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影响和意义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影响和意义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可以说是1890年关税法的自然延伸。在《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中,国会放弃了设置关税的权力,授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任何现有的关税或者其他进口限制”以互惠贸易协定的方式削减关税并以总统声明的方式实施。在1951年贸易协定法的延长法案中,逃避条款诉讼成为正式的法律,并规定了关税委员会在决定损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1953年,国会在总统同意不进行新的贸易协定谈判的情况下延长关税谈判权一年。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影响和意义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可以说是1890年关税法的自然延伸。1890年麦金莱关税法包含一个基于惩罚而不是减让的互惠性条款,从而为授权总统进行商业谈判确立了先例原则。1890年和1897年关税法都授权总统进行关税谈判。早在20世纪初,进步主义者(progressives)就努力想使关税的制定摆脱国会的表决操纵(logrolling),由关税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的“科学关税”就是努力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农业利益集团和工业保护的压力不利于低关税政策的民主党人。在20世纪20年代共和党主导国会时期,共和党控制的关税委员会利用关税来拉平国内外的生产成本,这种“灵活关税”的实质是提高而不是降低关税,从而否定了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1922年和1930年关税法都授权总统调节关税;1923年关税法包含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1933年实施的625个最惠国待遇的协定中,只有48个协定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Snyder,1948,p.211)。《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将互惠性原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关税谈判授权融合在一个法案中,授权总统基于互惠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与其他国家在一定关税范围内进行贸易协定谈判。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贸易政策从贸易保护主义向贸易自由化的根本转变,而且奠定了美国在二战后的多边主义的基础。

在《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中,国会放弃了设置关税的权力,授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任何现有的关税或者其他进口限制”以互惠贸易协定的方式削减关税并以总统声明的方式实施。1934年6月12日,国会通过的《互惠贸易协定法案》的第350节的(a)款规定:“为了扩大美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在目前紧急情况下,作为手段以帮助恢复美国的生活水平,克服国内失业和目前经济萧条,提高美国大众的购买力,在美国农业、工业、矿业和商业等各部门间建立协调一致的关系),拟根据美国生产各部门的特点和需要来规定外国货物进口,以使美国各部门的产品能在国外市场销售,而美国各生产部门为外国产品在美国提供相应的市场和机会,也需要并能够发展这些销路。每当发现美国或任何外国现行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适当地限制了美国的对外贸易,以及上述目的将用下列手段加以促进时,总统随时有权:①与外国政府签订对外贸易协定或其他文件。②按所要求的或合乎履行总统已签订的任何对外贸易协定,宣布修改现行关税和其他进口限制或附加的限制,或在最短期间继续现行关税或给予对外贸易协定所包括的任何物品以国内货物税的待遇。但修改不能比现行税率提高或降低50 %,或将征税与免税商品表之间的任何物品调换。兹宣布修改的税率及其他进口限制,对一切外国栽培的、生产的或制造的物品,不论直接或间接输入均一视同仁地执行。但是,总统有权对任何国家栽培的、生产的或制造的物品停止执行,如果发现任何因素对美国的商务加以歧视或者因为其他法令或政策,总统认为将使本节所阐明的目的失效”(黄德禄、黄安年,1990,第147-148页)。

关税的改变是用于其他与美国签订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国会只需要就该协定举行听证会,从而取代了贸易条约的立法程序。与美国签署互惠性贸易协定的国家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较低税率,而其他国家则按照斯穆特-霍利关税法规定的较高税率与美国进行贸易。“国会非常清楚其调整国家间和涉及商务的明确宪法权力,但国会不能有效地谈判涉外协议……授权和行政声明导致了权力从国会向总统的实质性转移。”也就是说,总统“获得了对关税划分和重新划分的权力,对评估程序的控制权,降低税率的法定权利以及制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美国出口产品行为发生的能力”(哥尔德斯坦,第239页)。在1934—1962年间,国会对总统进行了11次双边关税谈判授权。1962年的《贸易扩大法》进一步授予总统采取一揽子关税减让的权力,取代1934年贸易法以具体行业和产品为基础进行削减关税的规定;而且,总统的关税谈判授权扩大到包括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在内的关税削减谈判。《1974年贸易改革法》授予总统削减40 %的关税率和在普惠制待遇下扩展特定产品的免关税待遇的权力,总统签署的关税协定不需要咨询国会就可以以总统声明方式执行。同时,《1974年贸易改革法》还授权总统进行非关税壁垒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谈判。

当然,国会仍然保留贸易立法的自由权力。国会通过立法可以取消对总统的关税谈判授权或者增加关税减免的条件。1937年,参议院最初通过了但在重新表决中否决了限制农产品关税削减的议案。1947年,杜鲁门总统签署了有关逃避条款正式实施的行政命令,允许在关税减让中受到严重损害的美国产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贸易协定的请求,并规定在以后所有的贸易协定中都加入逃避条款。按照这一行政命令,关税委员会代替了贸易协定委员会作为逃避条款诉讼的调查机构。在1951年贸易协定法的延长法案中,逃避条款诉讼成为正式的法律,并规定了关税委员会在决定损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总统、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参众两院及关税委员会的请求下,关税委员会必须进行进口损害的调查。1955年的贸易法案放宽了严重损害的要求,缩小了产业概念的范围,增强了产业寻求保护的可能性。国会在《1958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延长法案》中规定,国会在2/3的多数表决中可以否决总统关于逃避条款调查结果的决定。

1948年、1951年和1955年,国会都在互惠性贸易协定法延期中加入了危险点条款,把关税率的削减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威胁结合起来。关税委员会在1951年被要求估计关税的危险点,即关税降到这个危险点就会对竞争性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关税率,谈判人员不能在这个危险点以下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如果关税率降到危险点以下,各行业可以依据逃避条款来寻求救济,以解决关税减让造成的损害。1953年,国会在总统同意不进行新的贸易协定谈判的情况下延长关税谈判权一年。除了强化对总统的关税谈判授权的限制外,总统及其内阁在倾销、补贴和非公平贸易惯例方面的授权也受到限制。例如,在1954年前,财政部部长有权决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倾销是否导致产业损害的问题;1954年后,关税委员会(1974年后称为“国际贸易委员会”)拥有对国外倾销的独立调查权,并在《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获得了决定补贴损害的权力。从1979年开始,总统把管理反倾销和抵消性关税法的责任从财政部转移到商务部,因为国会坚信商务部有比财政部更好地执行国会的意图。此外,国会在1958年、1962年和1974年的贸易法中也削弱了总统关于某一产业需要增加保护的否决权,增强了国会推翻总统否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进口损害的实质性调查报告的权力。《1962年贸易扩大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把国会的否决规则修改为国会两院有权投票议员的多数表决结果,并在《1974年贸易改革法》中进一步修改为国会两院在场投票人数的多数表决。1983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在场投票人数的多数表决的条款违背了美国宪法,因为立法否决权在目的和效果上都是立法,国会要遵守所有的立法必须得到参众两院批准并提交给总统签字认可的规则。《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遵守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并规定,如果总统拒绝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策建议,而参众两院通过了否决总统决议的联合决议,那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自动生效,除非总统否决了参众两院的联合决议。

通过互惠性的关税减让取代单方面的关税减让和贸易协定的简单多数表决取代宪法规定的绝对多数表决规则的关税谈判授权,国会一方面可以为了选民的利益集中考虑贸易政策方面的长远战略问题,如制订指导原则、关税水平的增降幅度、所需程序和例外的条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自由贸易体制和保护个别产业的艰难选择中逃避责任(戴斯勒,2006)。由于总统较少受到地方利益影响,总统在规定范围内谈判的互惠性关税削减协定的政治负担就比国会议员少。鲍德温(Baldwin,1985)认为,关税谈判授权的目的是限制国会分配政治中的议员投票交换的行为,提高政策制定的效率。在分配政治主导下,每个议员都是按照选区的利益提出需要进行关税保护的产品清单和关税率,最后形成的关税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高关税保护各选区议员与不要求保护或者反对保护的选区议员进行谈判和磋商的结果。这就容易形成各选区议员高度关注需要保护的生产商的利益而忽视选区内或者其他选区消费者的利益。相比之下,总统能够协调所有选区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在降低关税的过程中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和效率。这种对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有利的制度安排行为,为美国随后半个世纪的自由贸易政策提供了制度性基础,也把美国对贸易政策的关注从美国市场问题转移到国外市场开放的问题上来(杰克逊,2002,第45页)。

根据该项法律授予总统的关税谈判授权,美国在1934—1945年间与古巴、比利时、海地、瑞典、巴西、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洪都拉斯、法国、巴西等27个国家签署了32个互惠性贸易协定,对64 %的应税进口商品做出了关税减让,美国可税产品平均关税率从1932年的59.06 %下降到1945年的28.24 %,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与其协定国的贸易发展。在1934—1937年间,美国对22个互惠贸易协定伙伴的出口额增加62%,对其他贸易伙伴的出口额增加38%(Tasca,p.14)。1938年,美国对其超过一般的出口做出了让步,并宣布了45 %的关税减让。“在1934年之后的5年里,赫尔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靠增加进口和减少美国的信贷余额,但未能达到复兴世界贸易的目的,而是扩大了美国的出口。在这段时间里,美国的出口额增加,贸易顺差几乎提高了一倍”(达莱克,第134页)。除了与英国、加拿大等国签订了重要的贸易协定外,二战前美国签署协定的半数是与拉丁美洲国家缔结的非竞争性产品方面的协定,“主要供应商”条款限制了总统进行关税削减谈判的产品范围,且美国的最惠国待遇仅适用于少数国家,税收减让不能延伸到那些对美国实行贸易歧视的国家和具有特定限制的部门,美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对世界贸易增长的贡献较小。曾参与互惠贸易协定发射机的塞尔表示:“整个计划就是努力在关税墙内寻找对美国生产商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那些削减关税的地方”(Sayre,1957,p.170)。因此,《互惠贸易协定法》在短期内有限地促进了美国出口的增加。

海伽德(Haggard,1988)认为,互惠贸易协定法具有两个持久的制度变迁后果。第一,通过关税谈判授权,行政部门内部可以培养自由贸易的组织利益和自由贸易专家的集中,特别是国务院在贸易政策决定中的核心地位推动了贸易政策议程中综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同时对自由贸易者提供制度保护。随着主要政府官员根据总统大选的结果不断轮换,持有自由贸易观念的行政官僚组织的建立有助于确保贸易政策朝着自由化方向前进的连续性。第二,在涉及对外贸易问题上的政企关系发生改变,从进口竞争行业单独迫使国会进行进口保护转移到进口竞争集团和出口利益集团共同竞争关税保护的幅度。这为出口商利益集团组织起来影响贸易政策提供了制度机制,自由贸易论专家的集中、出口商利益集团的影响和行政官僚的贸易政策决策程序的建立有助于相对削弱保护主义的压力。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23个缔约方承诺遵守《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互惠性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所有双边关税减让都自动延伸至其他签约国。利用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关税谈判授权,美国在1947年完成了关贸总协定的谈判,许多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随着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成立,美国逐渐把互惠贸易协定法获得的关税谈判授权用于与其他加入关贸总协定国家的关税削减谈判。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基于非歧视和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机制,“但在运作过程中,GATT同时是一个双边互惠协定所组成的网络……GATT的创立来自美国的权力”(哥尔德斯坦,2003,第250-254页)。在1947—1962年间,美国与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等39个国家进行了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削减关税谈判。表9列举了美国在关税谈判授权情况下参与的关贸总协定谈判。

表9 关贸总协定各轮谈判的时间、参与方与所涉及的贸易金额(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涉及贸易金额来自麦克唐纳(1992);其他数据来自WTO官方网站:www.wto.org。需要注意的是,麦克唐纳列举的各次参与谈判的国家数量与WTO的官方网站不一致。

美国总统利用关税谈判授权发起了《关贸总协定》的1947年日内瓦回合、1949年安纳西回合、1950年托奎回合、1956年日内瓦回合、1960—1961年迪龙回合、1964—1967年肯尼迪回合等六次削减关税的多边回合谈判,推动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1949—1961年的四次多边回合都集中于进行关税削减的谈判。在1947年的第一次关贸总协定谈判中,美国对17.7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实行了50 %的关税减让,但只获得了11.9亿美元的出口产品的关税减让。英联邦国家的关税削减幅度只有15 %,且不涉及重要的工业品(Stiles,1995)。尽管在1949年的安纳西回合谈判中,美国希望借助马歇尔计划的经济援助从北欧国家、希腊和意大利获得更多的关税减让,但是,美国最终做出了让步。例如,美国从这些国家进口的25 %(1.78亿美元)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以换取这些国家对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让步。1950年,在托奎回合中,美国要求以10亿美元的进口关税减让换取20亿美元的出口关税减让,但最终其他国家对美国10亿美元的出口额实行关税减让,而美国对4.78亿美元的进口额实行关税减让。尽管美国借助于马歇尔计划成功地阻止了法国和南非增加贸易限制的计划,但其未能获得羊毛(Wool)贸易的自由化。在这一回合谈判中,各签字国承诺,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延长3年。同时,美国通过与加拿大在1950年签署双边贸易自由化协定,防止了英镑集团和英国的帝国特惠制的进一步加强。1951年互惠贸易协定延长法规定,总统不得对任何共产主义集团的成员授予贸易减让。美国以此法律为依据取消了捷克斯洛伐克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在迪龙回合之前,总统的贸易谈判权力被限制在削减50 %的关税率。1958年,互惠贸易协定延长法甚至规定,总统只能采取分项的方式削减20 %的关税率,迪龙回合最终对选定的商品削减了10 %的关税。由于关贸总协定所关注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在当时并不是限制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主导各国(美国除外)贸易和金融关系的因素是可兑换货币的严重短缺,这迫使各国政府实行严厉的外汇和进口控制,采取了限制市场准入的各种措施。当这些控制手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时,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才作为市场准入的显著限制受到各国的重视。总之,在1949—1962年间,关贸总协定的四次谈判削减的关税幅度平均只有2.5 %,还不如1947年第一次回合谈判的削减幅度。1962年以后,关税谈判授权体现在《1962年扩大贸易法》和《1974年的贸易改革法》中,并与1974年后的贸易促进授权一道继续推动着美国的关税减让谈判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谈判。1962年的贸易扩大法扩大了贸易谈判授权的范围,要求总统在一揽子商品而不是分项(item-by-item)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削减的谈判。该法案用贸易调整救济取代了危险点条款,规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各自选派两名成员组成多边贸易谈判的美国代表,设立特别贸易代表。由于欧共体的形成,欧洲各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和贸易竞争力的增强,这些国家开始有更强的意愿来削减贸易壁垒。因此,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在关税削减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以至于发达国家在东京回合后的关税率都大幅度下降。

随着美国可税产品的关税率从1934年的46.7 %降低到1962年的12.1 %、1970年的10 %和1980年的5.7 %,美国的出口额也从1934年的21亿美元、1937年的33亿美元增加到1945年的98亿美元、1962年的200亿美元、1970年的425亿美元和1980年的2 208亿美元(Mitchell,2003,pp.479-480)。从图2可以看出,美国的关税率在1790—2000年间呈现先升后降的三个周期性变化。

图2 1790—2000年美国关税率及免税产品比例

(1)美国的平均关税率和可税产品的关税率分别从1790年的12.5 %和12.5 %上升到1830年的57.32%和61.69%,然后下降到1861年的12.5%和18.84%(Carter等,2006,pp.510-513)。除了1834—1847年免税产品的比例在40%以上外,免税产品的比例通常在10 %以下,这就保证了平均关税率和可税产品的平均关税率保持高度的一致。(www.daowen.com)

(2)1862—1957年,美国的平均关税率从1862年的26.08 %上升到1870年的44.8 %,并在随后的年份中持续下降。但是,可税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却从1862年的36.2 %上升到1870年的47.1 %、1899年的52.3 %和1932年的59.06 %,随后持续下降到1957年的10.79 %。美国所有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率与可税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在1870—1950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免税产品的比例从1870年的8 %上升到1876年的30 %,并在1890—1950年间维持在40 %~70 %。

(3)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2000年,美国的关税率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轻微上升1 %~2 %之后,开始持续下降,平均关税率从1965年的7.72 %下降到2000年的1.64 %,可税产品的关税率从1960年的12.22 %下降到2000年的4.84 %。由于免税产品的比例保持在35 %~70 %且关税率持续走低,所有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率和可税产品的平均关税率的差异日趋缩小。欧文(Irwin,1998)认为,1934—1967年关税下降的原因中有3/4源于进口价格的上升,而政策变化只占1/4。1939年,美国的课税产品进口中有1/4实行数量限制(Diebold,1941)。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进口产品的2/3关税都是从量税,进口价格在1945—1955年间上涨了81%(Bhagwati,1988)。何永江(2008,第28页)在对1790—1995年的美国关税率进行研究时发现,美国的关税率变化与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呈现一个“倒U形”的函数关系,即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美国的平均关税率先上升后下降。尽管如此,美国可税产品的关税率在20世纪30年代后的持续下降是与关税谈判授权密不可分的。

除了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关税率的降低和世界出口的增加外,《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还产生几个严重的后果:第一,农业品贸易和工业品贸易的分离。如前所述,《农业调整法》确定了农业贸易品的长期保护政策,实行更高程度的进口限制。《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法》确定了制成品方面的税收减让和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这就造成了关贸总协定中农业和制造业贸易被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政策,制造业中倡导互惠和最惠国待遇规则,农业贸易中盛行政府干预和对等的观念。“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制订的补贴农业生产的政策创造了强大的国内利益,它妨碍了美国在40—50年代支持签订减少农业贸易数量壁垒的协议。随后,GATT在农业上的例外条款给予那些农业部门缺乏竞争力的国家(例如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中反对自由贸易的选民以正当理由,这就使决策者很难在农业保护和贸易自由化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哥尔德斯坦,第232页)。哥尔德斯坦(2003)认识到罗斯福政府的农业和制造业贸易政策的分离对关贸总协定的影响。美国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和出口补贴以及关贸总协定第11条款明确允许对农业和渔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催生了20世纪60年代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的共同农业政策。尽管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努力解决农业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如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和2001年以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回合谈判都重点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谈判,但都未取得根本的进展,以至于美国国会在2008年通过了一个为期5年、价值2 900亿美元的农业补贴和穷人食物券的农业法案。

第二,贸易问题的政治化。国会在通过1930年关税法并提高2万种以上进口货物的关税时,把关税问题当作国内议题对待,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尤其不考虑国际政治问题。但是,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改变了贸易与政治分离的传统。在国务院的努力下,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国务院控制贸易政策议程和设计一种免于产业压力的集中政策机制。尽管贸易政策的制定集中于国务院有助于扩大贸易政策的视野,但是,罗斯福总统的贸易问题顾问皮克指出,国务院有混淆外交政治问题和纯商业问题的倾向(Haggard,1988,p.115)。事实上,随着国会把关税谈判权授予总统并由国务院直接负责执行,美国的贸易政策在很长时期内服从外交政策,国家安全的目标优先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为了有效地协调贸易政策与外交政策,国务院在20世纪30年代设置了三个关注对外贸易政策的委员会,即商业政策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ercial Policy Committee)、贸易协定委员会(Trade Agreements Committee)和互惠信息委员会(Committee for Reciprocity Information)。互惠信息委员会收集企业界和各种利益集团关于削减问题方面的信息及其申诉。商业政策执行委员会由来自各个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主要负责贸易谈判议程的设定和谈判,努力使关税的削减更多地依赖于独立的经济标准,从而强化了出口部门但削弱了进口竞争部门参与关税削减的政策影响。贸易协定委员会的成员为来自国务院、农业部、财政部和商业部的代表,存在于1934—1962年间,随后被特别贸易代表任主席的贸易信息委员会(Trade Information Committee)取代。贸易协定委员会对提议的贸易协定进行审查,核查各种提议的关税减让,监督各种互惠贸易协定的下属委员会的活动,综合互惠信息委员会关于产业界的各种反馈信息。这些机构在20世纪30年代起到把保护主义压力从国会转移到国务院,削弱在关税削减方面贸易与国内政治挂钩的压力的作用。

随着国务院接手规划美国的战后外交政策,贸易政策逐渐从属于外交政策领域,贸易政策成为推行美国外交政策的一种工具。在1939—1941年间,由国务院官员组成的国际关系问题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Problems of Foreign Relations)负责确定美国在二战后的国家利益并设计促进这些利益的政策。在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罗斯福政府在1942年2月授权成立了战后外交政策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Post-War Foreign Policy),负责“战后外交政策所有阶段的准备工作”。该委员会的主席由国务卿担任,其成员有11名来自国务院,3名来自战争部、海军部以及参谋长联席会议,4名来自其他政府部门,3名来自白宫,1名来自国会图书馆,4名来自战时委员会,还包括5名参议员、3名众议员和10名民间人士。该委员会被划分为6个下属委员会,包括经济政策下属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Economic Policy)、经济重建下属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Economic Reconstruction)、政治问题下属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Political Problems)、安全问题下属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Security Problems)等。在1943年7月到1944年1月期间,经济重建和经济政策下属委员会被重组为战后对外经济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on Post-War Foreign Economic Policy),在国务卿领导下执掌政策协调工作。该委员会包括消除贸易壁垒特别委员会、出口商品协议与贸易秩序特别委员会等12个特别委员会。[6]

冷战到来之时,美国根据政治关系来决定各国的贸易关系,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政策,对美国的盟国实行宽松的进口政策。安瑟琳和奥劳林(Anselin& O'Loughlin,1990)认为,美国的进出口产业对政治关系的反应非常敏感。《1951年互惠贸易协定延长法》规定,总统不得对任何共产主义集团的成员授予贸易减让。美国以该法律为依据取消了捷克斯洛伐克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在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为了加强日本在东亚的战略优势和遏制苏联与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美国向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在关税方面做出了重大让步,以换取这些国家对日本的关税让步(Patterson,1961,p.285)。因此,1955年9月10日,日本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以美国在贸易议案上做出巨大让步为条件的。由于当时仍有14个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援引第35条款和不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日本贸易中的40 %当时未享受最惠国待遇。为此,“美国不得不在今后10年内为日本出口获得公平待遇而奋斗”,要求它们授予日本最惠国待遇(Zeiler,1991,p.173)。随着加入GATT后获得的巨大出口优势,日本出口额在世界中的份额从1955年的2.14 %增加到1960年的3.16 %和1970年的6.19 %。日本的纺织品也在1956年大量涌入美国市场,这导致美国迫使日本在1956年对纺织品、服装等产品实行自愿出口限制,为后来的打开外国市场的“301”条款奠定了基础(邓峰,2001)。为了保护国内的纺织业,美国与欧洲在20世纪50年代签署了实行纺织品配额的《国际纺织品贸易的短期安排》,在后来演变为《长期棉纺织安排》和《多种纤维安排》,长期制约纺织品的国际贸易发展。在此基础上,国会在《1962年贸易扩大法》中要求总统任命贸易谈判特别代表来进行美国的贸易谈判,以平衡美国贸易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国内外利益。1963年,肯尼迪政府建立了特别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肯尼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1974年的贸易法第141条款规定,特别贸易代表是行政办公室的一部分,负责1930年关税法、1962年和1974年贸易法的贸易协定项目。1979年根据总统命令,特别贸易代表更名为美国贸易代表,负责各种贸易协定的谈判,以使贸易政策独立于国务院的外交政策。

总之,《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制度创新扭转了美国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推动了美国和世界各国的贸易自由化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延期和总统获得国会的关税谈判授权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农业贸易的长期保护主义倾向、贸易在国际上的政治化倾向以及各种行业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些因素在21世纪初依然清晰可见。

【注释】

[1]Congressional Record,Vol.91,1945,p.4367-4 368.

[2]国务院向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递交的行政协定的摘要和全文贮存在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并向公众开放。美国国务院也每年出版《美国的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3]参见美国国会网页:clerk.house.gov/art_history/house_history/partyDiv.html。

[4]在20世纪30—40年代,英国的许多学者也抱有地缘政治思想。即使在1945年二战结束后,英国也认为英美苏三大国在各自的势力范围或者经济区内占据主导地位,战后的局势就是英美苏三大强国的联盟与斗争。

[5]参见美国国会网页:clerk.house.gov;也可参见:www.infoplease.com/A0801767.html。

[6]Postwar Foreign Policy Preparation,1939-1945.Washington,DC: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I,1949,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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