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货物的减失或毁损是明显的,收货人应不迟于货物移交给收货人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如果货物的减失或毁损不明显,应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后15连续日内以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据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据,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收货人未按时通知并不丧失索赔权利,但要负举证责任。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后60天连续日之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章小结
进出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一般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时间、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部分装运与转运、装运通知等内容。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以及国际河流运输、公路运输与管道运输等。按照海洋运输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两种。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单据之一,是指托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文书,通常是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付运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凭据。运输单据种类繁多,名目不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其概括为七大类,即:多式运输单据,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目前,国际海洋运输法规主要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等。
思考题
1.海运提单的三个性质分别是什么?(www.daowen.com)
2.何谓指示抬头的海运提单?
3.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的区别都有哪些?何谓“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都有哪些?
5.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的区别都有哪些?
案例讨论题
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2 000公吨散装花生仁,双方约定从中国港口运往汉堡港,分5个月装运,其中4月份320公吨,5月份480公吨,6月份560公吨,7月份440公吨,8月份200公吨,每月禁止分批装运。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先后于4月份和5月份分别于青岛港装运了320公吨和480公吨,并均顺利收回货款。6月20日和6月28日,A公司用188航次的“胜利”号轮船将符合合同规定品质的花生仁分别于青岛港装运了284公吨、烟台港装运了276公吨,两张提单均注明目的港为汉堡。开证行收到A公司单据后,认为A公司违反了每月禁止分批装运条款,便以单证不符和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开证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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