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要求其他国家实行对等的公平性贸易政策之外,美国也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普遍优惠制的待遇,以便促进美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利益。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非歧视的优惠待遇。最初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被GATT在1971年以最惠国待遇10年免责期的形式采纳。这个原则授权每个工业国家建立自己的“普惠制”及其优惠待遇的范围和条件,而不需要满足最惠国待遇所要求的同等待遇。1979年的东京回合的协议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特别的授权条款,以便“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优惠,承认差别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使用的重要性,经过协商,在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大的优惠”(Matsushita et al,2003,p.84)。值得注意的是,当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被GATT和发达国家采纳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轻工业品、农产品等重要产品却遭受了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如配额制、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尽管乌拉圭回合的《部长级宣言》重申了1979年东京回合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的承诺,但发展中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承诺和减让(Awuku,1994,pp.78-79)。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重申了最不发达国家仍然享有普惠制的待遇,“只需要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合的承诺和减让”。但是,随着发达国家的关税率的降低,许多欠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将会被逐渐侵蚀。比如,当《多种纤维协定》在2004年底失效时,服装出口占其硬通货收入80 %的孟加拉国正面临来自中国和非洲免税国家的竞争。在WTO多哈会谈上,会员国试图制订出有效的“差别待遇” 条款的意图遭受了失败,尽管《多哈宣言》要求审查所有的“差别待遇”条款。不过,WTO在《2003年世界贸易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规模、收入水平、工业化程度、外向性以及贸易结构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别,因此差别待遇条款是获得平衡、依赖和优先的关键。[17]
美国在1974年的贸易法案中对特定的欠发达国家从1976年开始实施了普惠制待遇,给惠期为十年,并定期审查受惠国是否满足美国列举的受惠条件。在2002—2006年期间,普惠制待遇进口每年按照17 %增加。根据2008年6月30日布什政府发表的关于2007年普惠制的年度审议报告,包括41个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132个发展中国家的5 000种产品可以免关税出口到美国,价值高达317亿美元,比2007年增加2.6 %。对于普惠制的受惠国而言,除了纺织和服装产品外,绝大部分产品都可以免关税进入美国。巴拉圭在2008年免税待遇占出口美国的比例为76 %,格鲁吉亚为60 %,斐济、黎巴嫩和马其顿为40 %以上。2009年,享受美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131个,44个欠发达国家还享受普惠制待遇外的额外好处。所有受惠国接受3 500种关税的免税待遇,欠发达国家还享受1 400种关税的免税待遇。2009年头9个月的普惠制待遇进口为147亿美元。
美国根据其他立法,确立了区别于普惠制原则的其他贸易优惠措施。根据1990年老布什总统提出的“安第斯贸易优惠计划”(Andean Trade Preference Program),1991年通过的《安第斯贸易优惠法案》(Andean Trade Preference Act,ATPA)授予安第斯共同体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服装、金枪鱼等产品免关税优惠待遇。2002年,对安第斯国家的贸易优惠计划在《安第斯贸易促进和毒品根除法》(Andean Trade Promotion and Drug Eradication Act)得到进一步修改和扩充。该法规定通过扩大美国对这些国家的进口和提供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方式,打击安第斯国家的毒品泛滥。根据该法、GSP或者最惠国待遇,这些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有90 %享受免税待遇,在2004—2009年期间,美国从安第斯国家的进口增加了144 %,出口增加了203 %。同时,这些国家2008年为美国提供了211亿美元的出口市场和在2007年吸引了130亿美元的美国投资。
对于非洲国家,美国还借助于《非洲增长和机会法》(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AGOA)提供普惠制待遇外的额外贸易优惠。该法在2000年颁布,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改,2015年到期(但第三国的纤维条款在2012年到期)。该法的目的是扩大美国与非洲撒哈拉地区的贸易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和融入全球经济,实现贸易自由化、执行经济改革、建立法律规则和加强劳工人权。在2004年生效的《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 of 2004)中,美国授予符合条件的37个非洲国家的特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免关税和无配额的待遇,并鼓励美国企业到非洲撒哈拉各国投资。建立在普惠制待遇基础上,该法案消除40个非洲受惠国的1 800种产品的关税。2008年,美国从这些国家进口668亿美元的商品,比2001年增长8倍。美国进口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石油,而服装、鞋类、花草、农产品以及运输机械等非石油进口在2008年为51亿美元。根据AGOA、GSP和最惠国的零税率,98 %的非洲产品出口到美国免税。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美国从这些国家的进口减少。
此外,美国还根据加勒比海盆地计划(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 and Hope)对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提供贸易优惠措施。HOPE计划是对海地生产的服装和其他产品实行免税进口和扩大投资。通过2000年的《加勒比海盆地贸易伙伴法》(Caribbean Basin Trade Partnership Act,CBTPA)、2002年贸易法、2006年的HOPE Act和2008年的HOPE II Act(优惠到2018年),美国承诺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贸易优惠。根据这些法案,美国在2008年从加勒比海和中美洲国家免税进口251亿美元的商品。(www.daowen.com)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雷夫说,美国普惠制待遇的目标是增强受惠国的法律规则、提供明智的政策和政策改革动力、促进发展和改善美国公司在接受国的经营环境。[18]例如,在面临GSP(普惠制)审议时,斯威士兰批准了新宪法并修改了工业关系法,以增强劳工权利;在面临普惠制待遇和AGOA审议时,乌干达进行了综合劳工改革,建立解决劳资纠纷的工业法庭,在各区任命劳工检察员;为了重新获得普惠制待遇,利比亚废除了禁止罢工的法令,并邀请国际劳工组织协助利比亚的法律和惯例与国际标准一致。当2009年的特别301报告宣布美国将审议受惠国的知识产权实践时,巴哈马政府在2009年8月决定实施对美国电视付费内容部分的版权进行保护。在面临普惠制待遇被中断时,乌克兰政府在2005年7月加强了打击非法生产和交易光盘的法律措施,印度在强化了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专利保护的立法后重新获得了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有关立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两种优惠待遇的审查。一是跨机构小组按照法律规定对AGOA和ATPA(安第贸易优惠法)进行年度审议,对加勒比海盆地计划(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审议。2009年6月,玻利维亚因不满足资格标准被取消获得该优惠待遇。厄瓜多尔的投资政策问题、哥伦比亚的劳工问题等也根据贸易优惠计划受到审查。二是对GSP的申请进行审议。跨机构小组每年根据工会、非政府组织和工业集团的请求对受惠国的资格和免税商品的清单修改进行审查。在2001—2009年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领导的跨机构小组对关于34个受惠国的62份请求进行了评估,其中51份请求没有修改受惠国的免税好处,乌克兰被完全终止免税好处。乌克兰以及在2001年前被取消免税待遇的利比亚、印度和巴基斯坦的GSP资格在做出让步后得到恢复。[19]
为了获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受惠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1)某种产品对美国的出口要受到“竞争需要限制”,即一个国家某种产品在一年内对美国的出口不能超过一定额度(2007年为1.3亿美元)或者不能超过美国进口这种产品的50 %。当然,总统可以根据需要否决这个限制。不过,依据2006年12月国会修改的立法要求,如果特定受惠国对美国出口某种产品的前一年贸易量超过规定额度的1.5倍或者超过美国特定产品进口总额的75 %,总统必须终止5年以上的“竞争需要限制”的否决权。(2)受惠国必须符合知识产权和劳工权利的保护标准。在2007年的普惠制审议中,黎巴嫩、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被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孟加拉国、尼日尔、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被认为对劳工权利保护不够。(3)受惠国特定产品在正常的关税条件下在美国缺乏足够的竞争力。一旦某国的一种产品被判定为在美国市场上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该国的产品就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称之为普惠制下的“毕业”。根据2004年6月对2003年普惠制审议的结果,大约有1.35亿美元和70多个关税税目的化工品和制成品从普惠制清单上被取消。2007年,美国取消了价值21亿美元的25种产品享受的普惠制待遇,不过增加了来自15个国家的价值4.22亿美元的99种产品免关税待遇。
尽管美国在实施公平贸易政策的同时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优惠待遇,但是,目前各国对美国实施的公平贸易政策非常不满。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来看,发达国家都倾向于将非歧视原则和自由原则,而非公平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石。“无论成员国家的具体环境和情况如何,自由、竞争、排除政府干涉和非歧视是最好的良药”(Rom,1994)。在此基础上,陈建福(2006)建议取消WTO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以维护WTO规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因为差别待遇条款不仅助长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激烈竞争,而且还导致发达国家获得了发展中国家低价和低技术商品的绝大部分利润(陈建福,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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