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简言之,托收行是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的银行。托收指示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如果托收行不指定特定的提示行,代收行可使用自己选择的一家提示行。须指出,在托收业务中,上述当事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

1.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卖方(Seller),即出口商。委托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义务。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填写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凭以向银行做出托收指示。

2.托收行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称为托收行或寄单行(Remitting Bank),通常为出口地银行。简言之,托收行是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的银行。

3.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www.daowen.com)

付款人(Drawee)是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而向代收行付款的进口商。应该说付款人的基本义务就是付款。虽然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但是付款人必须向代收行付款。付款人付款不是根据他对代收行应承担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承担的债务,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以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前提的。托收指示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单据仍由代收行保管,听候委托方安排。当然,如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发货且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而付款人不按规定付款或承兑便构成违约,付款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5.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属代收行范围,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特定的提示行,代收行可使用自己选择的一家提示行。

6.需要时的代理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是委托人为了防止因付款人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定了一名需要时的代理人,则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表明此项代理人的权限,如无上述表明,银行将不接受需要时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须指出,在托收业务中,上述当事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本地托收”(Local Collections)下,寄单行同时又兼任代收行。另外,在光票托收下,寄单行有时不再另行指定一家付款地的代收行。例如,出口商委托出口方银行A向进口方银行B托收一张以B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币值的银行汇票,当A银行在B银行开有美元账户时,A银行就可将美元汇票直寄B银行,要求B银行在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付款时贷记A银行在B银行的账户,并以电报或航邮通知A行。在上述情况下,为加快收款时间,节省托收费用,A银行就无须再指定另一家代收行向B银行收款。此时A银行充当了寄单行及代收行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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