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贸易政策:起源与演进

公平贸易政策:起源与演进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随着一战后美国制成品出口的激增,欧洲各国的进口数量限制和各种贸易歧视手段的流行,美国面临国外歧视贸易伤害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推动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和对抗共产主义国家,美国对日本和西欧盟国无条件地开放市场,允许日本和西欧各国实行歧视性政策和贸易壁垒,实际上背离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主义。

公平贸易政策:起源与演进

互惠主义历来都是美国贸易政策的精髓,是从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延伸出来的、用来处理合同双方的关系问题。从1778年美国与法国签署第一项贸易条约到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以前,所有美国签订的贸易条约都是有条件的或者互惠性的最惠国待遇,即关税减让仅适用于那些同样给予美国相同减让的国家。针对某些国家没有授予美国产品同等让步,时任总统阿瑟在1883年就要求国会“提供某项公正的报复措施来针对相关政府歧视我们的行为”(Larkin,1926,p.48)。《1890年麦金莱关税法》(McKinley Tariff Act)授权总统对那些针对美国商品施加“不公平与不合理的”关税的国家的进口商品也实施惩罚性关税。《1909年佩恩-沃德雷夫关税法》(Payne-Aldrich Tariff Act)和《1922年福莱-麦坎伯关税法》(Fordney-McCumber Tariff Act)延续了这种做法。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出口的非竞争性农产品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从欧洲国家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中获益较多,美国很少遭受歧视行为,也很少对外实施报复行为(Kelly,1963,p.98)。但是,随着一战后美国制成品出口的激增,欧洲各国的进口数量限制和各种贸易歧视手段的流行,美国面临国外歧视贸易伤害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大。尽管美国在1923年的关税法和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中接受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互惠性原则贯穿于美国的贸易协定谈判中。1934年美国的《互惠贸易协定法》正式确立了美国贸易条约中的互惠主义原则。该法案规定,国会授予美国总统与贸易伙伴可以进行削减关税50 %的贸易谈判,条件是贸易伙伴国必须做出对等让步。利用关税谈判授权,美国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模在互惠性的基础上打开国外市场并推进贸易自由化。这里需要区分负向互惠性和逆向互惠性两个概念。杰克逊(Jackson,1989)认为,负向互惠性(negative reciprocity)是指一国对那些不采取互惠性措施进口该国产品的外国重新设置进口限制。逆向互惠性(inverse reciprocity)是指一国对那些不自愿限制出口的外国产品采取新的进口限制(Jackson,1989,p.125)。在1934—1974年间,美国坚信自由贸易和适当的部门保护是促进国内外经济增长和稳定世界经济秩序的最有效手段,并认为互惠性削减关税和特殊情况下的逆向互惠性措施是促进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手段。

截至1946年,美国按照互惠性原则与4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包括全部23个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关贸总协定的23个缔约方在1947年承诺遵守《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互惠性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所有双边关税减让都自动延伸至其他签约国。在1947年的第一次关贸总协定谈判中,美国对17.7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实行了50 %的关税减让,但只获得了11.9亿美元的出口产品的关税减让。英联邦国家的关税削减幅度只有15 %,且不涉及重要的工业品。尽管在1949年的安纳西回合谈判中美国希望借助马歇尔计划的援助从北欧国家、希腊和意大利获得更多的关税减让,但是,美国最终做出了更多的关税减让。例如,美国从这些国家进口的25 %(1.78亿美元)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以换取这些国家对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让步。1950年托奎回合,美国要求以10亿美元的进口关税减让换取20亿美元的出口关税减让,但最终谈判的结果是,其他国家对美国10亿美元的出口额实行关税减让,而美国对4.78亿美元的进口额实行关税减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推动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和对抗共产主义国家,美国对日本和西欧盟国无条件地开放市场,允许日本和西欧各国实行歧视性政策和贸易壁垒,实际上背离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主义。1951年互惠贸易协定延长法规定,总统不得对任何共产主义集团的成员授予贸易减让。美国以此法律为依据取消了捷克斯洛伐克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在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为了加强日本在东亚的战略优势和遏制苏联与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政府在1953年延长互惠贸易协定法一年,以便为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进行关税谈判。英国和法国等国因担心日本轻工业的竞争优势和战前日本的倾销行为而利用关贸总协定第35条款来保留进口配额,不给予日本关贸总协定规定的贸易权利。为此,美国向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在关税方面做出了重大让步,以换取这些国家对日本的关税让步(Patterson,1961,p.285)。但是,随着1954年5月法国在越南的奠边府战役中的惨败,美国国会在1954年继续延长互惠贸易协定法一年,以完成美日之间的关税削减谈判。因此,日本于1955年9月10日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以美国在贸易议案上做出巨大让步为条件的。由于当时仍有14个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援引第35条款和不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日本40 %的贸易在当时未享受最惠国待遇。为此,“美国不得不在今后十年内为日本出口获得公平待遇而奋斗”,要求其他国家授予日本最惠国待遇(Zeiler,1991,p.173)。随着加入关贸总协定后获得的巨大出口优势,日本出口额在世界中的份额从1955年的2.14 %增加到1960年的3.16 %和1970年的6.19 %。日本的纺织品也在1956年大量涌入美国市场,这导致美国迫使日本在1956年对纺织品、服装等产品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邓峰,2001)。美国的削减关税的单边主义政策从而为逆向互惠性以及后来打开外国市场的“301条款”的负向互惠性政策奠定了基础。

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借助关贸总协定的肯尼迪回合谈判极大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部门的贸易限制逐渐呈现制度化的趋势。1961年的纺织品多边短期协定、1962年多边长期协定和1974年的多边纤维协定把人造纤维纳入国际保护体系,原则上只允许纺织品进口以每年6 %的速度增长。在1971—1978年间,纺织品进口额的实际价值处于下降状态。除了纺织业,美国政府长期运用反倾销法对钢铁产业实行严格的保护。自从1978年以来,美国对钢铁行业广泛采取反倾销和严格的配额体制。尽管贸易保护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初逐渐抬头,但是公平贸易政策还没有形成。为什么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呢?第一,美国的外贸依存度,或者出口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在此期间较低。美国的贸易依存度在1960年和1970年分别占了4.1 %和4.4 %,出口额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每年平均增长7.6 %,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9.3 %)。第二,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技术专利费以及各种经营管理的劳务收入也在显著增长。随着1971年美国国际收支第一次出现了逆差和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顺差国,美国坚信日本对美国的贸易不公平,建议对日本的出口征收特别关税或者实行进口配额制度。日元定值过低,纺织品、钢铁、半导体汽车领域的问题成为美日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贸易争端的主要根源。[5]第三,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和与非洲国家的贸易优惠协定,人为地造成了对美国出口产品的歧视。对外投资导致就业机会丧失的观点在美国劳工组织中一直根深蒂固,因为“子公司输出了美国最先进的技术,输出了美国优越的竞争条件,从而把就业机会也输出去了”(弗里德,1975,第240页)。第四,管理贸易的广泛盛行。在1974—1980年间,对于管理贸易占进口的比重,日本从56 %上升到59 %,美国从36 %上升到46 %,欧盟从36 %上升到45 %,石油输出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从50 %下降到47 %(任烈,1997,第171页)。汽车业在1981年获得日本的自愿出口限制,糖类进口配额在1982年开始实施,自行车、特种钢和木护墙板得到了逃避条款程序的保护,机床制造商在国家安全名义下得到保护,纺织业的进口配额限制措施更加严格。因此,美国有形定量限制的进口品占总进口的比例从1980年的6.2 %增加到1981—1983年的6.52 %;包括高关税和定量限制的进口商品占美国进口总量的比重增加到1984年的21%(Balassa & Balassa,1984)。在1975—1985年间,国会有关贸易的立法活动数量增加了4倍,而且绝大多数都与保护主义有关(Czinkota,1986)。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获得了许多贸易伙伴关于改变不公平贸易实践的保证,改善了美国的一些出口产业对这些国家的市场准入,但与通过多边贸易合作谈判取得的成就相比,这些行动对贸易的影响甚微。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政府认识到,国会的单边行动要求会削弱多边贸易合作的基础。由于美国国会相比美国政府,较少受到美国政府签订的条约义务的约束,国会对与其他国家贸易关系中的互惠性质就缺乏足够的敏感度。可以说,这些保护主义的措施更多地体现了美国国会议员受到各选区利益集团影响的现实,也反映了美国立法机构在这个阶段进行的制度性改革。由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一代的年轻议员成功地改变了权力过于集中在各委员会的现实,权力的分散使各议员易于受到各选区保护主义压力的影响。因此,即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保护主义的危害性,也无力阻止美国选民要求的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合作的危害,只能在权力范围内适当减少这种危害的范围。

在坚信美国的产业和贸易政策应该积极面对来自日本和德国等国的不断增强的产业竞争力时,美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主张在贸易领域进行干预都建立在四个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第一,美国产业的服务化,制造能力受到很大的损失;第二,没有政府的干预,美国的企业无法完成从旧的重工业向新的高技术产业的过渡;第三,美国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优势正在被侵蚀;第四,日本等国的产业政策执行得很成功,促进了这些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Schultze,1983,pp.5-6)。里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寻求转移国会对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如寻求对贸易合作和危害较少的市场开放措施的贸易立法。在执行贸易法上,里根政府比国会显得更谨慎。

随着美国的商品贸易赤字在1985年达到1 200亿美元,里根政府在1985年8月拒绝了对鞋类产业的逃避条款的救济申请,国会要求采取配额、对贸易盈余国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援引301条款来减少贸易赤字和增强对特殊行业的进口保护,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强调负向互惠性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84年的贸易和关税法要求授予总统贸易谈判权、延长普惠制、对国外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适当措施。该法案在参议院以96票赞成对0票反对得以通过,但是,宾夕法尼亚州参议员斯贝克特(Specter)提出一项修正案,允许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法院对外国是否进行不公平贸易实践举行听证会。该修正案在参议院以36票赞成对61票反对被否决,其中共和党议员中有39票反对和14票赞成,民主党议员中有22票赞成和22票反对,里根总统也反对这项修正案。1985年,参议院提出一项纺织品进口配额的议案,要求对来自亚洲的纺织品、服装、纤维进口设置配额,并限制鞋类和铜的进口。参议院以60票赞成对39票反对得以通过,但遭到里根总统的否决。(www.daowen.com)

在面临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下,里根政府被迫从自由贸易政策的承诺退缩到限制进口和增强美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准入的公平贸易政策。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卡特认为“自由贸易也必须是公平的贸易”,但是美国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明确转向公平贸易和对等互惠主义起始于里根政府。1985年9月,里根总统发表了“自由且公平”的贸易政策演讲,被视为美国贸易政策从自由走向公平的经济宣言。里根政府支持利用“301条款”来迫使贸易伙伴开放国内市场,以使国际贸易的平台对美国企业来说显得更加公平。1985年,里根政府援引1974年贸易和关税法的301条款(section 301),以追求公平贸易政策(Friman,1993)。1987年,《综合贸易议案》要求美国对那些采取不公平贸易实践并据此导致美国贸易逆差的国家进行报复,还要求总统对受到进口伤害的产业和工人提供救助。参议院以71票赞成对27票反对得以通过,但该议案遭到里根总统的反对。在1985—1988年间,美国利用301条款的歧视性关税报复措施迫使欧盟、日本、巴西和其他各国满足美国的市场准入要求。美国在1986年12月对欧共体的一系列农产品征收200 %的进口税,在1987年4月宣布对日本的价值3亿美元的电子产品征收100 %的报复性关税,在1988年对日本价值1.65亿美元的办公用品征收100 %的反倾销税,以迫使日本的半导体工业向美国开放市场并限制日本该类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为美国在全球强制推行公平贸易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该法律,美国认为,美国贸易伙伴的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导致美国贸易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美国企业在公平和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具有同外国企业进行竞争的足够能力,因此,美国政府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维持国际的公平贸易的环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指其他国家在向美国出口的过程中采取了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或者妨碍美国商业和贸易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由于冷战的需要,这种公平贸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更为明显的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从战略性贸易政策出发,限制外国企业对美国的战略性企业的收购行为。《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授权总统阻止外国企业战略性收购美国企业,1991年扩大到禁止对美国技术的收购。

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总统布什提出了建立“世界新秩序”的政治主张,希望按照美国的价值观并根据美国的国家利益来实现冷战后的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政治民主化和经济自由化。在冷战期间,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问题居于主导地位,贸易政策更多地从属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冷战结束后,经济因素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外交政策和贸易等经济政策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平衡。克林顿从经济实力出发制定美国的外交政策,确立了外交政策的四大目标:第一,经济力量和领导地位;第二,重组军事力量;第三,在国外支持民主和人权;第四,发展更对等的贸易关系(Suzuki等,1993,p.92)。由于把经济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核心组成部分,克林顿政府把外交政策从军事安全领域转向经济领域,以增强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从而提升了贸易政策在对外总体政策中的地位,明确提出“公平贸易”的战略。

自1993年以来,克林顿政府依据战略贸易政策理论制定了美国第一个“国家出口战略”,完成了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政策的历史性转变。这一出口战略,一方面要求美国政府加强对贸易的干预作用,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另一方面要求外国市场的对等开放。在1994—1995年的贸易政策议程和总统关于贸易协定的年度报告中,克林顿政府的贸易政策目标包括打开国外市场,坚持平等竞争,实行激进的贸易促进战略,将贸易政策与全球经济战略相结合(金灿荣,2000)。克林顿政府明确提出:“经济增长前所未有地开辟了新的国外市场和扩大世界贸易量。因此,我们在国际市场上坚持把进行公平贸易作为扩大贸易的国家经济战略的一部分。”[6]依据公平贸易的观念,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单边主义措施,如要求日本开放市场和解决双方长期存在的贸易失衡与不对称性问题,对中国提出贸易与人权挂钩的政策以及在知识产权和最惠国待遇采取强硬的态度,对发展中国家要求提高环境标准和劳工标准等。

在2001—2008年间,布什政府进一步推动了公平贸易政策的发展,一方面要求WTO成员取消所有制成品关税,各经济体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市场,积极推动美国与新加坡、智利、摩洛哥、澳大利亚以及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另一方面,美国加强了对钢铁、汽车、纺织品等产业的保护,积极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或者征收附加关税的办法来阻止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出口。从2009年开始,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美国正在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瑞士等国发起《反伪造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的谈判。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10年3月1日向国会提交了《2010年总统贸易政策日程》,支持并巩固以法规为本的贸易制度,包括订立进出口平衡的多哈回合协议,以放宽农业、产品及服务这3个核心领域的市场准入。奥巴马政府认为,必须提高中国、印度、巴西及其他先进发展中国家放宽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并确保多哈回合的结果能为美国企业和工人带来可观的市场机会。在以法规为本的贸易制度下,美国将加强监察和执法,向WTO提出申诉、集中处理妨碍美国出口的非关税壁垒以及全面行使贸易协议中的劳工及环境权益。2010年3月8日,美国与巴西就棉花贸易纠纷达成协议。3月11日,奥巴马在进出口银行年会上宣布美国贸易政策和成立出口内阁。3月15日,美国与澳大利亚开始就“泛太平洋伙伴”计划举行首次磋商。3月16日,美国农业部长维尔萨克向日本政府施压开放农产品市场。3月17日,美国与印度签署“贸易与投资合作框架协定”。3月31日,贸易代表办公室首次推出关于美国农产品和技术出口壁垒的报告,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自此,奥巴马政府全面形成了其农业、知识产权和制造品领域的公平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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