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①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③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④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①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②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③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④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花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两种。
1.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www.daowen.com)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烟熏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分析:
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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