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1.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
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1%~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www.daowen.com)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
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三)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6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具有比见索即付保函更广的用途。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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