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至第四百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需要方解石500吨,便电告某建材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供货,价格多少等等。建材公司回函说,我公司可以如数提供,并提供了价格、送货与提货的不同价格标准等等。建筑公司在比较了几家建材公司的价格后,用传真方式向建材公司正式提出购买500吨方解石的请求,同时还就价格、交货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建材公司能在十天之内给予答复。在发出传真后的第八天,建筑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又给建材公司发去一传真,提出如果建材公司同意供货,两公司需要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确认书。传真发出去当天,建筑公司收到建材公司发来的信函。该信内容十分简单:同意贵公司意见,准时发货。建筑公司接信后,便按原来传真的内容起草了一份合同确认书,并自己先在合同确认书上签了字,然后将该合同确认书寄给建材公司,请其签字后将建筑公司的那份寄回。这时,因方解石涨价,建材公司提出提高价格。建筑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建材公司已经用信函做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确认书只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确认,建材公司应当按自己的承诺履行合同。于是,建材公司拒绝在合同确认书上签字。两家纠纷顿起。
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条是关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规定。
因此,此案建筑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的观点与合同法规定不相吻合。建筑公司向建材公司发出购买500吨方解石的要约后,在建材公司的承诺还未到达建筑公司时,又向建材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建材公司的承诺信函虽然到达建筑公司,但因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请求是在合同生效之前提出的,该承诺并未生效。正因为承诺没有生效,合同不成立,建材公司提出提价要求不能说不合理。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概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中主要就其适用范围和不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合同于发价被有效接受时订立,为此本章专门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民法典》有关发价与接受的内容予以了详细讲解,并结合案例进行了细致剖析。
思考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www.daowen.com)
3.构成要约需要哪些条件?
4.构成接受需要哪些条件?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迟到的接受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哪些问题?
案例讨论题
1.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则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2.我国某外贸公司6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讯,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 0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