUAs相比于CERs和ERUs风险最低、价格也最高。四是人民币相对美元和欧元是坚挺货币。
根据Grassman法则,商品出口国有选择货币结算的主导权。那就是说,中国应该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但现实的CDM机制,却违反了Grassman法则。目前,CDM主要出口方是中国、印度、亚洲、非洲、巴西、中亚、拉丁美洲等国,进口方是英国、日本、德国、瑞典、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CDM市场适用Tavlas(1991)曾提出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大多使用发达国家货币结算,而结算货币选择权在国际碳买家。尽管中国是一级CER最大供给国,但是由于人民币没有实现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很难成为结算货币(见图5-10)。
图5-10 2009年CDM市场的买家和卖家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Edmonds.J.Maccranken,c.et.al.;Unfinished business,the economic of the Kyoto protocol.Pacific Northwest national laboratory,prepared for us.Department of energy.
中国在CDM市场交易中,没有选择结算货币权的原因在于,一是在碳交易市场,发达国家更具话语权,从而能够选择本国货币或者相对更有利的关键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以规避风险。目前全球发展中国家大都没有减排义务,因而计价结算大多选择关键货币,即美元,这客观上提升了碳交易美元计价结算的比例。又由于美元具有主导货币的“在位优势”或货币锁定现象在碳排放权交易中也存在,使得美元等相对优质的货币成为多数国家在碳交易结算中选择的货币。二是由于人民币没有实现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很难成为结算货币。从国家金融战略出发,中国必须充分利用CERs最大供给国的优势,在出售碳信用额度时,要以人民币计价,从而实现“碳—人民币”国际化。三是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国内关于碳交易的市场体系仍然接近一片空白,与欧美存在巨大差异。尽管中国预见碳金融市场的潜力,北京、天津和上海已成立环境交易所,但国内市场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业务仅限于项目信息介绍服务,且都只是企业行为,主要是基于CDM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平台。由于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中国在二级CERs市场上几乎不占份额也没有话语权,使得我国的CERs不仅价格较低,也使得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丧失了选择碳交易结算货币的权利。如2007年1月19日,宝钢股份与英国瑞碳有限公司和瑞士信贷国际集团在上海联合签署“高炉煤气发电碳减排购买协议”,由于中国缺乏定价中心,宝钢此次出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价格略超过10欧元/吨,不及国际市场交易价的1/2。四是我国的碳减排技术跟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中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最大难点在于企业节能减排技改能力不足、技改成本高昂,技术上的主导权和选择权的丧失造成了我们碳交易结算货币选择权的缺失。
因此,在这一轮充当碳交易结算货币的博弈中,欧元起步较早优势明显,美元依靠其传统地位也占据了有利地位,二者呈鼎立之势,其他货币如英镑、日元、卢比、卢布等,也在碳交易中占据一定份额,但不能成为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本身有减排义务,碳排放资源占有额度较小,能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很少,所以以这些国家货币进行计价结算的货币份额也就较小,如英国、日本。二是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和碳交易所,JI市场中主要的碳排放权供应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并没有掌握碳交易结算货币的选择权。三是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碳交易风险不能通过发达的金融市场有效化解,如印度。
从前面分析我们得知,关键货币崛起与能源绑定高度相关。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通常遵循计价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而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正像“煤炭—英镑”“石油—美元”的关键货币崛起之路,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绑定权是美元以外的国际货币走强和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格局的绝好契机。再说,碳交易市场供给方比较多元,包括发达国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像石油供给高度依赖欧佩克,很难形成唯一计价货币的约定,客观上存在碳交易计价货币多元化的可能。
关键货币崛起与能源绑定高度相关,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跨越式发展的路径。在当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人民币要成为碳交易结算货币进而成为国际货币,需要大力推进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进程。成为结算货币是一国货币国际化的起点,在一国货币国际化的进程中,货币发行国将会得到巨大的收益和更高的国际地位。正是由于巨大的利益空间,很多国家都为本国货币能成为碳交易结算货币展开了新一轮的博弈。现阶段,可适度放松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上的可自由兑换,通过货币互换等手段增强人民币的流动性,稳定汇率,保证币值,借助国际碳交易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范围,帮助人民币成为国际碳交易结算货币。
第三,新能源战略:占领全球产业制高点。历史上,中国错过了三次工业革命机会,也因此失去了130年。使得中国经济在全球GDP比重从1820年的33%,下降到1949年之前的5%,其历史地位大大下降。在新一轮世界经济长周期中,中国应该抓住第四次产业革命(新能源革命)机会,优先更换传统的能源系统,提前占领全球能源经济的制高点。如果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机会,世纪之轮将再次转向中国。因此,只要中国把新能源产业做好,就能躲避开美欧原先设计的“碳政治”陷阱,让国际“碳政治”为我所用。
正在推动的能源变革本质上是一次全球新技术革命,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国际能源产业全新的变革特点。“十二五”时期,我国不能盲目上马新能源,否则现在的能源改革不仅可能脱离全球能源革命的创新轨道,甚至会反向运动,中国能源生产体系将再次落后美欧等先进国家一个长周期(60年),我们就有可能与第四次革命的领头国家身份擦肩而过,也极有可能失去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唯一一次中国在全球产业方面领先革命的机遇。当前,必须围绕如何“建立新一代能源体系”这个主题,做好前期设计工作。
中国新能源革命能否成功,取决于“四网一图”的成败:
第一张网:以分布式能源网络再造能源对内利用体系——对国内能源“吃光用尽”。
在欧美基本不再建设大型电源设施时,我国却将眼光更多地放在能源集中生产上。尽管去年国家能源局明确提出分布式能源系统发展的具体目标,但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仍然踌躇不前。“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大力发展分布式电网,以解决拥有13亿人口的企业和家庭用电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三大难题:一是突破体制障碍。在现行体制下,电网企业是电量的唯一买家,而电网更是被两家规模巨大的电网公司所垄断。当前我国一面是越来越紧俏但却不能变现的煤和电,一面是国家电网的铜墙铁壁。2011年上半年,就在全国十几个省出现“电荒”时,装机总量和外送电量都位于全国之首的内蒙古,每年却有近700亿度的电送不出去。因为,占内蒙古发电大头的蒙西电网如果想把富余电外送,只能通过国家电网。而外送通道的建设,以及外送电量的多少,都由高度垄断的国网公司说了算。由于没有足够的电网通道把电送出自治区,目前蒙西电网约三分之一的火电机组被迫停机,超过42%的风电机组弃风。内蒙古每年放弃的发电量可供应北京一年用电量的约82%。而国家电网的覆盖区域,是除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归属南方电网)以外的所有地区。蒙西的富余电要想输送到其他地区,只能通过国家电网。过去6年,内蒙古发电量翻了一番多(从2005年的1056亿千瓦时增加到2010年的2485亿千瓦时),但蒙西对外电力输出通道却没有增加一条。出于利益考虑,这些垄断性集团并不热衷于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甚至可能借用技术、规范、标准等理由人为拖延,客观上阻碍了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发展。建议参照丹麦国家电网的做法,将发电、输电、配电拆开,发电与配电可分别由民营公司运营,以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输电可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国家电网公司是一个公共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职责是保证消费者用上最便宜的电。二是突破法律障碍。政策法规的滞后是分布式能源难以获得快速发展的最根本原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只有拥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成为合法的供电主体,除部分直供电试点外,电厂必须将电现行卖给电网,否则便属非法行为。分布式电源将多余电量供给其他用电主体有悖于现行的法律规定。为此,“十二五”期间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发展并清晰其法律定位,并尽快制定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顺利推广分布式能源网络铺平道路。三是突破激励机制障碍。由于分布式能源系统有一特点,即消费者不仅可以从电网上购电,而且可以向电网售电,这对现有的企业利益分配模式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即企业利润的多寡与售电量无关。为了鼓励电网企业支持分布式能源系统,“十二五”期间需要进一步确立电网企业在分布式能源系统发展上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采取分布式能源建设方与电网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形成利益共享和共赢机制。
现阶段,我国最适宜发展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地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在经济较发达和人口集中的东中部地区。由于分布式能源系统初始投资大,要用好燃料;要有比较稳定的冷、热、电用户,主要是第三产业和住宅用户;要求具有环保性能较好的特点等。从地域来看,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具备这些条件。第二类是总体科技文化水平和素养较高的地区。分布式能源系统既然是“分布”,也就是说与大电厂、大电网不一样,不是由一小批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集中运行管理,而是分散式运行管理,这就要求使用区域的用户总体科技文化水平和素养较高。第三类是在天然气产地附近、天然气价格特别便宜的地区,如新疆、鄂尔多斯、川渝和青海四大天然气区就可以率先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地方发展。
第二张网:以洲际兼容网络再造能源对外利用体系——对全球能源的“充分利用”。
洲际兼容能源网络也应成为中国能源网改革模式。“十二五”时期,我国洲际兼容能源网络建设可以采取三步走的方针:第一步是打破国内电网的省际间壁垒。在欧洲做出加强联网“同步电网,越大越好”的市场一体化选择的同时,我国一直还存在着国家、区域、省级电力市场之间是“水火不容”还是“彼此开放”之争。中国要占领全球产业制高点,首先要实现国内市场的联网。第二步是实现中国能源网络与周边国家能源网络的对接。我们的邻国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都有丰富的油气资源,这些国家的油气资源对于解决我国“能源安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的石油运送,能够采用管道运送的方式,从而突破了海运的限制,应该是中国未来的“加油站”。“十二五”时期我国应加速建设与这些周边国家的跨国管网、中央干线管道、联络支线管网和LNG管道互联互通的多层次的输配网络。第三步是设计好与能源进口合作伙伴的能源网络的对接。目前,印尼、中东、拉美和北非是我国石油开发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但这些地区的石油都要经过海路运输,“十二五”时期,我国要重点关注与这些国家的能源运输安全的网络设计。
第三张网:以智能能源网再造能源运转体系——实现能源“双向互动”。
在美国推出智能网研究标准的同时,中国“智能能源网”规划研究,也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日前,国家电网公司公布了三个阶段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规划,意味着中国已正式确立了建设智能电网的路线图,中国智能电网有望升格为智能能源网。未来中国新能源网络不仅要实现不同能源之间的互动,而且要实现生产端与消费端之间的互动。一方面,智能能源网能够将新型可替代能源接入电网,比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实现不同能源之间的互动。如农村使用太阳能,如果天气不好,能源就会自动切换到煤气或电力系统,而不至于因没有太阳而洗不成澡。另一方面,智能能源网能够实现双向互动的智能传输数据,生产端与消费端之间的互动,实行动态的浮动电价制度。以往只有生产端主动向消费端提供能源,而消费端却无法主动向生产端发出需求,正是由于缺乏互动电网系统,以致经常出现区域性、季节性的“气荒”“电荒”等短缺现象。中国加入世贸之后,曾经经历过三次比较严重的电荒,第一次是2004年至2005年前后,第二次是2007年至2008年前后,第三次是2011年上半年。如果生产端与消费端之间能发生双向互动,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互动能源网将使有插座的地方就有能源,它将使互联网极大地普及,颠覆和重构我们的生活方式,建立21世纪的公共服务等现代化体系,使我国农村更快地整体进入网络世界,此举也将成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智能体系的扩张。据专家测算,建设智能能源网将会把我国能源效率提高至少15%,以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而论,全国每年大约可节省至少近4亿吨的标准煤,对我国的节能减排意义重大,而且中国智能能源网建设还将带动以万亿计的产业链。
当前,中国智能能源网不仅在理论框架上日趋成熟,在实际应用中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为此提出以下两个建议:一是中国领先制定智能能源网络国际标准。鉴于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提出智能能源网概念,并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认可,建议中国抓紧制定国际智能能源网络标准与规范,择时向世界输出,以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公众的认同,以推动全球能源网的共同转型,从而达到中国能源变革事半功倍的目的。二是选择上海浦东新区和河北唐山率先试点。作为智能能源网规划与实施的示范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河北唐山已参与了智能能源网示范项目的子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初见成效,如果智能能源网在这两个地区试点成功,意味着该项目为智能能源网的大范围推广积累了产业基础,具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第四张网:以超导电网再造能源效率体系——修建能源“高速公路”。
我国进行能源效率体系的革命,就是要修建能源高速公路,跑得快。它是解决一个国家或地区大容量、低损耗输电的最佳途径,尤其适应中国这样幅员广大的区域。比如,从内蒙到上海通过传统输电方式输电至少需要500千伏的电压,但是,通过超导电缆可使用220伏的电压输送。在我国城区和郊区等人口密集区域,10公里以内的110kV-220kV输电线路适合建造超导电网,低温设备的维护也非常方便(王银顺,2009)[9]。因此,将国家电网革新提升为超导电网,是全球生产力面临的最伟大的变革之一。可喜的是,2011年5月我国首座超导变电站,也是世界首座超导变电站,在甘肃省白银市建成并安全运行。这标志着我国在国际上率先实现完整超导变电站系统的运行。这个目前中国唯一的配电级全超导变电站,在核心、关键技术上获得了近70项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集成了我国超导电力技术近10年来最新、最先进的研究开发成果。白银超导变电站的建成投运,对于我国未来以新能源为主导的电网建设具有示范意义。为了做强做大我国超导电力技术,建议“十二五”期间:一是进一步做好超导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把白银超导变电站建成全国超导电力产业发展的种子工程、示范项目,为全国超导电力产业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二是以此为契机,加快产业链配套发展,力争把我国建成全球超导电力产业基地。
此外,要绘制“清晰的”低碳路线图,明确从开发到利用的能源研发体系。目前,除了欧美制定明确的低碳路线图外,俄罗斯也正在加紧进行“新能源技术路线图”的研究。2009年6月22-23日,俄罗斯教科部召开了“科技发展预测和新能源技术路线图”会议,会议议题包括:俄罗斯能源技术发展预测;俄罗斯以及其他国家实施“新能源技术路线图”的经验;俄罗斯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方案和途径。
减排量背后蕴藏的实际上是未来的技术选择。在基准情景下,中国需要60多种技术,包括能源生产、供给、使用的技术——未来的骨干技术来支撑节能减排。这样的技术必须要得到广泛的、大规模地运用,才有可能把排放控制住。从现阶段看,其中有四十多种是我们自己不掌握的核心技术。历史发展表明,一个国家的崛起,技术是不能通过贸易来解决的。技术转让是非常不确定的,中国如果依赖欧美转让技术,带来的隐患则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转让来的技术有可能是别人已经淘汰或相对落后的技术。要实现减排,我国必须考虑技术引进的成本和对技术更新速度的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国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建立一套清晰的低碳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对全国进行技术指导。必须重视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将低碳核心技术的研发全面纳入国家“863”计划,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出我国低碳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以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
第四,国际战略联盟:全球“碳”体系转型中的中美合纵连横。中国高排放的事实,决定了中国不能孤军奋战。在国际气候博弈中,中国必须以灵活的气候外交与不同国家建立战略联盟。
首先,与印度、南非、巴西结成“基础四国”联盟——重点推出“碳排放峰值与工业化进程相关联”的综合考核机制。“基础四国”国情相似、经济规模相当,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也有许多相似的看法和共同的立场,如果拧成一股绳,就能让发达国家作出让步。在谈判中,“基础四国”除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外,要求国际气候法案明确计算“各国可允许CO2排放量”,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碳排放峰值相关性写入条款中。
其次,与日本、德国结成“出口国”共同利益集团——力推“消费端、生产端、投资端”三端减排机制。中日德三国拥有某些共同特征:都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出口国,都拥有巨额贸易顺差。在全球“大聚餐”中,这三个国家一直为其他发达国家担负了“厨师和服务员”的角色,而其他发达国家在长期享用大厨提供的丰盛午餐时,却没有为消费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付过账。在谈判中,如果与日德共同推出“消费端、生产端、投资端”三端减排机制,他们肯定会呼应。
再次,与欧盟结成“碳排放市场交易”双赢平台——说服欧盟继续发展《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中国作为CDM机制的最大供给国,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而《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这引发CDM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欧盟目前是一个不确定性因素。中国应从共同利益的角度说服欧盟2012年后继续发展CDM。一是继续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是延续欧盟“排放贸易”的关键。欧盟在公约框架之下积极推进后京都时代的谈判进程,其实质就是延续“总量控制+排放贸易”的京都模式。而《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其实质是欧盟减排压力与成本输出通道,保留这个市场交易机制对欧盟和中国都有好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的合作,中国能获得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欧盟亦能够释放减排的成本。二是保留清洁发展机制,能巩固欧元在国际碳交易结算中已有的优势。目前,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全球超过60%的碳排放权交易都与欧元挂钩。在未来的碳交易中,中国既可以选择美元也可以选择欧元结算货币。对于欧盟而言,尽快占领中国这个增长最快的清洁能源市场,对于巩固欧元作为碳交易结算货币具有战略意义。
最后,与美国结成低碳转型的共赢机制——探索两国新能源可能合作的领域。过去32年中美在解决全球体系转型中,实现了三次国家间利益约定,在这里称之为“合纵连横”。第一次合纵连横(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经济背景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元体系大崩盘。此时的世界政治格局是美苏两个超级大国。苏联对美国构成极大威胁,使美国寻求他方合作。从中国来看,中国当时也与苏联关系恶化,中美两国有一致的国家利益。这次中美合纵连横最终导致了20世纪占地面积最大、最有侵略能力的苏联国家的解体和崩溃。世界政治格局从“两个超级大国”演变成“一超多强格局”。第二次合纵连横(20世纪80年代初)。上世纪80年代,中国对外开放,需要大量资本和技术进行经济建设;美国作为经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在不断升级换代,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为其提供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根据比较优势原则,中美双方一拍即合。美国将资本、落后的技术不断输送到中国;中国则利用资本、技术和国内大量廉价劳动力不断强化产能,将生产的商品输送至美国,从而形成了中美经济贸易平衡。在这场互动中,美国建立了全球化统治;中国形成了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世界工厂模式,中国依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消费市场来扩大出口,以此消化过剩产能;同时,中国通过对消费国的贸易顺差不断积累美元储备,用以支付向上游国家的资源采购。由此,中国面临的资源瓶颈和产能过剩这两大困境,在美国经济引领的全球增长发展模式中,得到了破解。第三次合纵连横(21世纪初的次贷危机期间)。中美30年经济双平衡,决定了这次金融危机期间的中美利益关系,以及中国的战略选择。危机刚刚爆发之初,美国救市急需中国给予支持。美国极力鼓动中国购买美国国债以维持经济刺激方案。中国的战略是以输血为代价,以换取更大的国际空间和经济更快转好的时间。中国以不断增持美国国债,向美国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中国愿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中国无意挑战或取代美国的霸权。那么,美国会拿什么东西来和中国“等价”交换?一条将全球经济体重新捆绑起来的利益链已经浮出水面。这就是:美国救市,中国出钱,商品国出资源。经过“美国的国债,中国的出口”、“中国的需求,商品国的资源”这条利益链的循环,美国的美元挺住了,中国的资源到手了。这些领域的突破,中国曾付出了数十年的努力却无果。在全球“碳”体系转型中,中美两国的政策走向对彼此至关重要,中美两国的国家战略走向对“下一轮全球化”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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