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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9年修订的,包括险别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六个部分。(二)除外责任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析

最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9年修订的,包括险别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六个部分。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一)责任范围

1.平安险(FPA)的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地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在海上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另外,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可以看出,把这一险别称为平安险是不够确切的,而将英文直接译为“单独海损不赔”也是名不符实的,因而ICC的新条款已不再使用这类概念。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务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案例解析】

我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分析:

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11种险别。

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二)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解析】

我方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www.daowen.com)

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分析:

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CIC2009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案例解析】

1973年我方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应以“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因而海运货物的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固定、具体的起讫日期,我国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采取“仓至仓”的原则。

(1)“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项的规定终止。

【案例解析】

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了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其余的又运返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必须理赔?

分析:

保险公司经调查研究后发现,罐头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在第一航次,而第二航次投保人未投保,所以不属于承保航次范围,于是对我方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做以下规定。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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