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欧世贸:原产地规则立法及相关措施

美欧世贸:原产地规则立法及相关措施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和欧盟有关原产地规则的立法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定出一部协调统一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例如,美国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灵活采用不同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及保护本国市场等经济目标。依照此项原产地规则,上述在欧共体内生产的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应为日本,因此应交纳反倾销税。可见,原产地规则与各国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世贸组织协调原产地规则的过程不会一帆风顺。

美欧世贸:原产地规则立法及相关措施

(一)美国和欧盟有关原产地规则的立法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定出一部协调统一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于是,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美国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灵活采用不同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及保护本国市场等经济目标。

1.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引进高科技的目标

为引进高科技,欧盟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

案例

欧委会发起了一项针对原产于日本的动态随机存储器(为一种集成电路)的反倾销诉讼。当时,一些日本集成电路制造商仅在欧共体内进行集成电路的组装和检测工序,而将“扩散”(Diffusion)这一高科技工艺放在日本境内进行。为此,欧委会颁布了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其中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应为进行“扩散”工艺的所在地。依照此项原产地规则,上述在欧共体内生产的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应为日本,因此应交纳反倾销税

上述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迫使外国公司在欧共体内进行“扩散”工艺,以确保所生产的集成电路取得欧共体原产地资格,免受针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由此,外国公司在欧共体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飞涨。

2.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吸引外资的目标

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通过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合理的原产地标准,促使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以享受区内优惠性关税,从而达到引进外资,增加就业的目的。

3.通过制定“国产货”标准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标

为保护本国产业,美国于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货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所需的货物时,应优先购买“美国货”。所谓“美国货”是指:货物最终在美国制造完成,且其中至少采用50%的美国产零部件。可见,严格的“美国货”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并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美国货”和“雇用美国人”,是美国现任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执政的两大准则。2017年4月18日,特朗普签署了名为《购买美国货和雇佣美国人》(Buy American and Hire American)的第13788号总统行政命令,旨在通过严格执行和管理移民法案,优先购买美国货,为美国人创造更高的工资和就业率,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

2019年1月,特朗普再次签发总统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购买美国货》(Executive Order on Strengthening Buy-American Preferences f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s)。其中,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塑料和聚合物基产品、骨料、玻璃,光纤、木材等。所谓的“美国生产”,以钢铁为例,指所有制造过程,从最初的融化到涂层的应用,都发生在美国。

(二)世贸组织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为使原产地规则不致为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并使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不致因原产地规则受到损害,1993年底,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从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总目标出发,决定采取共同措施,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达成了第一个旨在协调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各缔约方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对下述原则取得了一致意见。

(1)原产地规则应该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

(2)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性的、歪曲的或破坏性的影响,不能提出不适当的严厉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加工工序无关的某些条件,以作为确认原产国的前提。

(3)原产地规则应该以连贯的、划一的、无偏的、合理的方式实施。

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判定多国制造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判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生改变的基础是税目改变标准。然而,须通过对协调制度税目表内特定产品或产品部门存在的不能视为实质性改变的“微小改变”标准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定义的方式,对税目改变标准予以详细说明。在按照协调税则目录仍不能用税目改变标准确定实质生改变时,协议规定可以用其他标准对税目改变标准加以补充,例如增值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但协议明确规定这些标准仅作为补充性选择手段。尽管《原产地规则协议》仅对非优惠性贸易有约束力,但该协议就原产地规则的运作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突破。

在协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过程中,对某些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修改必将引发激烈的争论,下述为改变原产地标准时将引发争论的示例。(www.daowen.com)

[示例一]

加拿大猪肉

问题:将猪肉切成块是否改变原产地?

细节:澳大利亚从加拿大进口生猪肉,并在澳大利亚切成肉块,做成香肠等。这些猪肉产品的原产地标记应为哪一国家?应标明为澳大利亚产吗?(因为在澳大利亚将生猪肉切成块状),还是应标明为加拿大产?(因为猪仔在加拿大出生、生长)。

影响:如果肉块应标明“澳大利亚产”,则将对澳大利亚猪肉业产生潜在影响。

[示例二]

重新制造的产品

细节:重新制造是指将已使用完毕的旧货再进行加工制造,以赋于新的经济生命,重新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应为重新制造发生国吗?

[示例三]

楔形马铃薯

细节:用澳大利亚生长的马铃薯制作楔形马铃薯。制作楔形马铃薯的工序为:将马铃薯清洗、调味、烹调及包装。如果上述几道工序都可改变原产地,那澳大利亚应在何种工序后出口马铃薯呢?

[示例四]

包装问题:对产品进行包装能改变产品的原产地吗?

通常认为对产品进行包装为细小加工,因此并不能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但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形下,事实并非如此。

细节:对药物进行包装。

可以认为,对药物进行包装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包装成本(例如治疗哮喘药物的免开盖式容器)的基础上的。

细节:香水的包装。

“中等质量”的香水可盛放于昂贵的瓶子或管形瓶中,然后再放入一个印有说明及附有标签的彩光硬纸盒中,该纸盒则由昂贵的涂层硬纸板制得。如此包装的香水的零售价将大幅度提高。尽管香水并未经实质性改变,但包装成本已占制造成本的50%以上。

可见,原产地规则与各国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世贸组织协调原产地规则的过程不会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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