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后标题:空运单据的重要性与应用

优化后标题:空运单据的重要性与应用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的空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或“航空发货通知书”等类似单据,则只要空运单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即可,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航空主运单是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每一批空运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它是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也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

优化后标题:空运单据的重要性与应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的空运单据,如“航空运单”(Air Waybill)或“航空发货通知书”(Air Consignment Note)等类似单据,则只要空运单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即可,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一)航空运单的含义

航空运单(Airway Bill,AWB)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提货凭证,既不能背书转让(运单右上方载有“NON NEGOTIABLE”字样),也不能凭以提货。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凭借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提货。对航空货运来说,航空运单是最重要的文件。

航空运单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航空主运单是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每一批空运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它是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也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航空货代公司把它所收到托运的各批货物集中为一大件,然后给委托人签发自己的分运单,这种单据就是航空分运单。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主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之间则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之间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二)航空运单的主要内容

虽然不同的航空公司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不大。主要有如下几栏内容。

(1)始发站机场。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例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2)发货人姓名、住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地址,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在实际操作中,单据中仅仅存在拼写/打印错误的事实并不当然地成为拒付的理由。但是,如空运单显示“发货人”的姓为“Chai”,取代了“Chan”。考虑到即使在同一地址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有其他同名(Chai)的人,所以可作为银行拒付空运单的理由。

(3)托运人账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填写托运人账号。一般可以不填。

(4)收货人姓名、住址。由于航空运单为不可转让单据,不是提货凭证。因此不应做成“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的指示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空运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的指示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即使该单据没有做成“指示抬头”或“某具名人指示抬头”,也可接受。

(5)收货人账号。只是供承运人使用,同第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本栏可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如果需要向目的地国家的IATA货物代理人支付佣金,就填写该IATA货物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并注明“佣金代理人”。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可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一般不填。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这里的始发站应与第1栏填写的一致,可用3个字母代码。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目的地机场代码和承运人名称。

(12)货币及费用代码。

(13)运费/声报价值及其他费用。若该栏费用是预付,则在“PPD”(PREPAID)栏下打“×”,若是待付,则在“COLLECT”栏下打“×”。此栏应注意与第10栏保持一致。

(14)其他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5)运输声明价值。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6)海关申报价值。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作为征税依据时,本栏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系样品等数量少且无商业价值的,可填“NCV”(NO COMMERCIAL VALUE)。假如托运人不想填写海关申报价格,就可填入“NVD”或什么都不填。

(17)目的地机场。填写最后承运人的目的地城市名称或机场名称的全称。为了避免同名城市之间产生混乱,所属地区或国家名称也要填写,比如,Birmingham,UK(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Alabama,USA(美国亚拉巴马州伯明翰)。

(18)航班及日期。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19)保险金额。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0)操作信息。本栏包括唛头、号码及包装方法等,用以提供航空运单的其他部分没有特别提供的有关运输处理的信息。本栏空格不够用时,可以添加附加页。

(21)A—(21)L。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其他费用。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3)—(25)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www.daowen.com)

(26)—(27)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他费用合计金额。

(28)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29)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0)发货人的签字。

(31)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本栏必须填入航空运单的日期及签字地点。

(32)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记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

(三)UCP600对空运单据的主要规定

UCP600第二十三条对“空运单据”主要做出了如下规定。

1.空运单据的签发者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必须看似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署。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空运单据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果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已注明了承运人。

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也无须表明承运人名称。

2.空运单据的出具日期

空运单据必须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且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还须注明出具日期。这一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包含注有实际装运日期的专项批注,在此种情况下,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空运单据显示的其他任何与航班号和起飞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能被视为装运日期。因此,“供承运人使用”的航空运单上面的航班号码格及/或航班日期格对银行没有用处,银行关注的是发运日期的特殊标注。上述格子里面的资料是为承运人内部管制使用的。

3.全套正本空运单据的含义

航空公司签发空运运单都是统一的一式12联,其中三联是正本,其余都是副本。

第一联正本由航空公司留底。

第二联正本随同货物送交收货人,作为到货通知。

第三联正本交托运人,作为货物收据。

所以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运单,信用证受益人也只能把自己的一联正本提交给银行。构成全套正本空运单据是在信用证下面交来仅有的、可接受的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那张正本航空运单。

由于航空运单为记名式(Straight Consigned),而不是指示式,它不可转让。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经证明身份后,货物即可交给收货人,无须交出正本航空运单。因而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又未收足百分之百押金,开证行应规定空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以便开证行掌握提货权。

【案例分析】

信用证要求空运货物给申请人,一家银行议付了汇票,单据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申请人提走了货物,将未付款的单据留在了开证行。

试分析受益人在此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分析:

如果卖方(受益人)在合同中不同意将货物运至买方,卖方应决定他是否接受要求他这样做的信用证,如果他同意了,他应知道单据不符时,因空运单不是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他不应责备开证行,因为开证行是按照“单证不矛盾原则”办理的。

如果各方同意空运货物,货物应交给记名收货人,如果被接受的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是货物买方,那么开证行无权干预货物。因此,当采用空运方式时,受益人应确保单证在UCP600下不矛盾。

4.转运的含义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国际航线直接航班可能是从一个国内机场到另一个国内机场再至国际航线,这里可能有转运。举例:从西班牙马德里到美国休斯敦的航班,很可能需要利比里亚航空公司飞机运货从马德里至纽约后,经过其他承运人转运至休斯敦。

海运不同,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上述转运反映出航空运输业的习惯做法,如果申请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则申请人可以清楚地在信用证中写明UCP600中的此规定不适用于本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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