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缩写为C/O或COO)通常是由授权机构填写和出具的文件,证明某一出口货物完全在某一特定国家生产、制造或加工。此外,原产地证书也是进口国海关区分关税待遇的重要文件,在证明货物原产地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用途,原产地证书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一)非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较为常见,主要适用于当货物不享受任何优惠待遇或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待遇的情况。非优惠原产地证书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如附样8-1所示)。
1.出口商
2.收货方
3.运输工具和路线
4.目的地
5.签发机构用栏
6.唛头和数量
7.货物描述
8.H.S.编码
9.数量
10.发票编号及日期
11.出口商声明
12.签发机构证实
附样8-1 非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包括依据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而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其中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在普通优惠关税制度下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所必须提交的一种特殊格式的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及其填制说明如附样8-2所示。
第1栏:出口方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出口方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IMP.AND EXP.CORP.LTD.×× ROAD NANJING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NANJING(南京)等。
第2栏:收货方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可以填明预订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注以下内容。
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显示“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显示“DUPLICATE”字样,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要求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www.daowen.com)
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或冒号后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因为这些与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符空白处。
附样8-2 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该认真审核。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 DOZ.或6270 KGS。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例:PHK50016 Nov.2,2018。此栏必须按照正式出口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
第11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NANJING JIANGSU NOV.3,2018。
签证机构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盖签证印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签证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发票日期和第12栏申报日期,而且一般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第12栏:出口方声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出口方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并加盖出口方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手签人手迹必须在签证机构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本章小结
商检是各国实施进出口货物管制的一项制度,是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批准注册的第三方身份的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残损及装运条件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我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在近两年进行了最新修正。
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和复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证明。
我国商检机构可分为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专业商检机构和商检公司三类。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明,它具有法律效力。
原产地规则最早出于贸易统计的需要,后成为一国对外经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适用于国别配额、反倾销措施、优惠性贸易待遇、国别贸易统计及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证书证明某一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也是进口国海关区分关税待遇的重要文件,在证明货物原产地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原产地证书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思考题
1.国际贸易为何要对商品进行检验?
2.商品检验包括哪些方面?
3.国际贸易合同中,如何制定商品检验条款?
4.如何选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5.何谓检验证书?有何作用?
6.检验证书如何分类?
7.何谓原产地规则?
8.原产地标准有哪些?
9.何谓原产地证书?有何作用?
10.何谓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怎样缮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案例讨论题
某出口公司与外商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陶瓷制品出口合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货到目的地后6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外商所在地的某检验机构。该出口公司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照商务合同规定支付了货款。半年后,出口公司收到外商的索赔文件,文件称该批陶瓷制品中有超过半数出现脱彩的情况,索赔文件还附有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请问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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