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检法实施条例修订要点:目录公布和商品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修订要点:目录公布和商品检验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条例》根据《商检法》制定,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较以往版本,本次修正的《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和要点在于以下几项。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修订要点:目录公布和商品检验

《实施条例》根据《商检法》制定,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较以往版本,本次修正的《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和要点在于以下几项。

由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应当依照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进出口药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www.daowen.com)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海关总署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总署做出的复验结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海关总署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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