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检法》修正版: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法律责任

《商检法》修正版: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正后的《商检法》主要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商检法》还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五)法律责任违反《商检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或者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检法》修正版: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出修改。修正后的《商检法》主要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一)总则

《商检法》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规定了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强调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程序和检验的标准均在总则中有明确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此外,还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二)进口商品的检验

《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如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三)出口商品的检验

《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此外,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四)监督管理(www.daowen.com)

为了加强商品检验监督工作,商检机构对依法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此外,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做出复验结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检法》还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法律责任

违反《商检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或者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如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附则中提及,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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