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最早采用是出于一国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一国利用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以便依据产消国标准进行进口货物国别贸易统计。
随着世界主要贸易国家与他国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大量增加,导致对不同国家实施不同进口关税税率的局面,因此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以便仅向自由贸易协定参加国的货物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为使一国消费者知晓进口货物的真实原产地,也需要运用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加贴原产地标记。为此,美国1930年的税则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304条要求,每一原产于外国的货物或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以使美国的“最终购买者”了解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除进行国别贸易统计、订立自由贸易协定、加贴原产地标记外,为正确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也需要制定详细的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概念
作为货物的“国籍法”,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程序规则、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解决等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演化成以最后一个对“多国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产品原产地的做法。“实质性改变”标准起源于美国1886年一起涉及税目分类问题的案件。
案例【案例】
1886年Hartranft V.Wiegmann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为“贝壳制品”(Manufactured Shells)。这一答案涉及对该进口产品应征收何种税率(当时美国对贝壳免征进口税,对贝壳制品(如贝雕)则须征收35%的从价税率)。最高法院在1886年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不构成贝壳制品时的判词如下: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就税则法案中“制成品”一词的含义而言,用人工或机械手段对一项物品进行的加工并不必然使该物品成为一项制成品。(www.daowen.com)
上述判词在美国的原产地判决中回荡了一个多世纪,并构成了“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权威解释,即: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新的和完全不同的产品,并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因此,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产品的原产地,是最后一个对该产品施加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但由于该标准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对实质性改变标准做出具体解释时通常采用税目改变、增值百分比及加工工序三个标准。
1.税目改变标准
税目改变标准,又称税则分类变化标准,指一项产品如经加工制造使得原材料与成品的税目分类编号发生变化,则以该加工制造地作为成品的原产地。例如,全部用原产于第三国零部件组装的收音机的原产地为组装地。这是因为:成品——收音机与其零部件分列不同的税目号。
2.增值百分比标准
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按照产品的进口部分或国内部分与产品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采用这个标准时,有些国家对产品中的进口部分规定了最高百分比。比如规定产品中的进口成分不得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30%。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进口成分超过了产品本身价值的30%,这项产品就不能取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有的国家则对国内原料和生产费用规定了最低百分比,如一项产品使用的国内原料和生产费用的价值不得低于该产品本身价值的70%,一旦这个比值低于70%,同样,该产品也不能取得这个国家的原产地资格。
3.加工工序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是依据生产产品的加工工序制定的。对于需要按此标准确定原产地的那些产品,详尽地阐述会改变其原产地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这些工序必须足以赋予产品某些本质特征。产品只有在一国经历了这样的工序才能取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例如,按照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电视机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接、组装”工序,就可取得我国原产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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