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URF800的主要特点和功能详解

URF800的主要特点和功能详解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URF800第一条给出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买方在收到福费廷确认书的两个营业日内,必须签字,并将确认书返还卖方,或者通知卖方其不同意福费廷确认书的条款并告知原因。“付款”规定了与付款相关的内容,买方须在清算日将价款付给卖方,币别应是福费廷协议或福费廷确认书中规定的币别。第十二条涉及有保留付款的条件以及回购的具体要求。

URF800的主要特点和功能详解

URF800共14条,分别是:第一条“适用”;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无追索权”;第五条“一级市场福费廷协议”;第六条“一级市场条件”;第七条“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第八条“二级市场福费廷确认书”;第九条“二级市场条件”;第十条“二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第十一条“付款”;第十二条“有保留付款”;第十三条“当事方责任”;第十四条“通知”。

URF800第一条给出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定义”中给出了福费廷交易、福费廷协议、福费廷确认书、付款索偿权,最初卖方、买方、所需单据、有效期等术语的定义,便于减少误解,规范使用。

“解释”中,对单、复数,人,签字等术语进行了解释。

“无追索权”强调了福费廷业务的最主要特征——无追索权。

“一级市场福费廷协议”指出,最初卖方和一级包买商在做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订立福费廷协议,并推荐了该协议中应包含的内容。

“一级市场条件”指出,福费廷协议中的所有条件应该由一级市场的各参与方在效期之前满足。如果在效期之前条件不能满足,福费廷协议终止。此外,如果条件不能被满足,当事方可以选择将效期推迟。

“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表明,一级市场的最初卖方应在效期之前将福费廷协议规定所需的单据提交给一级包买商。一级包买商必须审单,来确定:(1)交单是否是所需要的单据。(2)所交单据是否满足条件。至于单据是否满足条件,可以考虑如下因素(但不局限于这些因素):单据的真实性;证明债权的支持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债权到期日是否能以相应的货币全额支付;债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单据是否与福费廷协议中的条款相符等等。无论单据是否满足条件,第一包买商都必须通知最初卖方。如果是不满足条件的单据,还需要告知判断依据。

“二级市场福费廷确认书”指出,在二级市场做福费廷业务时,卖方必须在买卖双方同意福费廷业务各条款日期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将签署过的福费廷确认书递交至买方。如果卖方没有提交确认书,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再叙做该笔福费廷交易。买方在收到福费廷确认书的两个营业日内,必须签字,并将确认书返还卖方,或者通知卖方其不同意福费廷确认书的条款并告知原因。如果买方没有按上述规定操作,卖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再叙做该笔福费廷交易。在买方通知其不同意确认书中的条款的情况下,卖方自收到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没有对确认书进行相应地修改,福费廷交易即告终止。

“二级市场条件”指出,福费廷确认书的所有条件应该由二级市场的各参与方在效期之前满足。如果在效期之前条件不能满足,福费廷确认书终止。此外,如果条件不能被满足,当事方可以选择将效期推迟。

“二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与“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类似。

“付款”规定了与付款相关的内容,买方须在清算日将价款付给卖方,币别应是福费廷协议或福费廷确认书中规定的币别。付款应以立即可以支付的资金支付。如果付款日当天非营业日,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付款。

第十二条涉及有保留付款的条件以及回购的具体要求。

“当事方责任”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当事各方的权责,比如欺诈的情况。

第十四条指出,通知或者单据可以以电子工具、传真或邮寄方式递送,并规定了各种情况下,收到通知或者单据的依据。只是表明收到通知或单据的通知,并不代表其接受或拒绝该通知或单据。

本章小结

国际结算是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结算。现代国际结算是国际经济、货币、信用银行体制和金融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银行是国际结算的中心。

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有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等,以信用证应用最为广泛。BPO、“区块链”作为新兴的国际结算产品及技术,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常见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以汇票为代表,票据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经济功能,具有流通性、无因性和要式性等特征。票据行为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要求,以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汇付是商业信用,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风险高等特点。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实践中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托收是商业信用,实践中跟单托收应用最广泛。按交单条件及付款时间,托收分为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托收整体对出口商风险更大,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因此将托收、汇付与信用证结合使用,成为国际贸易进出口商越来越多的选择。

信用证代表银行信用,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为各方提供资金融通便利。信用证是单据业务,实行凭相符交单付款。目前绝大多数信用证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且不可撤销。按照兑付方式不同可分为议付、即期付款、承兑和延期付款,任何一份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何种兑付方式。实践中可根据需要选择保兑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

为了避免和减轻不履约或履约不当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及各项义务的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往往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用途广泛,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普遍应用。

BPO是一种新型结算融资方式,由于其代表银行信用,兼备汇付、信用证、托收的优势,高效、便捷、风险低、费用少,未来有望被广泛使用。(www.daowen.com)

近年来,包买票据业务呈快速发展态势,《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的推出,促进了全球范围福费廷业务的规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个国家、地区理解上的混乱,有利于福费廷业务中争议的解决。

思考题

1.何谓汇票?汇票包括哪些当事人?

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和用途是什么?

3.何谓本票?何谓支票?汇票、本票、支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汇付方式有哪些当事人?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5.托收的方式有哪些?哪种方式对出口商较有利?为什么?

6.信用证业务有哪些基本的特点?

7.信用证业务如何分类?

8.何谓可转让信用证?什么情况下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9.何谓银行付款责任?银行付款责任与信用证业务有何异同?

10.URF800有哪些特点?

案例讨论题

1.甲公司出售一批汽车零件给乙公司,金额100万元,约定交货期5月10日,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乙公司如期开出汇票,并申请自己的开户行A银行承兑。A银行承兑该汇票,承兑日为7月10日。汇票承兑后,乙公司将汇票交给甲公司。为加速资金周转,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核了汇票、承兑的真实有效性,为甲公司办理贴现。后来,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提供该批零件。乙公司立即通知A银行,合同涉嫌欺诈,要求拒绝付款。A银行又通知B银行,以该承兑汇票依据的合同涉嫌欺诈,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A银行是否可以主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是否可以免除付款责任?

2.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国外进口商B公司出口玩具,一直以来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交易时间超过3年。后来B公司提出由于信用证方式占用资金,且费用高昂,要求采用部分预付,货到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的方式结算,比例为五五开。A公司考虑到是老客户,接受了对方的要求。在收到50%的预付货款后,A公司发货,但之后一直未收到B公司的余款。经了解,B公司已经破产倒闭,其利用最后一次机会行骗,A公司损失近20万美元。

请问作为出口商,从本案中得到什么教训?

3.内地出口商甲公司向香港进口商乙公司出口货物,委托国内A银行和香港B银行作为托收行和代收行,交单条件为远期付款交单。香港B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把单据交给乙公司,给乙公司提供信托收据下的融资。结果乙公司未能支付货款,香港B银行通知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

试问甲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4.我国某出口商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100万美元,可分批装运。出口商分两批发货,第一批货60万美元,如期装船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认为相符交单,支付了货款。付款后一个月,第一批货物到港,进口商查验货物,发现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恰在此时,开证行收到了出口商第二批货物的单据,金额40万美元。经开证行审核,确认相符交单。此时,进口商要求开证行扣除第一批货物因质量问题应赔付进口商的损失后支付余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应接受进口商的要求?为什么?

[1]国内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2]信息来源:搜狐网.中信银行上线国内首个区块链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EB/OL](2017-07-23).https://www.sohu.com/a/159389185_9992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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