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我国出口商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服装,B公司又将该批服装转卖给泰国C公司。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检验货物发现有质量问题,但B公司未与A公司联络,仍将货物转销往泰国。随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凭泰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及赔偿。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及赔偿。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因为新加坡B公司已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但并未联系A公司,且将A公司交付的服装转销泰国C公司,构成了对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www.daowen.com)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各国实施进出口货物管制的一项制度,也是对外贸易业务中一道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批准注册的第三方身份的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残损及装运条件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由国际贸易派生而来的,商品检验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在现代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身处异地,相距万里,故多数实行凭单证交接结算的象征性交货制度,这样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交货的质量或数量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再加上货物经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又难免发生损坏、变质或遭受各种残损,这常常会涉及运输部门、港务装卸部门、保险机构等方面的责任划分问题。为了便利货物交接与查明货损原因和确定责任归属,就需要通过一个有信誉、权威性的局外人(与贸易无任何利害冲突),即检验机构进行公正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商检证书,作为办理交货、银行结汇和处理索赔争议的重要依据。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最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检验内容和检验条款,并结合中美贸易战背景对原产地规则予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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