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票据的概念与法律规范

票据的概念与法律规范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为加强票据权利,确保票据付款来促进票据流通,西方各国大都制定了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对票据的要件、转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和附属行为、票据义务的解除及票据的遗失等都有详细规定。票据法一般与民法牵连较少,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票据的概念与法律规范

票据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商业凭证,如股票、股息单、国库券、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这些证券可以定义为由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于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支票。本章介绍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也可称为支付工具,即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之所以能获得广泛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用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例如,债务人向银行购买一张银行汇票,寄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持向当地银行兑取一定金额票款,从而结清双方间债权债务。

2.信用作用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一方有时会要求对方提供信用,以利于资金的周转。例如某项商品交易,约定卖方交货后一个月付款,买方可向卖方开立一个月付款的本票,则买方一个月付款的信用,即以本票代替。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作用,支票则不具有信用功能,因为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

3.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流通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票据之所以被称为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征。(www.daowen.com)

1.流通性

票据上的债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2.无因性

票据在开立之后,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要式性

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必须遵守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为加强票据权利,确保票据付款来促进票据流通,西方各国大都制定了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对票据的要件、转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和附属行为、票据义务的解除及票据的遗失等都有详细规定。票据法一般与民法牵连较少,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我国反映票据运行规律、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我们应当熟悉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知晓怎样进行票据行为,懂得如何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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