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跟单托收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相对而言,跟单托收对出口商风险更大,而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应事先了解进口国有关外贸、外汇管理的法令,以避免货物到达后不准进口或进口商赎单后外汇不能汇出等风险。对进口商的资信事先作充分了解以减少拒不付款赎单的风险,特别在做承兑交单时,尤要注意风险防范。还可以采用进口商预付一部分货款或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的方式来减轻风险程度。
跟单托收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相对而言,跟单托收对出口商风险更大,而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规避风险。
(1)应事先了解进口国有关外贸、外汇管理的法令,以避免货物到达后不准进口或进口商赎单后外汇不能汇出等风险。同时,还必须了解货物到达地的仓库情况及货物到埠后不能进仓而被露天堆放而招致损失的可能性。
(2)对进口商的资信事先作充分了解以减少拒不付款赎单的风险,特别在做承兑交单时,尤要注意风险防范。
(3)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碰到一些进出口公司以D/P远期的交单方式进行托收,对这种做法,国际商会持不赞成态度。这是因为D/P远期的期限如果太长,货到后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不能取得提单,只好让货物存仓保险,陡增费用负担。中近东地区有关海关还规定货物进仓60天后无人提取即公开拍卖,这对买卖双方均不利。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采用D/P远期这种不伦不类的支付方式。
(4)出口商要争取自行办理保险,即尽可能以CIF价成交。这是因为,如果货物在途中出险,进口商又不付款赎单时,出口商持有保单,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一部分损失。(www.daowen.com)
(5)出口商还可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规避收汇风险。
(6)不要作成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以防止未经付款,货物就落入进口商之手。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为空白抬头,且托运人一栏不能填写进口商名称。
(7)还可以采用进口商预付一部分货款或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的方式来减轻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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