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以运交买方”是交第一承运人的目的,规定此目的,以便排除卖方交货前的各项运输。因此,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卖方向买方移交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公约》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如下。

卖方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内容。《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卖方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义务,如滑石块装运前六十天,将一公斤样品事先空邮买方以征得买方同意等。

我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一)交货的地点

所谓交货(Delivery)是指卖方自愿地移交货物,即将货物交由买方占有和支配的行为。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交货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在合同中未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公约》规定卖方交货义务如下。

(1)货物需要运输时,卖方的交货地点为: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公约》对运输的方式未作规定,也即无论是海运、陆运或空运均适用本款,例如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陆运由汽车转火车,再转海运或转空运等等,在上述各承运人之中,以交第一承运人为交货地点。“以运交买方”是交第一承运人的目的,规定此目的,以便排除卖方交货前的各项运输。这里的“买方”是泛指包括买方自己,也包括买方的代理人或指定的收货人。

(2)在不属于上述(1)的情况下,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仓库中提取100吨大米作交货之用),或者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订货将在某地某间工厂加工制造),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和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即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既不是特定物,也不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二)交货时间(www.daowen.com)

《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日期交付货物。

(1)如果合同中规定有日期(如合同中规定3月15日交货),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日期(例如合同规定信用证开到卖方后第20天装运),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如合同中规定FOB术语下由买方在3月份选定一个具体交货日期),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卖方可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例如,合同中规定交货期为1月15日至2月15日,则卖方可在该段时间内任一天,如1月30日,履行交货义务。

(3)除上述情况外,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指根据合同项下货物所需要的交货时间。例如制造的货物,生产制造需要时间;分散在各地的货源需集中、转运。上述所需的时间即为合理时间,在上述办理时间内由卖方确定。不过,合理时间虽有一定的标准,但毕竟很难准确评价,往往会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市场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应采用这种方式。

(三)移交单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均要求卖方提供发票提单等单据,如合同中采用CIF等贸易术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发票、保险单、运输单证等。因此,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卖方向买方移交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公约》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如下。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仍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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