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路、铁路与内河运输相关单据

公路、铁路与内河运输相关单据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都是运输的重要方式,他们的共同点是皆为内陆运输,具有共性,所以UCP600把它们划为一大类单据。公路运输机动灵活、方便,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该公约规定了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付货物的证明。可见,在相同运输方式下的转运是不可避免的。为此,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

公路、铁路与内河运输相关单据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都是运输的重要方式,他们的共同点是皆为内陆运输,具有共性,所以UCP600把它们划为一大类单据。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而且由于铁路运输具有稳定性强、风险小、运输速度快的特点,所以铁路运输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一)铁路运单的含义

铁路运输单据简称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它是铁路运输当局向托运人签发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既是铁路方面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方面收取运杂费以及与货主交接货物的依据,在发生争议时它还是货运双方索赔、理赔的依据。与其他运输单据不同的是,铁路运单的正本随货物从始发站送至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结算中使用的是铁路运单的副本,始发站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盖注明日期的印章证明货物已被接受承运,契约生效。

(二)公路运单的含义

公路运输也是陆上运输的一种基本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机动灵活、方便,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在陆地上与许多国家相邻,所以在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的进出口贸易交换中,公路运输也占重要地位。尤其在目前“门到门”的运输业务中,公路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主要适用于由公路以车辆运输货物而收取报酬的运输合同,接受货物和指定交货地点依据合同的规定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国是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公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付货物的证明。运单的内容包括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货物说明、货物的接管与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的说明、有关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的必要通知、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等。除此以外,运单通常还包括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货物价值、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等等。公路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运单交给发货人,第二份随货物同行,第三份则由承运人留存。

(三)内河运单的含义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章规定了内河运单的定义、性质、内容及填制。

内河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到期限;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相关事项。

运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规定按重量和尺码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尺码(长、宽、高);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承运人可以视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运单份数。

(四)UCP600的有关规定(www.daowen.com)

UCP600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的主要规定如下。

1.单据的签署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表明承运人名称,并且其上的任何签字、印戳或收妥批注必须看似由下列人员做出:承运人,并表明其承运人身份,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

2.单据的出具日期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必须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且须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装运日期,或者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

3.正本的含义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单据,都将作为正本单据被接受。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正本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4.转运的含义

UCP600规定,在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方式下,“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在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方式下,货物在同一运输方式下从装运地运到目的地通常需要间接运输。举例: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家禁止出口国家运货汽车越过国境,需要从原来的卡车卸货再装上另外一个进口国承运人的卡车上。同样,铁路运输方式下,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因为两国铁路轨距不一致,在越过国境时,从原来铁路车辆卸货,再装上进口国家铁路车辆。可见,在相同运输方式下的转运是不可避免的。为此,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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