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欧盟与东亚的中国和日本等贸易大国都积极进行区域贸易安排的建设。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内地)已经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签署了国内地区经济一体化协定,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积极与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新加坡等国进行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日本也与东盟、墨西哥、新加坡、智利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已经与近20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积极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美国-东盟计划和美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计划,以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除了成员国的数量从15国增加到27国外,欧盟把克罗地亚和土耳其当作备选成员国,把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塞尔维亚、科索沃和黑山等东南欧国家当作潜在的备选成员国,并与地中海沿岸、非洲、加勒比海和亚洲的前殖民地国家签订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成为推动区域贸易安排前进的主要动力。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是与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和自己的前殖民地签订的,但是自2001年以来,欧盟的绝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伙伴都是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2000年,欧盟与76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岛国在《洛美协定》(Lome Agreement)基础上签订了《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在2001—2005年间,与阿尔及利亚、智利、约旦、黎巴嫩、埃及、韩国、孟加拉国、叙利亚、伊朗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欧洲的很多国家平均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美洲国家平均签订了10~19个区域贸易协定,亚洲、中东和非洲国家平均签订了4~10个区域贸易协定(Crawford & Fiorentino,2005)。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已经从原来的相互限制边境贸易壁垒的协定转变为促进双边经济互动的正式管理安排,从单纯的商品服务的贸易协定扩展到包括工作签证、移民、竞争政策、投资等问题的综合性协定。
美国、欧盟、东亚等贸易大国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一个共同之处是保持与多边谈判过程的紧密联系,并在整体上保持一定的序惯性,即在某一区域与一个国家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是为了与该地区更多的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比如,新加坡的产品基本上是免关税的,智利对美国的出口集中在铜矿、水果和蔬菜等方面,但美国与新加坡和智利签订协定的目的是为了与澳大利亚、安第斯共同体、中美洲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欧盟、中国和日本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具有这个典型的特征。不过,美国、欧盟和东亚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许多重要方面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方向。
在1990年以前,欧盟主要通过对其前殖民地提供单方面的援助或者救济来帮助其发展。但在1990年以后,欧盟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积极帮助这些国家采纳欧盟的法律规则和政策,以便为欧盟的企业在这些国家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投资和法律框架。对此,欧盟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是消除或者削弱边境壁垒措施,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欧盟企业在伙伴国境内的经营环境,这就需要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规定伙伴国的法律结构、竞争政策、标准安排等。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欧盟的区域贸易协定采取了合作协定、联系协定、框架协定等形式,有些协定是作为最终加入欧盟的分阶段协定,更多的协定是单独的区域贸易协定,包括知识产权、劳动惯例、竞争政策、投资、文化和人员流动等与企业经营相联系的内容。因此,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的静态性质不同,欧盟的区域贸易协定是明确规定了伙伴国可以前进的一系列垂直性的伙伴协定,甚至是加入欧盟的过渡性协定。
除了与以色列在1985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外,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关税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更多地涉及能源安全、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等。其典型特征是消除双边仍然存在的工业品关税,并且较小的贸易伙伴需要在银行、保险、通信等核心服务部门采取单边的自由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和建立竞争政策。这些部门的自由化受到原产地规则、保障条款、部门豁免等条件的限制。例如,2002年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正文有210页,附录有1 375页,单是原产地规则就占了299页。约翰·魏利(John Whalley)把这样的协定称为关税额外协定(tariff plus agreement),即关税外的问题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文本长度和重要性方面都超过了关税问题,因为最惠国待遇关税已经非常低了(Whalley,2008)。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外,美国的区域贸易协定基本上都是一体化程度较低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协定和贸易与投资框架协定保持非常紧密的关系。相反,欧盟的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是动态性的,都是为加入欧盟或者沿着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的。
中国和日本的区域贸易协定一般在文本中称为合作和伙伴协定,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协定等,是具有自由贸易协定性质的综合协定。这些协定在旅游、农村发展、规则制定、竞争问题、消除贫困和促进相互承认方面做出广泛的承诺,在许多方面都超出了目前或者可预计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范围。中国和日本的区域贸易协定在关税削减方面做出广泛的承诺,但是具体的关税削减仍需要进一步的谈判。与欧盟和美国的区域贸易协定采取标准的形式相比,中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更多是从贸易伙伴的需求和中国的市场机会出发而采取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在一体化程度方面,中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比欧盟和美国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一体化程度更低。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数量的不断增多和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不前,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的丧失和贸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区域贸易安排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各国得到迅猛的发展,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对于美国而言,区域贸易安排的政策更多与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下降带来的全球战略调整有关。“自由贸易协定是服务于国家安全及整体贸易战略的工具,美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地区经济一体化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和步骤,是与多边、区域及其他双边协定谈判相协调和相促进的,并服务于地区战略和经济安全等整体利益”(杨红强、武亮,2006)。因此,只要美国的全球战略调整的目标不变,我们可以预计,区域贸易安排的竞争性自由化战略将在2009年上任的奥巴马政府期间持续下去。(www.daowen.com)
【注释】
[1]何永江发表于《美国研究》2009年第1期。
[2]“The Birth of a Bush Doctrine”,The Economist,March 1,2003,p.44.
[3]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经济影响的研究成果,参见李玉举:《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兼论中国的战略选择和安排》(中国市场出版,2008年版),第161-162页。
[4]1991年3月,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和阿根廷等南美四国签订《亚松森条约》,形成南锥体市场(MERCOSUR),1995年智利脱离安第斯集团并在1996年加入该条约后,南锥体市场演变为南方共同市场。该集团内部消除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了对外统一的共同关税,发展到关税同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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