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保函的规定与应用

银行保函的规定与应用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各当事人尽管认为见索即付保函之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但见索即付保函从形式上与违反基础合同无关,也不存在担保人代为履约的问题。见索即付保函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受益人在担保金额内不受损失。担保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依保函之要求提交相符的索赔指示及有关单据。

银行保函的规定与应用

(一)保函的概念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函的分类

按索偿条件划分,保函通常可分为两种。

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

按照《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指:“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可见,所谓“见索即付保函”就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此广泛应用于招投标、国际工程承包、融资借贷、设备租赁、劳务输出等涉外领域。尤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在当前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见索即付保函为我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资和并购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支持。例如,为解决中资境外企业当地融资难的问题,可由中国国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一份融资性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境外贷款银行,境外贷款银行再凭该保函向中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俗称“内保外贷”)。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然而,近年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本节提及的保函,若无特殊说明,均指银行保函。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三)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尽管该保证旨在保障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不受损失,但它独立于基础合同。见索即付保函开出后,只要受益人不拒绝接受,该保函即对担保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担保人与基础合同无关。如果受益人依保函要求提出有效索赔,即使委托人声称他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无确凿欺诈证据及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构成拒付理由的情况下,担保人仍须赔付。

见索即付保函介于跟单信用证与有条件保函之间。其内容是第二性,而形式上又是第一性的。首先,委托人应该履约,而保函的目的只在于被担保人未能履约的情况下受益人方可凭保函索赔。如果受益人明知委托人(被担保人)并未违约而又向担保人索赔即构成欺诈。各当事人尽管认为见索即付保函之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但见索即付保函从形式上与违反基础合同无关,也不存在担保人代为履约的问题。见索即付保函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受益人在担保金额内不受损失。担保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依保函之要求提交相符的索赔指示及有关单据。

(四)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www.daowen.com)

按用途划分,见索即付保函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

1.投标保函

招标人在招标时往往要考虑从投标人处得到一纸承诺,即保证其中标后签订合约并及时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或投标保函中要求的任何保函,同时保证不随意改标、撤标。投标保函金额占标值的一定百分比。其目的在于投标人违反其承诺时保障受益人(招标人)之利益。如果投标人中标而又未能如期签约,也没有提交任何必要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任何保函,或在招标期间撤标,受益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赔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补偿招标人由于投标人撤标而给其造成的费用及重新选择中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函

狭义地讲,所谓履约保函是保证一个完整合同之中心部分的履行(“履约保函”也可用于保障合同的所有阶段)。保函金额占合同金额一定百分比。

3.预付款保函

基础合同可规定委托人(如卖方)有权得到一定数量的预付货款。预付款保函(或还款保函)是为了在与预付款有关的履约责任未能完成时,保障受益人可索回预付款的权利。

4.留置金保函

建筑合同通常规定分阶段凭工程量单付款,但在每一阶段的付款中,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要留置一定比例的款项以备工程出现问题时可得到一定补偿。但业主可能同意凭一份留置金保函,保证其在以后如发现问题或合同承包方未能完成合同的情况下可索回留置金,其他类型留置金保函可以同样方式处理。

5.维修保函

建筑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工程完工之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或缺陷责任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占合同金额一定百分比的维修保函代替本欲扣留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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