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A国出口商与B国进口商就一批黄桃罐头达成合同,数量10万罐,价格“随季节确定”。在以每罐1到1.1美元的价格交货5万罐后,进口商突然提出由于双方没有对价格做出规定,合同无效,不再履行后续收货付款义务。请问,进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
《公约》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根据上述条款推定本案买卖双方价格已达成协议,默示地约定以出口商的季节价确定价格。况且,鉴于此前的交易进口商都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价款,不能否认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就价格达成了协议。因此进口商的要求是无理的。(www.daowen.com)
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及商务合同里的价格条款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因为商品的价格和定价方式直接关系着各方的经济利益。《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同一种商品,外贸和内贸的价格差异可能很大,若不能完全理解价格的构成,看似良好的交易最终也可能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价格条款与贸易术语及其他合同条件也密不可分。因此应熟悉定价原则,考虑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根据成本和交易意图,最终确定合适的价格。
本章主要介绍商品的价格构成和定价方式,以便出口商尽量在确认盈利的前提下对外磋商交易。此外,对进出口涉及的佣金、折扣和税收,以及如何选择计价货币予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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