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作用及业务解析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作用及业务解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政策性金融工具。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我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银行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作用及业务解析

(一)出口信用机构简介

为了保护国内出口商的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出口信用机构。

出口信用机构(Export Credit Agency,ECA),有时也称为出口信贷机构,通常是充当国家政府和出口商之间的准政府或私人中介机构,提供出口信贷保险融资和其他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它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以提供收汇保障、风险管理和融资支持为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经济活动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措施。出口信用保险最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随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伴随各国出口信用机构承保经验的积累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一些地区逐渐实现了商业化操作,一些官方的出口信用机构逐渐转型成为私营的信用保险公司并继续替本国履行政策性信用保险职能。截至目前,世界上出口信用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1)政府设立的特别机构和部门,如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等;(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等;(3)政府成立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4)政府无股份的私营公司,如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德国赫尔姆斯信用保险公司等;(5)进出口银行模式,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等。

我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运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国。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和再保险、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信息咨询等服务。

近年来,中国信保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我国海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立了专门的国别风险研究中心和资信评估中心,资信数据库覆盖5 000万家中国企业数据、超过一亿家海外企业数据、3.4万家银行数据,拥有海内外资信信息渠道超过300家,资信调查业务覆盖全球所有国别、地区及主要行业。截至2018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4万亿美元,为超过11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27.9亿美元,累计带动200多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3.3万亿元人民币。据统计,2015年以来,中国信保业务总规模连续在全球同业机构中排名第一[1]。

对于信用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出口贸易,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以信用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从中国出口的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具体的承保风险和损失赔偿情况如表10-1所示。

表10-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

续表

【案例分析】

中国出口商A向孟加拉国的进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付款条件为L/C120天。出口商A所有货运单据表面均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银行在审单的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也按时承兑了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但在四个月信用证期满前,进口商B通过C银行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出口商A给予50%的折扣。经出口商A一再追问,进口商最后承认是因为这种产品的市场销售不好,无法付款。此时C银行却声明必须等待买卖双方争端解决之后才能付款。经过多轮的协商,考虑到进口商B是A的老客户,出口商A同意给予B公司25%的货款减让。在买卖双方达成减让货款25%协议后,信用证项下尚有余款8万多美元,开证行一直拖延不付,使出口商A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分析:(www.daowen.com)

众所周知,信用证应该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支付结算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之越来越不安全。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银行出现越来越多的信用危机。一方面,银行兼并、倒闭的情况逐渐增多;另一方面,有些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例如无理拒付、无故拖延付款、擅自放单。这些问题在南美、南亚地区较为突出。

其次,信用证条款复杂。不同的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证应用者均可在信用证中按照各自的习惯添加条款,不法商人则会利用信用证作文字游戏,设置各种软条款陷阱。银行也会从国家和自身利益出发,挑剔单据。

所有这些都构成了信用证中银行支付的风险。要想规避这些风险,现在外贸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来解决信用证支付的不确定性。

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除了可以缓释买方信用等风险外,另一用途是出口商可以在银行办理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银行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根据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

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时,应注意涉及融资银行与出口商(被保险人/卖方)、进口商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行与出口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在有追索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中,银行与出口商构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无追索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和信保项下出口保理业务中,银行与出口商构成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2.银行与进口商无直接法律关系

银行与进口商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署相关贸易合同,形成贸易合同关系。

3.银行与保险公司——赔款受让法律关系

银行与保险公司和出口商签署《赔款转让协议》,三方之间构成赔款受让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信用保险理赔事由,银行有权受让保险公司赔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在出口商与保险公司之间,出口商履行投保人的义务并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从现有司法判例看,法院一般认为,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未取得出口商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索赔,银行通过签署《赔款转让协议》获得的通常仅是对保险赔款的接收权,而非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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