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单托收下,进出口商主要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融通资金。
(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代表提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质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这是跟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跟单托收的付款人是进口商,对押汇银行而言,其垫款是否能收回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风险较大。因此,银行一般不太愿意做托收出口押汇,或对托收出口押汇的要求很严格,如要求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押汇单据必须是全套物权单据、必须取得出口信用保险等,此外还要收取较高的押汇利息和手续费。
(二)进口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应付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代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到时收不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并不是所有进口商都能通过出具信托收据得到融资。如前所述,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如果代收行借出了单据,付款人也因此提了货,那么代收行在到期日就必须向委托人(出口商)付款,除非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通过信托收据放单(D/P·T/R)。因此,代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只有付款人(进口商)信誉较好时才愿意借出单据。
【案例分析】
出口商A向进口商B请求采用D/P即期结算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但进口商B不同意,反而建议采用D/P·T/R方式结算,由于此时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出口商A无奈只有答应进口商B的要求。待商品出口后进口商B很快杳无音信。
试问在本案中出口商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应该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如果出口商没有授权代收行通过T/R方式借出单据给进口商的话,代收行如擅自将单据借予进口商,则代收行要为其行为负责。但在本案中出口商采用了D/P·T/R方式结算,这意味着代收行可以通过T/R方式借单给进口商,这种借单行为是由出口商授权的,此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的话,出口商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2.凭银行担保提货
凭银行担保提货是指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这也是进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凭银行担保提货业务适用于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www.daowen.com)
3.保付加签
保付加签是实际业务中衍生的品种,是一种针对D/A项下商业承兑汇票的银行担保形式,旨在为出口方提供融资便利。当进口方与出口方以D/A方式结算,在进口方授信支持的前提下,进口方银行(通常是代收行)在进口方已承兑的汇票上做保付,基于进口方银行与境外融资行(可以是托收行或第三方银行)的安排,由境外融资行为出口方提供即期融资。融资到期日由进口方偿还境外融资款项。若进口方无力偿还,由进口方银行偿付。
保付加签的业务流程如下图7-10所示。
保付加签的好处在于,对出口商来说可以实现即期收汇,对进口方来说不改变延期付款的账期,增加商务谈判的话语权。有的银行办理保付加签系表外融资,可降低融资成本,与同期限进口押汇或进口代付相比,融资成本更低。融资银行由于有进口方银行的保付作为风险缓释,可以更放心地提供融资。值得一提的是,办理保付加签,通常需要进口方在银行有授信,或配套其他反担保措施。一旦保付,银行即承担类似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商业信用上升为银行信用。
图7-10 保付加签的业务流程
【案例分析】
国内进口商A公司与国外B公司订立了进口农产品的商业合同,合同金额USD 22 600.00,付款方式为D/A 90天。国内代收行C银行(A公司的往来银行)收到国外R银行(B公司的往来银行)通过DHL快邮寄来的托收单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产地证,提单等全套商业单据。汇票付款人是A公司,期限是提单日后90天(提单日为2017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是2018年2月9日。2017年11月28日,C 银行业务人员按照D/A放单常规流程办理放单。其在取得A公司有效承兑后即将全套托收单据交付给A公司,并于当日向R银行发送了SWIFT报文MT412进行承兑。
R银行收到承兑电后即回复C银行,称C银行需要对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加具保付。此时,C银行业务人员经过仔细审核托收面函,才发现面函上列明了特殊的单据交付条件:“COLLECTION BANK TO SEND AN AUTNENTICATED SWIFT MESSAGE(MT499)TO US QUOTING OUR REF INDICATING THAT THE ORIGINAL BILL OF EXCHANGE HAVE BEEN DULY ACCEPTED BY DRAWEE AND CO-ACCEPTED BY YOURSELVES TO MATURE ON 9 FEB 2018,COLLECTION BANK TO RELEASE THE DOCS TO THE DRAWEE ONLY UPON YOUR CO-ACCEPTANCE ON THE BILLS OF EXCHANGE。”并申明适用国际商会URC522(《托收统一惯例》)。
A公司在C银行无相应授信额度。C银行马上联系A公司,得知由于商品流转很快,货物已转卖给其他公司,全套商业单据已无法追回。经过C银行与A公司的多次沟通,A公司同意联系B公司将此票单据改为无偿放单。鉴于与A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B公司同意联系R银行解决此事。当日,C银行收到R银行发来的报文,说明付款方式已改为无偿放单。至此,C银行的保付责任及付款责任得以解除。
请问:通过本案我们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分析:
(1)C银行在未仔细审核托收指示的情况下办理了承兑放单,即承担了类似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而A公司在C银行无相应授信额度,保付手续无法办理。如果R银行坚持C银行的保付责任,则C银行无法免除被动付款的责任。所幸C银行及时补救,客户配合,才避免了损失的产生。
(2)根据URC522第4条b7款,托收指示中单据的交付条件可以是付款或承兑以外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只要托收指示对单据的交付条件表述清楚、明确,代收银行必须根据指示行事。由此可见,仔细审核托收指示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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