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UCP600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二)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2)在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而由分(子)公司交货时,也可开立以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再由分(子)公司据以办理装运、结汇手续。
(3)当实际供货商受出口资格限制,须使用他人名义出口时,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www.daowen.com)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如图7-12所示。
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可转让信用证不涉及买卖合同的转让,故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当交货出现问题,或第二受益人交单而单证不符时,第一受益人要首先承担责任。所以,第一受益人在选择信用证受让人时,应注意其资信及履约能力的审查。
(2)因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买卖合同能否履行及其履约的质量高低与第二受益人关系甚大,所以开证申请人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应特别谨慎,最好在开证前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供第二受益人名称,经开证申请人审查其资信、履约能力合格后,在信用证上声明:“本证仅限转让给×××公司(对方提供的第二受益人名称)”。这种转让称为限制转让。我国一般不向国外开出无限制的可转让信用证。
(3)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允许第一受益人以自身发票及/或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或汇票,因此,银行必须结合起来审核双方提交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以确保所有单据均符合原证条款。只有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完全达到原证的要求,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要求转让行及第一受益人在办理转证时,要严格按原证条款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第一及第二受益人能提交原证规定的合格单据,以确保获得开证行的承付保证。
图7—12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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