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货,交货数量、品质与合同不符,交货延迟以及其他一切违反合同的事情。《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中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给卖方以宽限期、解除合同、退换、减价、修理等。《公约》还规定,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1.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处理办理
《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买方宣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期限,即:(1)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同要求的,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符。
《公约》规定,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享有下述救济方法。
(1)买方只有在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2)要求卖方交替代物。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要求减价。《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减价的计算方法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计算。简单来说,就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价。“比例”,在这里指差额,但比例包含无差价的场合。例如卖方应交货物当时的单价为1万元,而实际交付的不合格单价为9 000元,那么减价的数量即为每件1 000元。“交货时”的价值,是计算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价值的时间标准;“当时”的价值,是计算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价值的时间标准。这两个时间标准是计算能否正确的关键之一。用“价值”一词,既表示价值构成,又有市场价格的含义。“不论价款是否已付”,意指买方即使在价款已付的情况下也可依本条减价,要求卖方退回多收部分。
但如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如此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5)要求损害赔偿。《公约》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如买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购买,则买方可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案例分析】
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国某企业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国企业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方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请考虑我方应如何答复为好,并简述理由。
分析:
此案与我方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1)该商已将我方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方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公约》第八十二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对卖方不交货的处理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公约》对买方的这一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性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这里所称的买方已采取的某种相抵触的补救办法,主要是指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已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就不能再要求卖方交货了。《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这就是说,法院是否做出强制卖方履行交货的判令,要视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对其他类似的销售合同如何处理而定。(www.daowen.com)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履行其与某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产生该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的权利,从而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如货物运输合同中,当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形时,再要求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因而应当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其次是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否则视同非违约方放弃,再者合同约定事项必须是在法律或事实上可以继续履行的。
(2)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不交货或拒绝交货,是一种最为严重的违约。它使得买方无法得到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东西,因而是根本性违约。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立即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给予卖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卖方仍不交货或拒绝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要求损害赔偿。
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可在宣告合同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上购进替代货物以供其原定的需要,包括其已转售的交货需要。买方就可以要求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害赔偿。
3.对卖方不按时交货的处理
(1)对卖方延迟交货的处理。
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未在其应当交货的时间内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对卖方延迟交货享有以下救济。
①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② 卖方未在上述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及延迟交货属根本违约时,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③ 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为某工厂进口一台设备,经与外商签约后,待到装船时,外商突然来电称:需延迟交货6个月。经多次交涉,我方坚决不同意,最后正式通知外方:如不按期交货,我除解除合同外并保留索赔权。
请问我方采取这一措施是否得当?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又根据《公约》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中有关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宣告合同无效: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由上可见,我进出口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有理有据的。
(2)对提前交货的处理
《公约》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如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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